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机构持股和大股东的区别?谢谢

2024-05-14

1. 请问机构持股和大股东的区别?谢谢

1、机构持股包括证券公司持股基金持股,机构指的是除了个人投资者之外的持股。机构包括,证券持股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银行资金等等,反正只要不是个人都叫做机构。
2、而证券大股东就是指大股东或者股东是证券的基金公司,是机构的一种。

请问机构持股和大股东的区别?谢谢

2. 请问机构持股和大股东的区别?谢谢

1、机构持股包括证券公司持股基金持股,机构指的是除了个人投资者之外的持股。机构包括,证券持股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银行资金等等,反正只要不是个人都叫做机构。
2、而证券大股东就是指大股东或者股东是证券的基金公司,是机构的一种。

3. 什么是机构持股

机构持股:
在我国机构有很多,公募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QFII,私募资金,券商资金为最主要的机构,那么这些机构买入股票,称为机构持股。
简介:
证监会为了方便管理,给保险,基金,证券公司,以及一些企业法人,分配了固定的席位号。A开头的是是社保,外国的投行,G开头基金,T开头保险,等等每个席位都有监控的。所以就能看到哪个席位买入了,哪个席位卖出了。所以我们隔一天就知道了。机构当然不想把他的信息告诉你了,但是这个不是由机构控制的,是证监会控制的。证监会为了使其持股更透明,这些信息要公布的。前不久这些机构对于公布这些信息都有意见,貌似现在每个机构的席位号都不是固定的了,每过一段时间换一个席位号。信息的滞后性,是肯定的。一天的交易结束了,一天的交易情况才会统计出来,第二天公布,不是实时交易情况。

什么是机构持股

4. 机构持股算股东吗

投资机构,包括基金、券商、保险、QFII(境外投资机构),他们通常是价值投资者,不会对股价短期波动产生影响,但因为资金规模巨大,它们的统一进出会对股价造成极大影响,比如基金赎回高潮,基金重仓股的连续下跌就是必然的趋势。
2. 请问机构持股和大股东的区别谢谢
1、机构持股包括证券公司持股基金持股,机构指的是除了个人投资者之外的持股。机构包括,证券持股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银行资金等等,反正只要不是个人都叫做机构。
2、而证券大股东就是指大股东或者股东是证券的基金公司,是机构的一种。
3. 股东人数包括机构吗
人数包括机构,但计算时可能按一个计算, 不过表决权是按股份来表决的,除非有法律协议
4. 机构投资者算不算是股东
股东分两类,一类为自然人,一类为法人,一类是以个体作为投资,一类是以公司作为投资者,后面一类统称为机构投资者。
5. 什么是机构股东成本价
计算十大流通股东里面机构股东从进入到现在的持仓成本价。通俗讲算法就是,(每个季度买卖股票所花的钱)/当前股份数量。机构股东成本价为空原因是算法使用的基础数据未披露或缺失。成本价大于现价代表当前持股部分盈利,成本价负的就代表超额盈利,成本价高于现价代表当前持股部分亏损。
6. 请问:机构股东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成为机机构股东呢
就是超级大户,能够左右涨跌,却不会被处罚.
7. 机构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权比如在股东会上有投票权么谁代表“它”投啊
j机构股东可以委托自然人行使股东权,根据持股的比例进行投票。
8. 机构是股东会吗,是不是控股股东有对资产处置的决定权
不是。
控股股东一般对上市公司有经营权,可以参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但对于上市公司资产处置,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并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9. 股东是一个机构,股东字谁来签

5. 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是什么股票

一般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股票的种类不同,通常会持有不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优先股以及后配股等股票。股票通常是相关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所有权的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相应的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来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以及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需要注意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回购相应的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是什么股票

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何界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对持少数股份股东有哪些法律保护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有以下法律保护: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退出: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份比例多少有决策权
1、一个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一个股东对一个公司的控股分两种情况:1、绝对控股,就是股权大于50%,2、相对控股,股权小于50%,但是是最大的股东(如三个股东A,B,C,股权分别为40%,35%,25%,那么有40%股权的股东就是相对控股2、控股股东不一定就说了算,主要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章程规定一项决策必须至少有一个非控股股东同意才可以通过,那么控股股东就不能说了算。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好。3、买了股票就是公司股东,如果你愿意,当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如果你的持股比例大,你还有很大的权力,当然你不参加也可以,或者你可以委托别人投票等等1、股份制公司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原则。2、股份多数决就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也就是所,持有股份多的哪一方享有最终决策权。3、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三、什么是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股东的义务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20、21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

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一、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的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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