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影响

2024-05-16

1. 简要分析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影响


简要分析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影响

2. 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进行的货币改革是?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以白银为货币,所用银两由民间自由铸造,重量、成色以及与其它货币的换算比率都没有统一规定。到1927年,全国以银两计算的货币单位共达170种之多。国民政府想要垄断金融,就必须统一货币的发行权,而要实行货币的统一发行,首先就要实行废两改元。中国银行早就主张和支持废两改元。早在1923年11月上海银根奇紧时,中行曾向银行公会提议与钱业公会磋商,建议银两、银洋并用,但未取得钱业公会的赞同。1932年7月,财政部长宋子文和钱币司司长徐堪分别到上海召集银钱业代表讨论废两改元问题。研究会上,外商银行和部分钱业代表担心废两改元后,可能出现滥铸银元、滥发纸币或者银元供不应求等情况,对此中行声明对发行纸币的准备金实行公开检查,决不滥发纸币,而且库存银元丰富,能够满足市面需求,打消了部分代表所存疑虑。1933年4月5日,财政部发布公告,所有公私款项的收付,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必须一律改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废两改元后,银元铸造量供应不足时,为缓和金融恐慌,中行曾几次进口白银大条交造币厂加铸银元,以稳定市面。废两改元在中国货币史上是一大进步。银币统一,促进了国内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银辅币尚待统一,铸币用的白银的供应及其价格的涨落仍为帝国主义国家所左右。所以必须实行新一轮的货币改革,推行健全的银行纸币制度。白银外流,银元汇价大跌,市面动荡不安,国民经济处在崩溃边缘。政府采取紧急决策,于1935年11月3日晚宣布紧急法令,全国实行货币改革。财政部发出通告,自1935年11月4日起,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银元,违者全数没收。同时,又于1935年11月11日通知各省政府,所有省银行发行的各种钞券截止发行,新、旧各券连同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悉数交至当地的中、中、交三行。中行负责接收四明、中国农民、中国实业三家银行的发行准备。推行法币政策后,为使法币对外汇价稳定在当时的水平,财政部规定中、中、交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明确稳定外汇的责任在此三家银行。1935年11月国民政府的外汇基金只有3000万美元,后来将白银准备的一部分陆续出售,变成政府的外汇储备,保持了法币对外汇率的稳定。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是中国货币史上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使中国金融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统一货币,统一发行,使得国家控制了货币发行权,从而可以有效的控制货币流通量,调剂社会金融;实施法币政策后,发行银行的现金准备大多超过60%,并且将发行准备移交中、中、交三行,准备金集成,有利于巩固法币信用。

