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法律规定

2024-05-17

1.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法律规定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其中特别指出:“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根据“非法人机构穿透原则”的要求:即如果一个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是一个合伙企业或信托等非法人机构,需要打通该非法人机构,核查其背后的法人或自然人,来计算投资者人数,且该等被打通后的最终投资人亦需满足单个投资人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要求。非法人机构穿透原则目前唯一的例外是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由于国内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无法满足每个投资者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额要求,因而“股权投资母基金”成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业界有不少人预测,2864号文将使得母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迎来飞速发展的春天。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法律规定

2. 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设立程序和条件?

北京的?
1、由北京市工商局受理! 2、基金公司注册资本:5亿,(可先入1亿,一次性缴齐)注册时间:2周! 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北京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劵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一次缴齐,注册时间:22个工作日! 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劵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二、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合伙人分为; 有限合伙人(LP)及普通合伙人(GP) 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三、PE基金公司备案: 1、到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2、实入资本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应接受备案! 3、可以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资格 4、目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基金,总投资比例好不到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

3. 私募股权母基金具备哪些投资优势?

一个优秀的私募股权母基金:
在稳健的“白马”和冲击力强的“黑马”间做配置
在擅长的领域如健康医疗、文化娱乐、消费升级、科技创新等高成长行业做配置
在投资于早期、成长期等不同发展阶段间做配置
在一手份额、二手份额、跟投等不同策略间做配置
最终形成“风险可控,回报可期”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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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简介

PE FOFs是FOFs的一个类别。FOFs(Fund of Funds)指投资于基金组合的基金,与一般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FOFs是以“基金”为投资对象,而基金多以股票、债券、期权、股权等金融产品为投资对象。作为一种间接投资方式,FOFs广泛存在于共同基金(即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领域。因此,FOFs被相应的分为共同基金的基金(Fund of Mutual Funds),信托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Investment Trust funds)对冲基金的基金(Fund of Hedge Funds,简称FOHFs)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简称PE FOFs。)PE FOFs和私募基金扮演的角色最大的不同在于,同时扮演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双重角色:面对投资者时,FOFs充当GP角色,为投资者管理资金并选择PE基金进行投资;而当面对创投基金、并购基金和成长基金等PE基金时,FOFs又充当了LP的角色,成为各类PE基金的投资人。

5.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是什么 有哪些特点

1、资金来源广泛;2、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4、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是什么 有哪些特点

6. 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条件是,有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和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实缴的注册资本;有良好信誉的股东;以及具备任职条件的董监高人员和专业的基金从业人员等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时的风险
1、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即投资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专业有经验,投资管理人要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对企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他们的经验和判断决定了基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关键是看投资人对管理者的信任程度,一般来讲,宁要一流的管理层,二流的商业模式也不要一流的商业模式与二流的管理层。
2、投资项目风险
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同业竞争、经济周期等原因的影响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在最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该被投资企业的本金完全损失。
3、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这是任何的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
4、基金延期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从洽谈到成功入股一般有较长的准备期,随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令原来的投资计划推迟或押后,从而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这都带来基金延期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讲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7. 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有哪些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一、不得从事的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无从谈起股权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法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

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有哪些

8. 公司制股权类投资基金设立条件

关于公司制股权类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无从谈起股权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法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