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公司股份80%以上是公司控股股东吗

2024-05-15

1. 占公司股份80%以上是公司控股股东吗

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中股东的“属性”(或类型)来分类。
第一类,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有增持减持公司股份的动作,但大多不是“炒”股票。一来,游戏规则不允许,二来大股东是不可能熊市清仓牛市再买回来。相比于牛熊市的波动,企业的控制权才是第一位的。不管牛熊市,他们跑不了。
第二类,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等等机构投资者,大多数不管牛熊市都得持有股票,只是数量会变化。
公募和私募都可能会清盘,私募基金可能清仓,但因为游戏规则的原因,公募基金无法清仓。
不管牛熊市,他们也跑不出市场,但是机构投资者“换股”的可能性和频率显然远远大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
第三类,长期持股的中小股东
从经营的角度,我认为他们是大股东的“潜在一致行动人”
这里所说的“潜在一致行动人”主要是从持股行为和资金规模的角度来看。这类股东持有股票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看好,不论牛熊市都坚定持股。他们在行为上是长期投资者,资金规模上又对公司经营没有过多的影响。
这类股东更换股票的意愿和频率较低,不论牛熊市均不会离开市场。或者说,他们的行为是主观上的“价值投资者”,但因为持有的上市公司不同,在投资成果上是否如愿则另当别论了。
需要强调,此类股东是“主动”选择持有股份,而不是那种“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等着牛市来解套的深套股民。
以上三类是股市的“托底者”,因为要么由规则决定,要么因为他们大多不是来炒股票的,因此通常牛熊市都在市场里面。
第四类,股票炒作者
严格来说,他们不是股东,因为他们极其不坚定。在他们眼里,上市公司就是六位数的股票代码,只是一个“炒作工具”,与澳门赌桌上的数字无异。
这类股东(资金)游走于不同的上市公司之间,也游走于牛熊市之间,游走于股市、房市、债市、期市等各个市场。他们是市场的兴风作浪者,
第五类,广大后知后觉的韭菜
这类“股东”没有特定的目的,或者说他们的目的只有两个字“赚钱”,不问方法手段,不计风险后果。牛市时他们才决定和上市公司好上一回,然后熊市又被市场给收割了,下一轮牛市再换另一批韭菜,走马灯似地更换。严格来说他们是“不知不觉者”,某段时间一不小心“赚”钱了,但大体上又稀里涂亏掉了。韭菜是市场牛熊市之火的“油”(助燃剂),泡沫因其而生也因其而灭。
控股股东是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占公司股份80%以上是公司控股股东吗

2. 占股份多少达到控制?

W直接拥有甲的是73%
W直接拥有乙的是35%,通过甲间接拥有乙的是73%*26%=18.98%,合计是53.98%
W直接拥有丙是的就只有26%;
W直接拥有丁的是30%,通过丙间接拥有丁的是26%*30%=7.8%,合计是37.8%
甲乙超过半数,丙丁都不足半数。
 
间接拥有的要做乘法而不是加法。

3. 占公司10%的股份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主要要看公司的性质,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将来公司无法履行债务的话,你将在10%的债务内承担责任,若是无限责任公司的话,则将来你会因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赔偿后你可以向其他股东要求其赔付90%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占公司10%的股份有什么风险

4. 股份各占50谁控股

法律分析: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现实中股东持股达到多少可以实现完全控股

正常情况是单一股东控制的股票份额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1%可实现完全控股。
当然也不同公司制的不同规则,像华为任正非就以股权1.1%实现对华为的控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
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两者的运行规则作出了不一样的规定。
通常而言,一般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在准备上市(包括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时候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广为公众熟知的各家大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华为不一样,华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金,而是通过自身业务利润积累+内部募资,所以直到今天,华为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改制。所以,华为的游戏规则是和其他大公司不一样的。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的层级可分为四级: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普通员工。
简单的来说,股东会决定战略层面的问题,董事会决定战术层面的问题,其他人员负责执行。所谓的控制公司,就是确保对自己有利的议案在股东会、董事会能够得到通过。
在有限责任公司,控制公司主要指的是控制股东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结构复杂(散户进入的后果),很少有大股东能够持股50%以上,所以控制公司主要是指控制董事会。

通常而言,人们会有一个固有的认识,就是“同股同权”。也就是说,假设A有10%的股权,那A就有10%的投票权,不会是9%,也不会是11%。
所以,如果某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降到了50%以下,那么通常就被认为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华为员工并不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只有红利
但事实上,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是同股同权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后半句。
所以,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完全可以规定:“任正非持有1.01%股权,享有98.99%的表决权;工会委员会持有98.99%股权,享有1.01%的表决权”。这样一来,不就实现控制了。
当然,玩法远远不止这一种,例如:工会委员会与任正非签订协议,委托任正非代为行使表决权。或者干脆把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直接就设为任正非。
如果要挖再深一点的话,工会委员会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在深圳工商部门也没有登记,内部运行规则到底是怎样,我们外人无从得知。但至少有几个关键信息可以确认,一是华为员工并不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只有获取红利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被阉割的;二是获取分红的资格与员工身份绑定,离职员工的分红权会被剥夺。所以说,华为员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华为公司股东。华为的老板,有且只有一个,就是任正非。

现实中股东持股达到多少可以实现完全控股

6. 只有百分之十的股份为什么是实际掌控人?

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大股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
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公司所有股东都是百分之一的股份我有百分之十的股份算绝对控股吗?

公司所有股东都是百分之一的股份,你有百分之十的股份,未超过50%,不算绝对控股。

公司所有股东都是百分之一的股份我有百分之十的股份算绝对控股吗?

8. 公司股份可以各占一半吗

法律分析:股东占股比例是可以一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