3.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历史沿革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加强其政权统治,发展经济,稳定金融,曾实行过一系列币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废两改元、发行法币、发行关金券、发行金圆券和发行银元券。这些币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有些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起到过促进经济繁荣和稳定金融、安定社会的作用;有些则违背和阻碍了历史进程,造成了经济衰退和金融混乱,并最终导致了其统治政权的灭亡。 “废两改元”是南京国民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确定银本位币的货币措施。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率先提出“统一国币”、“废两改元”的建议。同年6月,在国民政府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上,又有人提出“废两改元”、“统一国币”的议案,引起国民政府的重视,但因为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实施。直到1932年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实行“废两改元”,并制定了“废两改元”的原则。1933年3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了《废两改元令》,宣布实施“废两改元”。“废两改元”在客观上起到了统一货币、发展经济和便利人民的作用,扩大了中央银行活动的规模和机能,有利于中央政府纸币的推行,为以后实行法币政策奠定了基础。 关金券最初是一种与海关进口税相关联的钱币,最早实施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1930年1月15日,国民政府以金价暴涨,银价低落,海关收入大为减少,不足以偿付外债为由,决定海关进口税改征金币,自2月1日起开始实施。1942年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大量发行关金券,规定1元关金券等于法币20元,并准用于完粮纳税。此后,关金券正式与海关征税脱离关系,只作为大额钞票使用。1947年1月,国民政府发行面值为250元、500元关金券两种,分别折合法币5000元、1万元。1948年7月,又发行面值为1万元、25000元、5万元和25万元的关金券四种,分别折合法币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直到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宣布发行金圆券,关金券遂被废止。 1948年,为了挽救由于法币破产所引起的国民经济崩溃的局面,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财政经济处分令》,同时发布了包括《金圆券发行办法》、《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法规。在《金圆券发行办法》中,规定发行20亿金圆券为本位币,限期以金圆券1比300万的比价兑换法币。但是,仅到同年11月10日,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金圆券的发行量已经突破二十亿元的限额。11月11日,国民政府又出台了一个《修改金圆券发行办法》,宣布金圆券的发行总额将不以20亿元为限,而“另以命令之”。此后,金圆券的发行量就像洪水决堤,迅速膨胀。到11月底已超过30亿元,12月超过80亿元,到1949年4月又超过1900亿元,到5月18日,金圆券发行总额已达到98041亿元。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内,金圆券几乎成为废纸。 1949年2月23日,国民政府迁至广州后不久,由行政院通过了一项《金融改革案》,明文规定:以银元和关元作为军费开支和关税征收的计算单位,并允许部分货物税和盐税改征实物由各地方政府自由征收。这个《金融改革案》实际上宣告了金圆券的破产。5月20日,在代总统李宗仁召开的财政问题专门会议上,专题讨论了改革币制和发行新币的问题。6月24日,国民党中常会举行临时会议,会上,财政部长徐堪向大会报告了财政部准备发行银元券的情况。7月3日行政院公布币制改革令,决定发行银元兑换券。银元券的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5种及辅币4种。后来因为实际上硬币不足,转而又采取“限价兑换”的办法。银元券一出台便遭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抵制,群众的挤兑风潮不断发生,广西、重庆、西北等地也纷纷向国民政府发出库存不敷兑现的告急电文。由于各地群众纷纷拒用,银元券宣告彻底崩溃。新中国建立后,由人民政府陆续用人民币作价收回。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历史沿革

4. 简要分析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影响

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影响有:
1、稳定了金融市场。
2、促进了物价回升,刺激了生产复苏。
3、官僚资本借机聚敛财富。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始于1935年11月3日,财政部颁布《法币政策实施法》及《兑换法币办法》,其中规定中央、中国、交通3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币,以图改变以往各家银行皆可呈准许发行货币的混乱局面,统一全面币制。此次币制改革,是在英国经济顾问李滋·罗斯协助下实行的。
1936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被迫与美国缔结《中美白银协定》,法币又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法币1元等于0.2975美元,使法币成为英镑、美元的附庸。法币政策的实施,统一了币制,是中国货币制度的进步,在实行初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国民政府利用货币发行权的集中,加强了金融垄断;又以法币系拥有法偿资格的不兑现纸币,而用膨胀发行办法填补财政赤字,导致恶性通货膨胀,成为后来国民经济崩溃的根本原因。
扩展资料: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统一货币发行权,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其他银行不得继续发行新钞票;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其他原经财政部核准发行之银行钞票,准其照常行使,由财政部定期以法币换回。
2、实行白银国有。禁止白银流通,并将收归国有的白银移存国外,作为外汇准备金;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11月4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
3、放弃银本位制,采用外汇本位制。为使法币对外汇比价稳定,规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法币的价值用外汇率来表示;法币与英镑保持固定汇率,当时规定法币1元合英镑1先令2.5便士。
为此引起美国的争夺,同年12月美国变更购银办法,迫使世界银价猛跌,影响中国外汇基金的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民政府币制改革

