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2024-05-13

1.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2.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所谓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所谓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楼主的问题:就看是否出保质期了,管道的质保期是2年,如果还在保质期,你可以通过物业找工程,如果出了保质期,只能自己出钱维修。

3.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如下: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公共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维修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专门用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类,即它是专门用于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大的维修保养、保值增值目的而转向筹集、独立核算的资金,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也有人将它称为“房子养老金”。所谓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谓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4.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规定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能行使业主权利吗
能。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电梯的维修和养护应由谁来负责
电梯属于共用的设施,产权是全体业主所有。电梯坏了以后电梯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由物业承担;
如果是在保修期外,按规定是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支出。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维修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什么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一、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分情况使用。
一、维修基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1、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统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没有物业的小区则由相关的业主提出申请。
2、还需要得到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才行,否则就不能执行。
3、提出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申请跑。
4、房管部门根据提出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就会向管理维修基金的银行发出“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文件。最终,相关银行会直接将相应的资金费用转给维修单位。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办理
1、物业公司根据需要维修的部位提供一份使用方案,内容要尽量详细。
2、通过业主大会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由物业公司持相关的文件材料想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再向当地的房管部门备案。
4、业主委员会向银行发出“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文件,然后银行会根据通知执行相应的操作。
二、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三、房子过了保修期如何赔偿?
超过房屋保修期的赔偿如下: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请求赔偿。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什么

6.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怎样的

规定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一、维修基金收据怎样换取发票
开发商只负责代收维修基金的,最终的发票还是房管局负责的,而且以后维修基金的使用和支取还是要在房管局的监管之内的。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二、下雨房屋漏水物业有责任吗?
首先,房屋漏水和物业费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房屋漏水应及时报物业公司登记记录,并请求该部门协助处理,面积较小的物业部门有专业人员也会帮忙及时处理,物业公司管理的期间也有义务处理力所能及的事情。其次,如果房屋大面积漏水,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外墙和屋面的保修期是5年,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如开发商保修不及时予以修理,收集相关证据,向房管局进行投诉,一般情况可以解决。保修期过后,如小区内其他业主也有漏水且户数较多,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复。最后,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而缴纳的资金。在业主购房和办理房产证时,会按一定比例缴纳维修资金进入对应专款账户,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范及使用标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7.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有哪些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维修基金的建议;
2、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维修基金的建议。
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呢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3、与业主大会选品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八项是对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第九项则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进行了兜底。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决定或者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责赋予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二、物业费超过1元是否违规
物业费超过1元不违规。通常一级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就是1.00元/平方米每个月。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管费的收取大都从购房之日起的次月1号开始,未入住或长期未住的业主须交纳除生活垃圾清运费以外的其他物管费,不同的小区规定可能不同。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三、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包括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服务项目并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有哪些

8.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规定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范围: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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