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2024-05-15

1.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2. 在出口后30天里不能确定未来90内能否收到货款,是否要做延期收款报告呢

这个问题我问过外管局。给我的回答是,如果出口后90天内能收到货款,不用做延期收款报告。如果超过90天后才能收到货款,就必须做延期报告。但是,做了延期报告后,却又在90天内收到了货款,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是违规的。。。。。。。。。!!弄得我现在也很困惑?!
正常情况下,我公司在90天内可以收到货款,但同时也担心有超过90天的情况,所以本想提前做延期报告,但经过上面的咨询后,又不知所措了??!!现在是做呢?还是做呢?还是做呢?迷糊啊!
借楼主的提问,说了我所了解的部分,同时我也想知道到底该如何?烦请高人指点。

3. 出口退税,核销问题:延期收款合同登记 延期收款金额怎么填

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此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本表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制,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一般纳税人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9)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发生变更情况,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通知(外资企业提供)

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按月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期内(1-10日前)向征收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到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对逾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申报,并在申报期内尽可能尽早申报。

生产企业自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当月开始应按规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不是每月都有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也要按规定按月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包括: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式两份);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5、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

6、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原件(一份);

7、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反映有应退税额需提供:《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8、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9、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提供)。

10、经审批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后,作数据冲减时提供);

11、经审批的《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报关单逾期申报时提供);

12、《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提供)。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装订及申报系统数据录入有关要求重新明确如下:
一、变更退税申报资料(表格)报送份数
(一)从申报所属期2005年12月份起,企业申报退(免)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二)以上资料报送要求。
1、一份申报汇总表由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
2、其余资料各一式一份按上述顺序横放装订在申报单证资料的第一页。
3、余下资料一式一份也按上述顺序夹放在申报资料内。
(三)除上述申报资料外,其他申报报送要求不变。

二、数据录入问题
企业在申报系统作单证资料录入时,必须准确录入核销单号码(即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核销单号码打印不清,办税员(或录入员)需与报关员核对清楚或查看报关单的其他联次,并用铅笔在报关单上原核销单号旁把号码写清楚。
为避免企业出现因录入错误需要退回修改而影响正常审核和退税进度,故要求各企业必须细心、认真、准确录入好每一条数据。
三、资料装订问题
由于我科在审核单证时需采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核销单号,而核销单的号码打印在关单的左边,靠近申报资料的装订线,企业在装订资料时很容易把核销单号钉住,使税务工作人员难以采集核销单号。为此,请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装订申报资料:
1、如果申报资料超过50份关单的,原则上需分册装订;
2、所有单证、报表要对头、对左叠放整齐后再装订,装订孔要尽量靠近封面装订线,但单证资料又要装订牢固,不能松散;
3、装订好的申报资料应确保能看清核销单号商品编号。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补办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报关单申请表》(一式两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2、出口货物报关单非退税专用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补办报关单证明的电子申报数据;
税源管理二科在对生产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请审核后,加具意见和公章,退回两联给申请企业,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2天。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并在免抵退税申报中,将前期已申报的出口明细数据作冲减处理。

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书面申请;
2、《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悯申请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的退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税源管理二科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审核后,加具意见和公章,退回两联给申请企业,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5天。



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操作指引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后,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受托方,受托方据此向退税部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部门办税服务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所需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货物证明申请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即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

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此条适用于2006年10月1日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后,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受托方,受托方据此向退税部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需资料:

(1)《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或《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提供);

(5)首次发生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企业的国税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

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5天。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或者存在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等情况的,应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在免抵退税审核中,退税部门发现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一式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发给生产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通知企业办理视同内销征税。

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后,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冲减当期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的数据(当期相应数据不足冲减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冲减)。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须提供的资料 

一、A –遗失出口报关单须提供的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电子口岸出口信息打印件;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二、  B-出口报关单内容填写有误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未取得正确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时提供原有误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海关证明的企业须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三、C –出口货物退运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复印件;

