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哪个更优先

2024-05-14

1. 物权债权哪个更优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
一、债权质押灭失后如何赔偿
如果是质权人行使质权后造成质权消灭的,质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物权债权哪个更优先

2. 哪些情形下债权优先于物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四点理由: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人对“物”,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啦!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3. 物权为什么优先于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所谓平等性,是指不论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各个债权在效力上都是平等的。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各个债权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都按照其债权比例清偿。
但物权具有优先性,所谓物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当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效力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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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为什么优先于债权

4. 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呢?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四点理由: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人对“物”,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啦!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5. 物权债权哪个效力优先

法律分析:物权债权的效力优先是,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债权哪个效力优先

6. 物权债权哪个效力优先

	物权债权的效力优先是,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什么意思

8.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个规则,物权的优先权,优先效能物权的优先效能,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意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能强的权利排挤效能弱的权利的完成。这种效能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务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详细体现如下:
1、当物权与债务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务。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一般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令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能。如已租借的私有房子由租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别人购买该房子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能不是依据物权发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能。、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建立的物权优先于后建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能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在同一物之上建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务而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依据建立时刻的先后顺序断定物权的优先效能。物权之间的效能依据物权建立时刻的先后而断定,这是一般准则。在不同品种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能要依据详细情况断定。
一、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