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预收的款项都要做

2024-05-13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预收的款项都要做

预收货款
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
于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9月1日-9月30日区间内。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
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
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11月29日之后能结束的。我公司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在外汇管理局网站延期收汇报告新增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预收的款项都要做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预收货款报告。
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的条件:
收到预收款30内能出口货物,就什么报告都不用做。(做了不多,不做也可以)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内在平台上面做预收货款报告。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且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报告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前准备资料去当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预收货款现场报告)。
 
注:你说你出口准备其他公司报关,但是收汇是你公司自己收汇的话,收汇和出口没有对应数据在监测系统上你的数据会产生差额,连续三个月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不正常的话企业会被列入重点监测的,
所以最好自己收汇自己报关
 

3. 您好,有关于进口货物延期付汇在外汇监测系统做报告的相关问题请教

企业为A类,则30天内的预收预付,90天内的延收延付,都可以不用做报告.....B类和C类企业预收预付都需要报告;30天内延收延付可以不报告;
    PS:--如数据需要调整作主动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超过报告时间需要调整数据的,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做报告;
外汇局和银行 有外汇监测系统在监测企业的报关进出口及资金收付汇的情况,不用担心外汇局不知道你的收付汇情况....
一般正常收付汇,数据会在正常范围内,不报告也没有影响....具体是否影响可以登录企业的外汇监测系统查看数据

您好,有关于进口货物延期付汇在外汇监测系统做报告的相关问题请教

4.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5.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了出口收汇延期报告,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如何在应用平台里做调整?

1)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菜单。
2) 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菜单。进入延期收款报告查询页面。该页面分
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果列表部分。
3)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点
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系统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
a) 输入条件如果不填报关单号,必须输入“出口起始日期”和“出口截止日期”。日期输入可
点击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进行选择。
b) 输入报关单号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忽略其他输入信息,只按照“报关单号”输出查
询结果。
c) 输入合同号时,系统忽略收汇日期查询条件,按照合同号进行查询并输出查询结果。
4) 点击查询结果的报关单号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条数据的详细信息。
5) 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系统自动新增一行列表,点击预计收款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
可以选择需报告的预计收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点击报告金额输入框可以输入需报告的出口
金额。
6) 如有多条报告记录,可以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继续录入。输入完成后,如需删除,可
以勾选一条或多条数据记录,点击页面右下角【删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删除吗?”,
点击确认框中的【确定】按钮可以删除所勾选的记录。
8) 完成新增延期收款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确定要提交这些数据吗?”,
点击页面右下角【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报告新增成功!”。点击页面右下角【关闭】按钮,
可以实现页面关闭。
1.1.2.1.3 操作注意事项
1) 输入查询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报关单号与“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同时为空。
b) 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超过30 天。
c) 合同号精确查询。
2)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预计收款日期不能早于出口日期。
b) 所输入报告金额必须为正数。
c) 所输入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
3) 对于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数据,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
4) 已进行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得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5) 已进行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的数据可以同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各类报告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
笔出口数据的最大可报告金额。
6)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参与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金额调整。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了出口收汇延期报告,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如何在应用平台里做调整?

6. 假如我司在30天内进行预收货款报告,但是90天了还是没有出货,那么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面应该怎么弄

如果贵司就这一笔业务,那没办法了,如果业务有很多的话,就好办了!
第一,现在是总量核查,不是明细核查!
第二,关注该笔预收业务的动向,到底是什么时候发货?是否可以反向退汇?
第三,该笔预收货款金额有多大?因为如果金额过大,是不好弄的!总量核查关注的是你的实际报关数和实际收汇数是否匹配!是允许二者之间有合理的差额的!
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作用主要是如果你的报关数和收汇数超过合理差额,然后外汇管理局会看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是否有相关的预收或延付的记录来抵消差额!只要是平衡了就OK!
你的实际情况并不可怕,简单的一个办法————偷梁换柱!
预收货款的核销报告,可以找一笔不相干的金额差不多的货到的业务来顶替,然后在把这笔货到业务做成预收,就可以抵消上一笔预收,只是额度转移一下,报告的时间却退后了90天,只要贵司业务正常运转是不会有太大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

7.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了出口收汇延期报告,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如何在应用平台里做调整?

1)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菜单。
2) 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菜单。进入延期收款报告查询页面。该页面分
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果列表部分。
3)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点
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系统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
a) 输入条件如果不填报关单号,必须输入“出口起始日期”和“出口截止日期”。日期输入可
点击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进行选择。
b) 输入报关单号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忽略其他输入信息,只按照“报关单号”输出查
询结果。
c) 输入合同号时,系统忽略收汇日期查询条件,按照合同号进行查询并输出查询结果。
4) 点击查询结果的报关单号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条数据的详细信息。
5) 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系统自动新增一行列表,点击预计收款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
可以选择需报告的预计收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点击报告金额输入框可以输入需报告的出口
金额。
6) 如有多条报告记录,可以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继续录入。输入完成后,如需删除,可
以勾选一条或多条数据记录,点击页面右下角【删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删除吗?”,
点击确认框中的【确定】按钮可以删除所勾选的记录。
8) 完成新增延期收款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确定要提交这些数据吗?”,
点击页面右下角【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报告新增成功!”。点击页面右下角【关闭】按钮,
可以实现页面关闭。
1.1.2.1.3 操作注意事项
1) 输入查询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报关单号与“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同时为空。
b) 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超过30 天。
c) 合同号精确查询。
2)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预计收款日期不能早于出口日期。
b) 所输入报告金额必须为正数。
c) 所输入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
3) 对于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数据,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
4) 已进行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得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5) 已进行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的数据可以同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各类报告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
笔出口数据的最大可报告金额。
6)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参与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金额调整。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了出口收汇延期报告,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如何在应用平台里做调整?

8.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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