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与来自于严重

2024-04-28

1.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与来自于严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与来自于严重

2.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报告与来自于严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上报哪些与账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上报哪些与账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

4. 对哪些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5. 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是

交易报告量是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概念上的界定采取了标准化列举式定义法,将其分为可疑交易标准型和非标准型两类。对标准型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即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有17项。对非标准型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应答时间:2020-1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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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是

6.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哪些情形应进行报告

A.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C.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动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D.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7.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哪些情形应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哪些情形应进行报告

8.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金融机构应该报告哪些大额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