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清理化粪池可以申报维修基金吗

2024-05-14

1. 小区清理化粪池可以申报维修基金吗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我认为化粪池属于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

小区清理化粪池可以申报维修基金吗

2. 武汉清理化粪池可申请维修基金类吗

武汉清理化粪池可申请。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化粪池属于住宅的公用部位,所以可以申请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
此前,北京是以总房款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更新后的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建筑每平方米200元。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不同的住宅的建筑安装成本是不一样的。"
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3. 弃管小区化粪池可以申请物业维修基金吗

1,可以
2,前提是这个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上缴额在90%以上,先收集本社区的居民10%的签字同意申请维修资金。然后 可以让本社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去当地的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3,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弃管小区化粪池可以申请物业维修基金吗

4. 清理化粪池费用

小区化粪池清理的价格大概在每立方几百元,便宜的有每立方几十块的。不同类别的化粪池清理清理,价格也是不尽相同的。小区化粪池清理费用,一般都是由业主承担的,不过业主一般都会缴纳物业费,所以物业费里面有一部分是包含了清理下水道的费用的。
格式化粪池的基本原理:三格式化粪池是由三个相互连通的密封粪池组成,粪便由进粪管进入第一池依此顺流至第三池,其各池的主要原理:第一池:主要截留含虫卵较多的粪便,粪便经发酵分解,松散的粪块因发酵膨胀而浮升,比重大的下沉,因而形成上浮的粪皮、中层的粪液和下沉的粪渣。利用寄生虫的比重大于粪尿混合液的原理使其自然沉降于化粪池底部。第二池:起进一步发酵、沉淀作用,与第一池相比,第二池的粪皮和粪渣的数量减少,因此发酵分解的程度较低,由于没有新粪便的进入,粪液处于比较静止状态,这有利于漂浮在粪池中的虫卵继续下沉。第三池:主要起储存粪液的作用。经前二格处理的粪液进入第三池,基本上已经不含寄生虫卵和病原微生物,达到了粪便无害化要求,可以供农田直接施肥。

5. 小区化粪池清理费用

小区化粪池清理的价格大概在每立方几百元,便宜的有每立方几十块的。不同类别的化粪池清理清理,价格也是不尽相同的。小区化粪池清理费用,一般都是由业主承担的,不过业主一般都会缴纳物业费,所以物业费里面有一部分是包含了清理下水道的费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小区化粪池清理费用

6. 化粪池清理费用谁出?

法律分析:如果是小区,小区化粪池清理费用由业主承担,不过业主一般都会缴纳物业费,所以物业费里面有一部分是包含了清理下水道的费用的。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及设施物业管理费等。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