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2024-05-16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

法律分析: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

一、会前准备。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二、开会。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等。三、宣布闭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

4.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5. 债权人会议有怎样的召开程序,召开程序是什么

是企业破产的债权人会议吗?是的话,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下列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一)通过和解协议;
(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下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述三项事项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有怎样的召开程序,召开程序是什么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法律分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参加吗

法律分析:参加是权利,可委托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确定是否参加的,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参加吗

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什么召集

法律分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