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付款凭证的英文怎么说?

2024-05-14

1. 外币付款凭证的英文怎么说?

光票 。
所谓的光票,指得是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如货运等相关单据),而在国外付款的外币票据,种类包括:
1.银行汇票、支票、本票
2.银行拨款单
3.旅行支票
4.旅行信用状下之汇票
5.外国邮政汇票
6.外国公库支票
7.到期国外公债及息票
8.私人或公司行号开发之汇票、本票、支票
光票一般用于偿债、赠与、接济、留学支出等。由于光票签章不一定能鉴定,必须寄送国外代收银行才可收到票款,因此目前许多银行外汇部门皆有办理'光票托收'业务,即受顾客委托,将汇票、支票、本票或付款收据等财务单证,寄往国外付款地代收银行并带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程序上,通常托收银行会将相关票据汇至国外代收银行兑现成外币,再将外币兑换为本国币汇回委托人的帐户,并收取手续费。

外币付款凭证的英文怎么说?

2. 什么是汇款凭证

银行汇款凭证是我们在处理经济事务中都会保留的证据,如借款等,许多人为了证明自己借钱给对方都采用转账的方式来获得证据,否则无法证明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
银行汇款凭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通过柜员机转账汇款,可以打印交易凭条,作为转账汇款的交易凭证。但是打印的凭条需要正确,有时候由于柜员机的故障很可能打印出来的凭条是残缺的,无法证明双方发生了汇款行为。而很多时候柜员机缺纸等原因无法打印凭条,也是制约我们获得凭证的重要原因;
2、如果在银行柜台进行汇款转账,其所提供的证据相对较多,包括转账凭条,银行的监控录像和银行系统的交易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汇款的证据;
3、另外,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也给了转账汇款更多的渠道,但网络上进行转账汇款无法获得纸质的凭条,需要我们通过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来为我们提供电子版的汇款凭条。同时,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和细明等也是我们汇款凭证,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用。

扩展资料:
转账凭证的效力: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开始生效。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
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可以说,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汇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账凭证

3. 国际结算中的汇票具体填写内容

1.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以要具有票据的效力,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但是各国法律对此要求并非完全一致。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规定:汇票上必须表明“汇票”字样,以区别于本票和支票,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但在其结算实务中签发的汇票也大都有“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是出票人给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故而必须要有无条件支付委托的文句,而且应该不受任何限制,不能将其他行为的履行或事件的发生作为其先决条件。因此,如果汇票上规定诸如“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才付款”、“出售某批货物所得价款中支付某人××万元”等附加条件或限制,则汇票无效。但是,在汇票上加注出票条款(draw clause)以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号 信用证 开立”、“按某合同装运某货物”等,并不构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条件。
  ①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在汇票上签字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承担付款或担保的责任。
  ②付款人承兑前,其对汇票没有付款义务。出票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支付委托书应当是书面的,包括手写、打字或印刷的,但不能用铅笔书写。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数额必须确定,即按照票据文义,任何人计算的应付金额都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会发生歧义。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同时还应该说明计息天数。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两者应当相符。若有差异,按照《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应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但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drawee payer)
  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汇票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付款或承兑。
  5. 收款人名称(payee)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收款人,也可以不指定收款人,而仅写付给持票人。但按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收款人名称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这种规定表明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而不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这主要是从票据使用的安全性考虑的。因为不记名汇票转让时,持票人不必在汇票上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受让人如果再进行转让,也凭交付转让。由于汇票上既没有转让人的签章,也没有受让人的名称,票据转让的真实情况从汇票上无法反映出来,票据转让关系不明确。同时,转让人不在汇票上签字,也就不承担票据责任,这对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利的。而记名式汇票则不同,收款人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汇票,丽不能仅凭交付进行转让。基于同样的安全考虑,我国《票据法》也规定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被背书人如要转让汇票,也必须背书。我国《票据法》的这种规定确保了汇票转让关系可以从汇票的背书上加以认定。此外,背书人因在汇票上签了字,就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这也可以增强票据的信用度,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汇票的收款人,又称为“抬头”,具体写法有三种:(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给甲公司”(Pay A Co.Only)或“付给甲公司,不准转让(My A Co.,not transferable)”。这种汇票不能经背书进行转让。(2)指示式抬头。例如:“付给甲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Pay t0 dle order of A co.)”。这种载有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3)来人抬头。按《英国票据法》,汇票可以做成来人抬头,即在汇票上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Pay holder)”或“付给来人(Pay bearel)”字样。这种汇票可以仅凭交付汇票本身即可进行转让,而无须由持票人背书。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否则汇票有效。《英国票据法》则认为出票日期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汇票未填写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将自己认为正确的日期填入。
  汇票记载出票日期的作用有三个:(1)决定票据的有效期。按票据法的一般规则,票据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持票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2)决定付款到期日。以汇票出票日期推算付款到期日的远期汇票,就必须明示出票日期,否则无从计算付款日期。(3)判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例如:出票人在出票时已被宣告破产、清理,则可判定出票人在出票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该汇票应为无效汇票。
  7.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汇票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按《英国票据法》,到期日不是汇票的必备项目,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按见票即付处理。《日内瓦统一法>虽然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时间,但也允许有例外,对未载明付款时间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则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在实际业务中,汇票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主要有四种:(1)见票即付(at sight或on demand)。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日。(2)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例如:汇票载明“于2003年11月15日付交(on Nov.15,2003)”。(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the date ofdrawing a draft)是指自出票日期起算确定付款日期。例如:“汇票出票日期后30天后付交(at 30 days after the date 0f the draft)”。(4)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sight)是指自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并经承兑之日起推算确定付款日期。例如:“见票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sight)”。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使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的做法,例如:“提单日期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计算到期日的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大致相同:(1)算尾不算头。例如:见票日为3月15日,付款期限为见票日后30天,则应从3月16日起算30天,到期日为4月14日。(2)假日顺延。上例如果4月14日为银行节假日,则付款期限应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3)月为日历月,以月为单位计算付款期限的,指日历上的月份。如汇票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见票日为3月15日,到期日应为6月15日。(4)到期日无相同日期即为月末,如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2个月、3个月付款,到期日应分别为2月28日(如遇闰年,则为29日)、3月31日、4月30日。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rate of issue,place of payment)
  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的记载,对涉外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汇票所适用的法律多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日内瓦统一法》明确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居住地作为出票地点。我国《票据法》虽未将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列为必要项目,但在第二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清楚;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9.出票人签章(drawer)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汇票必须要有出票人签名才能生效。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也把“出票人签章”作为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法人,则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除上述项目外,汇票还可以有一些票据法允许的其他内容的记载,例如:利息和利率、付一不付二、禁止转让、免做拒绝证明、汇票编号、出票条款等。

