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8.1取消核销系统,改革后是不是每笔外汇到款都要写报告?

2024-05-14

1. 请问8.1取消核销系统,改革后是不是每笔外汇到款都要写报告?

2012年8月1日后海关,税务取消核销单。
改革后,外管局变成网上监控。因为海关出关数据和银行收汇系统都与外管局联网了。
只要收汇数据跟海关出关数据相“匹配”,银行就会结汇。
 
外管局的监控系统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别设置了不同的警戒线(匹配比例)。
比如,一类企业电子口岸上的出关金额是1000万美元,准予结汇的金额可能是1100万美元(可能包含一些预收汇),高于1100万的,就会亮红灯,银行需得到外管局的批准才能结汇(企业必须向外管局申报,说明理由,得到批准后,才会结汇)。
而低级别的企业,能结汇的最大金额就是你的海关实际信息所显示的出口金额。
就是说,高级别企业的收汇与出关金额之比高于100%,低级别的只能是100%。
 
负责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财务部,一般都有“电子口岸信息卡”,可以自行在网上查询“出口金额”的未结汇部分,只要有余额,就完全可以结汇,不论是8.1之前还是之后,毋需担心。
收汇与出口额是否匹配,你的结汇银行也可以告诉你。
银行一旦认定超出部分不能结汇的,要么等待网上海关数据的增加;要么有正当理由向外管局申请追加结汇额度(具体报告材料请咨询当地外管局)。补充一点,电子口岸的信息一般在实际报关日期之后一周至两周。(不同地区略有差别)。

请问8.1取消核销系统,改革后是不是每笔外汇到款都要写报告?

2. 进口货物报关付款签发日期至今超过90天,没有做延期付款,8月1日改革后应该怎么操作啊?

现在已经不需要做延期付款额度登记了。

3. 2012年8月1日起,外汇局改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那里的预付、延期报告是指什么意思?

在8.1前已经出口的, 收汇日期超过90天的,多数外管需要企业做现场报告,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箱单提单报关单等, 及情况说明,带上公章. 
以后付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看各银行要求, 是根据银行对企业的了解程度来要求的

2012年8月1日起,外汇局改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那里的预付、延期报告是指什么意思?

4. 在出口后30天里不能确定未来90内能否收到货款,是否要做延期收款报告呢

这个问题我问过外管局。给我的回答是,如果出口后90天内能收到货款,不用做延期收款报告。如果超过90天后才能收到货款,就必须做延期报告。但是,做了延期报告后,却又在90天内收到了货款,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是违规的。。。。。。。。。!!弄得我现在也很困惑?!
正常情况下,我公司在90天内可以收到货款,但同时也担心有超过90天的情况,所以本想提前做延期报告,但经过上面的咨询后,又不知所措了??!!现在是做呢?还是做呢?还是做呢?迷糊啊!
借楼主的提问,说了我所了解的部分,同时我也想知道到底该如何?烦请高人指点。

5. 外汇监测系统对于8月1日之前的收到预收货款,以及出口日期在8月1日之前的出口的延期收款要不要申报?谢谢

我群里的一个朋友说不用的,他问过他们那边的外管局,说是8月1号之后收款的才要做报告

外汇监测系统对于8月1日之前的收到预收货款,以及出口日期在8月1日之前的出口的延期收款要不要申报?谢谢

6.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7. 外汇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超过时间不能调整吗?

A类企业出口后90天内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延期收汇报告。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扩展资料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
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延期收汇

外汇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超过时间不能调整吗?

8. 你好。我想请教延期收款。出口日期是7月4日,超过90天收汇。现在到外汇局监测平台上做报告做不进了

可以延期汇款 应该是不能延期收款的 想延期收款那就不要去取 等到你觉得到该取的时候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