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事业单位

2024-05-13

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事业单位

1、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978年11月成立,省级规划设计单位。单位地址:长春市百草路289号2、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1958年6月成立,现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建筑企业试验室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装潢、防腐保温、特种专业工程等专项施工资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设在该院。单位地址:长春市春城大街4398号3、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长春市升阳街1559号4、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规划;负责审查和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负责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提出指导规范措施等。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519号5、吉林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落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散装水泥市场发展;负责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审查、上报审批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统计、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缴纳专项资金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519号6、吉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整个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墙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编制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拟订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和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示范线建设和建造示范建筑,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项目负责管理,确保计划的落实;组织协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使之相互衔接配套,保证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负责组织论证确定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编制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等项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协调利废生产中的各种问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接省墙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一切工作。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51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事业单位

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附属单位

 职责:贯彻国家和拟定我省工程招投标、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省辖区域内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行政执法和管理职权;对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与跟踪服务;负责审批除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外项目的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工作;协助审批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审批和管理评标专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和信访工作。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1层 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全省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在吉林省内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全省的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1层 职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及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制定各类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计价活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办公地址:长春市同志街900号五楼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制定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管理规定、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城建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违法行为;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推进普查成果的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城建档案馆综合管理水平考核活动,按国家和省里标准评定城建档案馆等级;组织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全省城建档案系统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统计工作和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4层 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抗震防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修订全省抗震设防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对超抗震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核准;负责对现有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执法查处;监督、检查、指导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指导工程抗震科研、国际合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1层 职责:拟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负责全省住房分配币化;负责全省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0层 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省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实施指导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作、规范管理和廉政、服务等项工作实施监管;对受委托银行规范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等方面工作实施监督;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个贷、提取等依法行政的监管,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系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运作实施动态监督,查处相关违规事件。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0层 职责:主管全省水库移民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并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各类水库移民资金(含基金)的使用管理;审核全省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计划及地方政府上报的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等。办公地址:长春市百草路289号 职责: 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场地环境、质量、安全、材料、机械设备、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检查和指导;参与对省内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掌握施工企业资本金、工程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和企业施工业绩等动态,根据企业变化情况,提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的意见;参与外省进入我省施工队伍的质量管理工作,掌握企业动态,随时提出这些企业是否适合在我省继续承担工程的建议;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各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31层 职责:负责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区规划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检查,参与专项检查;负责全省建设检查监督举报系统和建设检查统计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受理举报、定期公布建设系统检查工作情况等。办公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29层

3. 吉林省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调、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信访、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档案。(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参与制定厅管各行业体制改革的方针及实施方案;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报批及协调事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解释、查询、清理、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等工作。(三)综合财务处组织编制并协调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综合全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审计、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四)科学技术处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五)建筑管理处(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制定各类建筑工程指导性计价定额;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工程标准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六)勘察设计处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七)城市规划处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八)城市建设处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九)村镇建设处研究拟定全省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村镇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和试点小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导全省村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各类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权属、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拟定厅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十二)老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吉林省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4. 吉林省建设厅的人员编制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59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5. 吉林市事业单位住建局补贴

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摘要】
吉林市事业单位住建局补贴【提问】
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回答】

吉林市事业单位住建局补贴

6. 吉林市事业单位住建局补贴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农民进城购房申请补贴的应当以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必须为家庭首套住房,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申请人可以是外省、市购房者,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2.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仅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唯一住房。【摘要】
吉林市事业单位住建局补贴【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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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农民进城购房申请补贴的应当以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必须为家庭首套住房,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申请人可以是外省、市购房者,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2.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仅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唯一住房。【回答】

7. 吉林省建设厅的其他事项

(一)鉴于我省现有的移民机构主要是负责1985年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并考虑到国家库区建设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的我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置“以维持现状为好”的意见,为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现有的省移民办目前继续挂靠在省建设厅。今后我省再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是否随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调整其工作机构,由省政府另行研究确定。(二)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城市出租车的行业管理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加强管理。鉴于城市出租车直接管理职能在各个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将城市出租车的具体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不进行干预。(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部门负责电梯的行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电梯安全的监察。两个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四)城市规划区自备水井的取水,由水利部门统一负责收取水资源费和超限额用水处罚费,城建部门不再收取超限额用水处罚费 。

吉林省建设厅的其他事项

8. 吉林省建设厅的直属事业单位

1、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978年11月成立,省级规划设计单位。2、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1958年6月成立,现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建筑企业试验室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装潢、防腐保温、特种专业工程等专项施工资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设在该院。3、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4、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规划;负责审查和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负责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提出指导规范措施等。5、吉林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落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散装水泥市场发展;负责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审查、上报审批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统计、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缴纳专项资金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6、吉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整个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墙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编制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拟订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和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示范线建设和建造示范建筑,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项目负责管理,确保计划的落实;组织协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使之相互衔接配套,保证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负责组织论证确定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编制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等项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协调利废生产中的各种问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接省墙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一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