国际结算中的汇票具体填写内容

4. 请银行的朋友解答,外汇业务中,国际收支涉外收付凭证有几种?分别用于哪些结算方式?

对于楼上的回答,本人很是佩服!复制粘贴就是标准答案!
关于国际收支涉外收付凭证主要有一下几种: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境外客户的汇出汇款业务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的对外付款业务
涉外收入申报单---所有形式的收汇业务(包括汇入汇款,出口托收收汇,出口信用证收汇等)
另外对于境内的外汇业务,也有对应的申报凭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业务,如海运费、对境内的特殊经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企业的汇出汇款、境内划转等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境内的特殊经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叙做的信用证,代收等业务
境内收入申报单---从境内的特殊经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企业汇入的款项!
说的不一定全面,仅是个人的一些理解,希望共同探讨!

5. 什么是汇款凭证

汇款凭证是指汇往异地款项时填写需加盖预留印鉴章。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电汇中的电报费用由汇款人承担,银行对电汇业务一般均当天处理,不占用邮递过程的汇款资金,所以,对于金额较大的汇款或通过SWIFT或银行间的汇划,多采用电汇方式。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电汇时,由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注明采用电汇T/T方式。同时,将所汇款项及所需费用交汇出行,取得电汇回执。汇出行接到汇款申请书后,为防止因申请书中出现的差错而耽误或引起汇出资金的意外损失,汇出行应仔细审核申请书,不清楚的地方与汇款人及时联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汇兑就是众多结算方式中的一种。而汇款回单即是汇款人在办理汇兑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张由汇出银行向汇款人开具的受理汇款的回执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汇凭证

什么是汇款凭证

6. 什么是汇款凭证

银行汇款凭证是我们在处理经济事务中都会保留的证据,如借款等,许多人为了证明自己借钱给对方都采用转账的方式来获得证据,否则无法证明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
银行汇款凭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通过柜员机转账汇款,可以打印交易凭条,作为转账汇款的交易凭证。但是打印的凭条需要正确,有时候由于柜员机的故障很可能打印出来的凭条是残缺的,无法证明双方发生了汇款行为。而很多时候柜员机缺纸等原因无法打印凭条,也是制约我们获得凭证的重要原因;
2、如果在银行柜台进行汇款转账,其所提供的证据相对较多,包括转账凭条,银行的监控录像和银行系统的交易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汇款的证据;
3、另外,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也给了转账汇款更多的渠道,但网络上进行转账汇款无法获得纸质的凭条,需要我们通过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来为我们提供电子版的汇款凭条。同时,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和细明等也是我们汇款凭证,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用。

扩展资料:
转账凭证的效力: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开始生效。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
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可以说,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汇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