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公款消费构成什么罪

2024-04-29

1. 私自挪用公款消费构成什么罪

擅自挪用公款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具体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总而言之,私自挪用公款触犯了法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私自挪用公款消费构成什么罪

2. 私自挪用公款会怎么判罪

涉嫌挪用资金罪,应当按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私自挪用公款会怎么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私自挪用公款会怎么判罪?

4. 挪用公款什么罪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权。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二、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对挪用公款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一)立案标准
1、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江苏省规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15O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二)情节严重
1、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或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江苏省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50000元。
(三)数额巨大
1、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江苏省规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四)挪用公款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和适用
1、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或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2、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4、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五)追诉期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的条文
1、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挪用公款判什么罪?


挪用公款判什么罪?

6. 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是什么,挪用公款罪会判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7. 挪用公款构成什么罪

擅自决定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情形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一、倒卖救灾物资怎么判
倒卖救灾物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了,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罚不同。挪用公款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
二、私自挪用公款如何处理
私自挪用公款,要分具体情况进行讨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未及时归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200万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200万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构成什么罪

8. 挪用公款罪概念,挪用公款罪怎么判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