5. 币制改革的国民政府币制改革

 目前正在实施经济改革计划的东欧国家已积累了大量的过剩货币(即过剩的变现能力),这反映了公共部门(包括企业)财政状况的严重恶化。其现状已可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情况相比,因此,已有人建议效仿1948年德国的先例进行币制改革。然而,德国的经验表明,独立地进行币制改革并不一定能保证成功。的确,在1946年至1953年间东欧进行了多次币制改革,但都没有产生象联邦德国那样的结果。在联邦德国令人难以置信的经济复兴进程中,1948年所进行的币制改革发挥了神奇的作用。它被称誉为是一次带来一蹴而就成功的大胆行动。这并不完全正确。对其进行的更深入的研究表明,那次改革是包含在一项广泛的全国经济规划中的一项计划周密、配合默契、执行细致的措施。但它花费了多年的时间才使经济步入复兴阶段。  1948年年初,德国的经济陷入了极度困难的境地。由于战争的人面积破坏,制造业产量不足1936年的60%,人均实际消费水平仅约为1936年的2/3;大部分日用品严重匮乏。而且,战争借款使“第三帝国”的公债在战后几乎达到了1939年GNP的400%,并导致了数额巨大的过剩变现能力。帝国马克(RM)已丧失其作为交换手段的作用,易货贸易已成为日常的交易形式。黑市交易逐渐破坏了物价和工资管理以及商品生产与分配体制。能够刺激人们为赚钱而工作的机制已荡然无存。一般市场上的进口商品很快就会被一抢而光,由于外汇收入必须兑换成帝国马克,致使出口变得无利可图。  货币体系的改革——包含在一项更广泛的经济改革中——对于改善经济状况是十分必要的。原则上,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减少过剩的货币。其一是在货币供应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物价;其二是在物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币制改革减少名义货币供应量。由于情况的严重性和当时的政治环境,也大概由于德国拥有解决第一次世界人战后出现的恶性通货膨胀的经验,人们选择了币制改革作为适当的途径。有控制地减少货币供应量会消除过剩的变现能力,并降低出现通货膨胀螺旋上升的危险。它还允许采取配套措施以弥补(至少是部分弥补)由于币制改革而造成的财富再分配的影响。  凡是涉及到私人部门货币资产大量地突然减少的任何一种币制改革,其实质就等于公共部门部分或完全违约。这对整个经济范围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币制改革的含义远不只是以某种武断地确定的兑换率进行的新旧货币替换;它意味着对整个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整。 经过稍加修改后,科尔姆-道奇-戈德史密斯计划于1948年夏季付诸实施了。西部占领区的军人政府制订了三项法律——货币法、货币发行法和货币转换法——以及众多的法规条例,从而拉开了币制改革的序幕。货币法,正式的名称为“币制改革第一法”,把西德马克确定为唯一的合法货币,并规定向被占德国西部的每个居民支付首次预付款(1948年6月预付40DM,两个月后再预付20DM),并按等量的RM支付额向政府当局和企业提供新货币。有趣的是,该法律没有公布RM转换成DM的最终兑换率——它只是在一星期后才在货币转换法中得以公布。而且,对企业的预付款总额仅占对个人的预付款总额的17%。选择这种倾斜性分配是为了诱导企业迅速地卖掉其囤积的存货以获得流动性。人们期望,商品供应的陡然增加而产生的心理作用将增强人们对新货币的信心。见证者的叙述证实了这一战略的成功。该法律规定在一星期内(即直到货币转换法发布为止)停止偿付一切RM债务,并要求把所有RM现金存入银行帐户中以便将来转换成DM。该法律于1948年6月20日生效——即支付DM预付款的同一天;到6月底,在经济领域中流通的DM已达到44亿。“币制改革第二法”(货币发行法)建立了德意志国家银行(后来成为联邦银行)。德意志国家银行成立于1948年3月,它的作用是领导先期所建立的各州储备银行和负责发行西德马克的机构。与货币法同时生效的货币发行法赋予德意志国家银行执行币制改革的重任,并赋予其各种货币政策手段(特别是最低准备金、贴现率、证券抵押贷款利率以及公开市场业务)。  一星期后生效的“币制改革第三法”(货币转换法),详细规定了银行和非银行部门的RM资产和负债的转换办法。在第一章中规定,私人非银行部门的帝国马克帐户必须按10:1的比率转换成西德马克帐户。1/2的DM资产被记人活期存款且经转换后可自由支取;至于另一半,在随后90天的期限内(对其处理决定作出之前)记人有条件支付帐户。