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不是真的非法集资的

2024-05-12

1. p2p是不是真的非法集资的

对于p2p都是非法集资吗,这种情况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的讲就是除银行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产生,最终服务的仍旧是商业本身。P2P借贷平台最初设想的理想状态是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买卖的商品是“贷款”或者“债权”。根据P2P的正常业务流程,P2P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是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P2P借贷平台。完全按这个流程来走,按说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但是,近期频发的P2P借贷平台“跑路”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大大揭露了P2P金融中介行业的乱局:卷走投资人钱款、伪造虚拟借款人为自己平台融资、挪用投资人资金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也使得不少网贷投资者“为其欢喜,为其忧”。若是投资人和借款人实际上没有直接接触,P2P利用管理优势使用各种手段骗钱投资者资金进行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现在的P2P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对接供方与需方,做到信息的快速对接。使得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匹配。但P2P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是这块市场目前还没有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准入门槛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完全靠网络平台的自律,潜在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对于准备做P2P理财的投资者来说,必须谨慎挑选平台公司,了解运作流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p2p是不是真的非法集资的

2. p2p平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

P2P非法集资若需要判刑应当满足如下情形: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能判刑,一般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如何界定P2P平台非法集资

其一,看资质,以P2P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对象,以P2P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报,以P2P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
其四,看营销,以P2P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如何界定P2P平台非法集资

4. 是P2P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在哪里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风险,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3、收益率不一样:p2p的收益率比银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规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内。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即无法追回,那么出借人资金将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
1、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2、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3、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的进行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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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7925168?fr=aladdin"target="_blank">百度百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baike.baidu.com/item/非法集资"target="_blank">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5. 什么样的P2P涉及非法集资

第一,资金池模式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即借款标。
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有的甚至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庞氏骗局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什么样的P2P涉及非法集资

6. 正规p2p平台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风险,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
二、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三、收益率不一样:p2p的收益率比银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规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内。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即无法追回,那么出借人资金将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同时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据了解在此方面,知源贷以严密的风控系统,透明的资金流向等优势,已经成为投资者最青睐的企业之一。因为像知源贷这样的正规平台会将借款项目信息披露真实、公开、透明,投资者在每一笔投资时都会看到借款人的详细信息、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还款来源,让投资人在投资前就对项目有100%的掌控。

7. p2p是非法集资吗

法律分析:是的。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上是P2P借贷的异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它主要包括自融、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2p是非法集资吗

8. p2p是非法集资么

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平台公司作为信息中介,把这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融资贷款目的,而非法集资是在未经部门批准下,把社会大众的资金,集中到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手中,主要为了非法目的。仅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合法的,但若涉及非法设立资金池、非法充当担保的P2P平台就是非法集资了。
一、无抵押贷款渠道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很多非银行渠道也开展了无抵押贷款业务,其中民间借贷占据了很大比例。
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小额贷款公司及P2P网络借贷平台占据了无抵押贷款的大部分份额,而P2P网络借贷更是成为了当前无抵押贷款的最新、最热门渠道,自2009年P2P在国内兴起以来,P2P开始逐步被广大群众熟悉及认可。
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既是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意思。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随着P2P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国内各家P2P企业逐渐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方向和态势,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人来说,也需要辨别其中的真伪性,不要受骗上当。在寻找相关企业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成立年限:成立年限在半年甚至一年以内的企业,由于成立年限较短,是否可靠尚未体现出;
2、是否存在前期收费:如果还没借到钱就先收费,那么必然是不正规的行为;
3、利率是否符合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便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行政处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