2、出口报关单复印适用于未办理免抵退税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进口报关单、企业证明或退运协议);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四、D-货物转关出口: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其申报现场和出口口岸必须不相同);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五、E-货物拼柜出口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六、F –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海关证明材料,税控机被盗的,需提供供货企业购IC卡受理单:与供货企业纠纷的需提供双方出具的证明等);

4、销货合同;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七、核销单没有信息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另外,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关单的企业申报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如属于企业变更名称的,则要求企业出具变更证明。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则要求企业出具委托代理证明。同时复印件要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复印件、证明等要加盖公章。

企业报送《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送资料要求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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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核销问题:延期收款合同登记 延期收款金额怎么填

4. 一、延期收款,是指报关出口的90天后收到货款,要在出口后30天内做“贸易信贷延期收款报告。 问题:如果是

那就只对剩余的60%的货款做延期收款登记。您可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中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项下的【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只需要登记合同相关信息,以及剩余的60%的货款,网上会生成“合同登记序列号”和“债权登记序列号”,等货款到账以后,结汇银行会要您出具这两个号,结完汇后根据“债权登记序列号”还能做核销。供您参考。另外,说明一下,首先需注册开通该网站:http://www.safesvc.gov.cn/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 你好。我想请教延期收款。出口日期是7月4日,超过90天收汇。现在到外汇局监测平台上做报告做不进了

可以延期汇款 应该是不能延期收款的 想延期收款那就不要去取 等到你觉得到该取的时候去取

你好。我想请教延期收款。出口日期是7月4日,超过90天收汇。现在到外汇局监测平台上做报告做不进了

6. 外汇延期收款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 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 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7. 外汇监测系统对于8月1日之前的收到预收货款,以及出口日期在8月1日之前的出口的延期收款要不要申报?谢谢

我群里的一个朋友说不用的,他问过他们那边的外管局,说是8月1号之后收款的才要做报告

外汇监测系统对于8月1日之前的收到预收货款,以及出口日期在8月1日之前的出口的延期收款要不要申报?谢谢

8. 货已出口,已做延期收款报告,现已确认收不到货款,到外汇管理如何办理.

外汇管制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
(1)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出口收汇一般都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所得外汇结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价款、结算所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货款后又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按官方汇率按管理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措施,而对一些国内急需的、供应不足的或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技术及战略物资则要限制出口,通常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2)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减少外汇支出,一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一,进口存款预交制。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应向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进口货款,银行不付利息,数额根据进口商品类别或所属国别按一定比例确定。
其二,进口许可证制。它是指进口商只有取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购买进口所需的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通常要考虑进口数量、进口商品的结构、进口商品的生产国别、进口支付条件等。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3、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
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资金短缺,一般对资本输入都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有利于该国经济发展的外资。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并允许其汇出利润等。为保证资本输入的效果,有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规定资本输入的额度、期限和投资部门 ;
(2)从国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内存放在外汇银行;
(3) 银行从国外借款不能超过其资本与准备金的一定比例 ;
(4) 规定接受外国投资的最低限额等。以前发展中国家都严格限制资本输出,一般不允许个人和企业自由输出 ( 或汇出 ) 外汇资金。但是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集团化趋势的出现,不少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向海外投资,以期通过直接投资来打破地区封锁,带动该国出口贸易的增长,例如拉美国家、东盟各国、韩国和中国近年来的海外投资十分活跃,放松了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对资本输出输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较少,即使采取一些措施,也是为了缓和其汇率和官方储备所承受的压力。例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国际收支连年顺差,货币汇率经常处于上升的状况,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冲击对象;长期的国际收支顺差也导致这些国家国际储备大幅度增长,又加剧了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风险,因此这些国家便采取了一些限制外国资本输入的措施。如规定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缴纳较高的存款准备金、规定银行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以缓和该国货币汇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发达国家积极鼓励资本输出,例如日本从 1972 年起对于居民购买外国有价证券和投资于外国的不动产取消限制。应特别说明: 虽然限制资本输入、鼓励资本输出是发达国家的一个总趋势,但根据当时国际收支和汇率变动情况,外汇管制有时宽松、有时严格,不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