银行同业存款和公共部门的存款一律核销。与科尔姆-道奇-戈德史密斯计划相一致,未包括在内的信贷机构的其他负债(在考虑到币制改革的当时尚有为数占DM负债4.5—7.5%或占RM负债10%的指拨股本),则以联邦各州发行的债券进行平衡。  货币转换法第二章的规定则涉及非银行部门的负债。政府机构和纳粹党的全部债务一律勾销,其余(私人部门)的RM债务则按10∶1的比率转换成DM债务,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大多数金融性契约,包括证券和保险契约。经常支出债务,如工资、租金和养老金也象价格一样按1∶1的比率进行转换。原则上预先考虑了负担的公平化问题,但详细的条款则留给将于1948年12月31日通过的德国法规去解决。  在各项币制改革法出台后不久,经济中显然仍存在着过量货币供应的问题。与科尔姆-道奇-戈德史密斯计划中所估计的情况相反,货币流通速度大大高于1935年的水平。因此,当局在1948年9月作出决定,将有条件支付帐户中特有的资金核减70%(21亿DM);结果,在1948年9月底到12月底这段时间内流通中货币减少了2%,从而使货币转换率从1∶10下降到1∶15.4,并且使私人非银行部门的未收回现金减少了93.5%(而计划规定的指标为90%)。  为配合币制改革,当局主要根据路德维希格·艾哈德的倡议,采取了许多对德国经济的复兴至关重要的措施。第一,放开了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但食品价格、农产品和大多数原材料的价格仍然受到控制,并对这些产品实行定量配给,棉纺织品和鞋的价格也是放开的,但供应上也是实行配给制。第二,从1948年6月22日起降低了所得税、公司税、财富税、遗产税和烟草税的税率。第三,采取了许多措施以补偿那些由于币制改革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们。但是,由于“负担均等基金”在1952年才建立起来,所以先把暴利税(前面已提到过)收入归入政府,由政府将其用于补充社会支出。第四,同盟国(特别是美国)为复兴联邦德国经济提供了大量融资资金,在1953年达成的伦敦债务协议(该协议还涉及帝国遗留债务的处理)中将这些资金转变成不需偿还的赠款。 以后经济取得成功的基础是在币制改革后的最初几年打下的,但复兴的道路决非一帆凡顺。在引进DM、部分放松价格管制以及后几年解冻工资之后,西部占领区(1949年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强有力的恢复。然而,由于一开始出现的变现能力强劲及其出入意料的增长,通货膨胀率几乎上升到38%。这促使新的中央银行采取了各种反通货膨胀政策,这些政策到1949年年底显示出了某些结果。然而,紧接着那一年所采取的贸易自由化措施而来的是外汇平衡的急剧恶化,当局在1950年不得不开始实施了一项由OEEC(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前身)资助的调整计划。上述各种为稳定所作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在50年代初“韩战转机”的带动下,经济状况从此得到了改善。  对1948年以及随后几年发生的事件进行的回顾表明,币制改革只是德国经济复苏的踏脚石,尽管这种踏脚石很重要。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币制改革是通过建立社会市场经济(它要求价格、工资以及贸易的自由化),并把它与谨慎的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相结合而得以实施的。成功的其他重要原因在于拥有为经济和政治复兴而拼命苦干的人民,以及一个决心坚定的中央当局(军人政府形式)。

币制改革的国民政府币制改革

6.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介绍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始于1935年11月3日,财政部颁布《法币政策实施法》及《兑换法币办法》,其中规定中央、中国、 交通3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币,以图改变以往各家银行皆可呈准许发行货币的混乱局面,统一全面币制。此次币制改革,是在英国经济顾问李滋·罗斯协助下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