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2024-05-13

1.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2. 依法治国为什么进行法制化的财政

您好,
因为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3. 谈谈如何完善财政政策的民主性与法制性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谈谈如何完善财政政策的民主性与法制性

4.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清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5.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清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6. 论述财政法的体系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彩票发行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平衡关系、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拨款关系等。依照这种关系分类,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功能,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财政基本法本身即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特性,其内容可能以专门的法律表现出来,也可能直接在宪法中加以涵盖,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是有关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等,它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财政问题,但有的必须作为财政立法的前提,有的应当通过财政立法予以落实,因此对财政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宪法》中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仅有4条,如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调整方案;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等等。由于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方面全面直接的规定,为保证财政领域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宜尽快制定财政基本法,以适应现代财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2.财政平衡法

  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平衡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平衡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另外,为保证财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财政平衡法宜由超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加以制定,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应当受到限制。

  相比德国、日本、美国等财政法治国家而言,目前我国的财政平衡法的发展还处在非常低级的阶段。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划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转移支付,等等,财政利益分配的权力完全操纵在中央政府手中,加之分配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价值取向不甚明朗,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因为财政无法得到保证,连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无法提供,各地财力失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保证全国范围内最起码的财政均衡,必须将财政收支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问题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通过制定财政平衡法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3.财政预算法

  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由于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入预算,所有的开支也必须通过预算,因此,预算可以成为人大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形式,而预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障这种积极功能的实现。在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只要财政开支严格遵循预算执行,财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从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财政预算法的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到与此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