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2024-05-12

1. 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一、贷款对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二、贷款条件规定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规定
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五、申请贷款所需资料规定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合法的购买(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银行的存款单据、凭证式国债单据等借款人拟提供给贷款行质押的有价证券;

8、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10、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借款,借款申请书上还要填写清楚配偶的有关情况,并出示结婚证和户口簿等;


11、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2. 中央银行贷款的管理

第一,中央银行贷款发放的审批权。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除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贷款需经国务院批准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贷款、紧急贷款以及其他用途的中央银行贷款的发放。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用于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支持性中央银行贷款的审批权仍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经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放紧急贷款;为处置风险和涉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等特定用途和目的发放的“特种贷款”以及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或决定。第二,对中央银行贷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由于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用以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持金融机构流动性、解除支付危机和处置金融风险的有效工具,中央银行有必要对中央银行贷款发放后是否产生预期效果、是否得到正确运用、可能引发的问题等进行了解,以便采取后续措施。而职能调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按照原《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很便利地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了解对所发放的各类中央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和政策。职能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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