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积金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2024-05-14

1. 甘肃省公积金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甘肃省公积金中心电话号码是0931-1232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主要如下:1、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为员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的月工资;2、员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的基数不能低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本市工资标准;3、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百分之十二,其它性质单位为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甘肃省公积金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2. 甘肃省兰州市省住房公积金在那里

一、甘肃省兰州市省住房公积金在南滨河西路。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电话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电话:0931-8730782 (大厅) 。
七里河管理部、地址: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号 843号 (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电话:0931-2313579。西固管理部、地址:西固区福利东路蓝馨花园A区东侧4号商铺、电话: 0931-7553351。
安宁管理部、地址:安宁区建宁东路康居小区北门东侧2楼、电话:0931-7650551。铁路分中心、地址:城关区和政路金轮广场187号。电话:0931-4954715。永登管理部、地址: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电话:0931-6423205。

相关信息: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县级建制,事业性质,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专门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营的职能机构。
中心主要负责兰州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 、 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单位住房基金、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支付、核算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支持住房建设和居民个人住房消费,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活居住水平。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电话

4.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

法律主观:打开公积金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登录,在界填写资料,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提取。
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5.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的提取流程:1、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2、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4、如果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申请补齐,如果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可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如果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当事人。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6.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特点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特征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7.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50%,不同情况的提取比例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1、租房提取: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2、购房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8.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电话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办公室、稽核科、会计科、归集科、信贷科、信息技术科
一、主持本中心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中心办公室、会计科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中心管理制度。拟定本中心发展规划。
四、负责向决策机构提交财务预算报告及工作报告。
五、负责向决策机构提交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六、协调内外部工作关系。
七、履行决策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能。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0号3楼(青海大学财经学院西侧,建行城西支行楼上)
电话:0971-6164040、0971-6164041、0971-6164042【摘要】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电话【提问】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办公室、稽核科、会计科、归集科、信贷科、信息技术科
一、主持本中心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中心办公室、会计科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中心管理制度。拟定本中心发展规划。
四、负责向决策机构提交财务预算报告及工作报告。
五、负责向决策机构提交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六、协调内外部工作关系。
七、履行决策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能。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0号3楼(青海大学财经学院西侧,建行城西支行楼上)
电话:0971-6164040、0971-6164041、0971-6164042【回答】
很高兴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可以的话麻烦给一个赞哦,谢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