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基金费

2024-05-13

1. 残疾人基金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然是企业交给政府的,说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只要你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省的规定比例就不用交了。一般是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左右。各省可能都不一样。

残疾人基金费

2. 残疾人基金是怎么个回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四、征收保障金是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手段。

3. 每年公司有个残疾人保障基金是怎么交的?我公司没有就业残疾人

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 市平工资,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送交材料:
1.劳动工资年报或参保人员情况表
2.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格
有招用残疾人的单位,还须报送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或参保证明、残疾人证等材料。
材料视各地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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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残疾人基金如何申报

1,携带税务局通知的有关材料到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心办理,由那里的工作人员算应缴金额。随后到所在单位地税申报大厅打印缴款单或直接从账上扣除。
2,残疾人保障基金由银行在单位的基本户中扣缴,计算公式:上年职工人数*1.5%*成都市上年平均工资

5. 残疾人创业那里可以帮忙解决资金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那不是说您招收了残疾职工就是民政福利企业的,需要在省一级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政福利企业证书》才行,主管登记的是各省的民政福利生产办公室,那么究竟要什么条件才能确认为民政福利企业呢,最主要的几条就是1、需要是生产型工业企业(贸易型的不行),2、必须是集体或国有组织形式(可找小级别的集体挂靠投资,个/私人投资目前政策上还不允许)3、残疾人就业率需要达到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是确定民政福利企业,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最主要的依据。 计算公式:一线职工中残疾人人数/企业全部一线职工人数*100% 如果大于等于35%,一般即可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但此时增值税税收优惠幅度小,为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率为50%,即您的企业需要先将增值税交纳后申请退税,会退50%给您,如果你的企业人数比例大于(不含等于)50%,则可退100%的增值税。当然也是先征收后返还。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残疾人必须在岗,不能是挂靠的,需要事实上在您企业上班才可以,这是每年需要验收的。对于地税方面,主要就是企业所得税了,此税同样享受先征收后返还的优惠政策。可以说办理集体工业型福利企业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税收方面的优惠。 下面谈谈关于残疾人个人自谋职业的方面:在残疾人就业等各个方面,从就业登记证的办理到签定劳动合同的鉴证都是免费的。在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即残疾人个人取得的营业税税目规定的营业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为了防止残疾人代他人(企业)开具发票,必须登记注册一个体工商户执照,提供服务协议或证明地税部门才帮你开具发票并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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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残疾人基金怎么办理

找残联办理

7. 残疾人基金征收范围

(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残疾人基金征收范围

8. 残疾人保障基金如何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四)《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六)《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年度审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年审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应缴保障金数额。
  企业单位每年3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表。
  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各区、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五、保障金征收
  6月1日--9月30日前为保障金征收时间。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限期缴纳。
  企业单位可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
  六、保障金减免
  下列情况,单位可提出减免保障金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经破产或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等单位;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亏损的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七、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处理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
凡符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市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
1.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
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达2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
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提交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上年度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I 102—1表;若无,则提交上年度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及1月、6月、12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或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四)近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全套)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全套)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提交与申请类别相符的资料。
1.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2.减缴: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3.免缴: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