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什么影响?拜托了各位 谢谢

2024-04-27

1. 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什么影响?拜托了各位 谢谢

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点转化成普通股,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举个例子:  某上市公司2010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10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放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33%。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上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10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00=2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20000×2%×(1-33%)=268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00/10=2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68/2000=0.134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0000+268)/(10000+2000)=1.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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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为什么发行可转债

首先企业本身有融资的需求,另外相比其他的融资方式,比如定增、配股等,发行可转债的成本非常低。可转债的利率每年就百分之零点几,可以说是很低的,而且如果公司不想还债,可以通过拉抬股价或者下调转股价格来促使持有人转股,只要转股价格和正股的价差拉大,债券持有人转成股票,企业就不需要还款了。拓展资料:一、可转债是一种低息的融资方式关于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一种社会问题,一本书都写不完,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上市公司则比普通公司拥有更多的选择: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发行债券等等。发行可转债便是其中一种融资方式,其特点之一是利息很低,随便拿一只转债的利率条款来看看,如川投转债,利息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相比发行纯债券,发行可转债所需要付出的利息就少得多了。二、转换成股票之后,便可以不用还本付息了比低息更绝的是,可转债一旦转换成股票之后,借款便成了上市公司的股本,上市公司便不用还钱了(而纯债则需要到期还钱),因此上市公司会运用一切手段,促成可转债转股(除了个别上市公司的作死骚操作导致的转股失败,到期赎回),也因此有了诸多可转债条款如下修条款、回售条款、强制赎回条款等等,关于各条款的作用,容后再谈。三、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持有人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特点是债权性、股权性、可转换性。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其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3. 公司发行可转债要不要买

您好!当然可以买。
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摘要】
公司发行可转债要不要买【提问】
您好,我是国家一级金融分析师。拥有多年金融从业经验,擅长于投资理财、保险、贷款征信、网络诈骗识别等业务,致力于守护每位客户的钱袋子。很高兴为您服务!问题我已看到,请耐心等候~😁【回答】
您好!当然可以买。
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回答】

公司发行可转债要不要买

4. 公司发行可转债要不要买

可转债的前提也是需要申购,如果不申购就没有办法转债
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5. 发行公司债券是可转债吗

一、公司债券与可转债的区别是什么?
1、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完成,公司债券结束;可转换公司债券若转换为股票,则其公司债券特征丧失,形成股票特征。
3、一般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有价证券的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4、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5、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二、如何参与转债投资投资者参与转债投资有三个方式:老股东配售、一级申购而二级配置。部分基金持有股票有限制,而一级申购中签率低难以拿量,二级市场配置是主要的参与渠道。其中对上市公司定增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包括主要的三条措施:设定18个月的时间间隔、限定再融资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明确定价基准日为非公开发行期的首日。当然,再融资新规的影响我们的策略和各行业的团队已经分析了很多,这个也不是本次报告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新规限制,我们认为在新规下,可转债有望走向快速发展的通道。转债发行条件之一是近三年净利率不低于6%,可转债转股则需要股价的上行。转债对于发行人有天然的约束,且公司推动转股需要公司有出色的业绩配合股价上行(转债投资的项目对业绩有贡献),这两方面都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进一步,转债发行后公司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一定程度上是对发行规模的约束。此外,转债在历史上表现良好,信息透明,对于监管层来说是比较放心的一个品种。

发行公司债券是可转债吗

6. 发行公司债券是可转债吗?

一、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公司债券按有无选择权可以分为:
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二、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7. 公司如何发行可转债?


公司如何发行可转债?

8.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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