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银行承担的风险包括

2024-05-14

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银行承担的风险包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由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制定,于在2004年6月26日发布。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银行承担的风险包括

2.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精神是什么?其对我国银行业风险资本监管的意义何在?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反应的主要精神就是:在当今这个十分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金融系统里,如果希望想获得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时,只能通过结合有效的银行管理、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管来实现。 而新协议旨在指出防范比弥补更加有效。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颁发,扩展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有效的风险管理遂成为创造企业价值的重要资产。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原则导向的新协议为风险管理增添了“艺术”成分,这需要内部审计除了审核评价内部控制,还要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全面风险管理中扮演不可缺少的角色。另一方面,新协议在避免一刀切缺陷的同时,也加大了“人为操纵”的空间,内部审计须发挥职业判断,避免风险管理中带有过多的主观因素和个人偏好。面对各种复杂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复杂多变的银行风险状况,内部审计任重道远。在新巴塞尔协议时代,内部审计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查错纠弊功能,而应积极施展建设或咨询服务功能,了解全面风险管理流程、掌握风险管理技术,尤其要掌握新金融产品和新风险管理技术的结合应用,这不仅能为银行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值,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实现银行迈向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战略。

3.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原则1:董事会成员应称职,清楚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有能力对银行的各项事务作出判断。
原则2:董事会应核准银行的战略目标和价值准则并监督其在全行的传达贯彻。
原则3:董事会应该制定并贯彻执行跳线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原则4:董事会应确保高级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的政策实施适当的监督。
原则5: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有效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师及各内部控制部门的作用。
原则6:董事会应确保薪酬政策及其做法与银行的公司文化、长期目标和战略目标、控制环境相一致。
原则7:银行应保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原则8: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了解银行的运营框架,包括在地透明度国家和透明度不高的框架下开展业务。(即了解银行的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4.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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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参考:
http://baike.baidu.com/view/1844087.htm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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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对我国商业银行有什么启示?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目的是加强金融系统监管和风险控制。
新协议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内部评级法”(IRB)。通过建立一个资本金与风险紧密挂钩的体系,使当前的银行系统更安全、更坚固和效率更高,能带来的好处将超出建立这样一个体系的成本,其结果是对国际银行业的风险预警、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重要作用。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到过渡期结束之后,可能由于没有采用“内部评级法”,导致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对我国商业银行有什么启示?

6. 在《巴塞尔协议》中商业银行的资本被划分为两类,它们是?

在《巴塞尔协议》中,商业银行的资本被划分为两类,它们是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协议中把资本分为二部分:第一级资本是“核心资本”,是由股本和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储备、重估准备、普通呆帐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组成。在计算资本时,商誉应从第一级资本中扣除,从资本中还要扣除银行持有的由其他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所发行的资本。

扩展资料:
自巴塞尔协议发表后,美国和英国的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反应积极,其中美联储尤为突出,1988年12月美联储根据《巴塞尔协议》精神,颁布一系列监管准则,如放宽银行持股公司发行各种优先股票的条件,并允许把此类优先股作为核心资本;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有利于增加附属资本额;而且重新调整资产负债表,把更多低风险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中。
从公布的1989年世界各大国际商业银行的资本比率来看,美国和英国均很高,英银行已达到了8%,美银行也达到6%,而日本银行平均只达到3%,但日本银行界宣称日本尚有大量未公开储备,如日本银行一般都大量拥有日本大公司股票,这些股票按市值重估,必然几倍乃至几十倍于原价。若将此类未公开储备计入资本,则日本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则大大高于英国。
除了十二个协议签署国,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并对其银行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7.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及其演变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其主要内容有: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首要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2.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3.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4.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演变过程: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及其演变是什么?

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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