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2024-05-13

1.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五种情形:(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2.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抢帽子”应该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一,操纵证券、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律分析:构成。因“抢帽子交易操纵”对于证券市场的操纵与影响更偏重于推断,难以直观准确衡量,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偏重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故“抢帽子交易操纵”构成犯罪一般以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为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4. 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

近日,上海警方破获了上海首起“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些“专家”在股评节目里推荐的股票,实际其已暗自建仓,利用媒体平台获取散户信任,鼓动粉丝“一拥而入”,等股价做高他就全部抛售,赚得满满当当。
 
 应该说,国内一些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利欲熏心地不惜违背国家证券法律法规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在国内股市早已不是新闻,不过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这次上海警方破获的当地首起股评家“抢帽子”案件,对股市投资者尤其是众多散户来说,仍然有着强烈的警示含意。
 
 首先就散户自我保护意识提升来说,A股市场经过这么些年来的发展,无论在市场制度建设,还是监管力度、市场规范等方面的进步,可以说是有目共睹。与此同时,投资者尤其是散户需要注意的是,在股市中无论是曾有着辉煌业绩的证券机构、还是戴着各种闪亮头衔的“股评家”,都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而且这样的追求在某种条件下,往往还会借助于制度的漏洞、或是说“缝隙”,甚至不惜以损害市场秩序来达到自身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面对在媒体平台上夸夸其谈的股评专家,众多散户无疑要多一个心眼儿,要在不迷信不盲从的同时,通过努力学习来提升自身投资水平,用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运行投资选择,以免落入缺德股评家的陷阱。就此角度而言,这次“抢帽子”案件的破获,对散户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警示。
 
 还有就股市监管角度来说,这次“抢帽子”案件对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一种提醒。笔者认为,针对在媒体平台以各种名目出现的股评节目、股评家,相关部门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再具体一点来说,证券监管部门除了在事后要对类似股评家“抢帽子”案件运行及时查处外,还可以建立与之相关的事前股评家信用评介、事中对股评节目运行跟踪等制度,从而强化对此类节目及股评家相关言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