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别的公司是好事吗 对股价有影响吗

2024-05-14

1. 公司收购别的公司是好事吗 对股价有影响吗

你好,公司收购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1、股票并购的传闻会影响股票价格,导致上涨
  在股市中有并购传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会有影响,多数会呈上涨的股票走势。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作为股票投资者的期许比较的高,以为并购了以后可以获取很高的利益,然后就是部分的股票投资者们为了让股价上涨,会去故意的炒作这个事情。比如14年5月份,巨龙管业宣布收购手游开发商艾格拉斯,股票价格由13元上升至24元左右,若不是市场围绕并购事件的炒作,恐怕股票价格涨幅不会如此之大。
  2、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会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
  股票价格在公司发布收购消息之前会上涨,然后在发布了公告以后,这个价格就会慢慢的下跌了,然后后面下降的速度可能会越来越快,其中的原因是这样的,在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企业内部的部分工作人员和并购的相关人员会把消息透露出去,告诉一部分的庄家,然后这些庄家会对该公司股票进行炒作以抬高股价,而并购公告发布之后,他们会尽快将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卖出,实现巨额收益,将风险转嫁给散户。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公司收购别的公司是好事吗 对股价有影响吗

2. 上市公司被收购后股民的股票怎么处理?

上市公司退市后散户股票怎么办?

3. 为什么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原则上来说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其原因在与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权必然需要以公司财产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款,这等同于抽逃出资、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股份只有被他人认购,才能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盈。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如果能自己毫无限制的回购自己的股票,并且自由的买卖的话,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太不公平了。上市公司上市的目的是融资,融资的目的是搞好企业发展,如果开放了随意的回购和买卖,无非等同于让上市公司自编自导还自演了,最后利润还归自己,所有的剧本都捏在上市公司手里,这是不可能出现的。并且公司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它变成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使公司具有双重身份,这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导致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在整个存续期间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现实财产,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则违背了股本充实原则,因为它必然会造成公司现实财产的减少,可能导致侵犯债权人权益的后果所以上市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坚决不得回购自己的股票,也不允许母子公司循环持股的!拓展资料:公司法中规定了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股票收购存在的风险: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

为什么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4.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购,那手里的股票怎么办?

企业重组后原来的股票就可以正常交易,按照协议,置换股票。对股民来说,如果手中的股票重组成功,那么相当于只是用低廉的价格买进了重组的优质资产,能获得巨大的收益。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拓展资料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约定豁免期、豁免额。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债权债务转让证明要写哪些要将转让债权债务的主体(转让方、受让方、债权人)、转让标的(债权、债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明确,转让债权或概括转让债权债务均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公司收购后债务谁来承担常见的收购方式有两种,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本收购。两者在收购方式、税费、对既有债务影响等方面有诸多不同。1、股权收购,一般是指公司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继续行使原股东的公司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合同是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订立的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问题,并不涉及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变更或消灭,原股东因被收购而退出公司,那么原有的债务应当由新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这就给受让方带来潜在风险,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受让方便是哑巴吃黄连。股权收购如今在互联网收购方式中盛行,收购方一般看中的是受让方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等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效益。

5. 从金融学的角度,如果一个公司即将被收购的消息被大家所知道,这个公司的股票会上涨?为什么?

收购也是重组的一种形式,重组的公司股票基本上都会大幅度上涨;一个公司被收购,说明公司被其他有实力的大公司看好,未来就有希望,就会有新的资金注入公司,这样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会变得景气、业绩就会提升、股东的投资就会有回报,这样就会吸引许多投资者,所以公司的股票会上涨。

从金融学的角度,如果一个公司即将被收购的消息被大家所知道,这个公司的股票会上涨?为什么?

6. 当一个公司A并购另一个公司B的时候,这个A公司的股票会涨么?

如果这种并购成功的话公司A的股票会涨的,这是因为公司A并购公司B是经过收益论证的,确实认为在并购后会给公司A带来可观的收益预期,才会有这种并购的发生,也就是说当公司A完成并购公司B后,公司A的利润会在目前基础上大幅提升,从而使A公司的盈利预期加强,公司的盈利预期得到保障,就会被很多投资者看好后期,并积极买入公司A的股票,从而促使A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涨。

7. 收购一个公司需要占该公司多少股份?

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本段]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

收购一个公司需要占该公司多少股份?

8. 一个企业为什么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并购其他企业

从本质上说,并购企业,就是购买其股东的出资,或者说股权,这和购买一部手机一样,也是一种购买,也是一种交换。你可以花现金来交换,也可以用其它有价值的东西来交换,只要对方接受。
 
购买者(一家企业)自身的股票是有价值的,特别是购买者如果已是上市公司,则其股票的流通性已经得到认可,价值也得到公众投资人认可(表现为有活跃的市场交易,有确定的交易价格),因此更容易作为现金的替代物,用于支付。
 
简单的操作思路是:一家企业向“购买对象”的股东发行股票,用这些新股交换股东手里的“购买对象”的股权,这就是以股份并购,也称为换股并购。并购完成后,购买对象变成了购买者的子公司,购买对象的股东变成了购买者的股东。
 
至于发行债券的并购,其实是先要借债,借到钱以后,用现金来收购,倒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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