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结构

2024-05-15

1.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结构

目前,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团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截止到2003年9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共有189家会员单位,其中团体会员186家,特别会员3家(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分布在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以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区最为集中。2007年12月,中金所被吸收为特别会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结构

2.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协会成员

中国期货 业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目前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合规调查部、资格考试与认证部、信息技术部等七个部门。

3. 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期货市场基本上是由四个部分组成,即1.期货交易所;2.期货结算所;3.期货经纪公司;4.期货交易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交易所的入会条件是很严格的,各交易所都有具体规定。首先要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由交易所调查申请者的财务的资信状况,通过考核,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一般可以转让。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下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聘任交易所总裁,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1.提供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交易场所。保证期货交易在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下顺利运行。2.提供公开的交易价格。3.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使交易有秩序进行。4.提供良好的通讯信息服务。5.提供交易担保和履约保证,使交易有保证作用。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交易所经营运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收入来源于会费。期货结算所当今各国期货结算所的组成形式大体有三种:1.结算所隶属于交易所,交易所的会员也是结算会员;2.结算所隶属于交易所,但交易所的会员只有一部分财力雄厚者才成为结算会员;3.结算所独立于交易所之外,成为完全独立的结算所。期货结算所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1.负责期货合约买卖的结算;2.承担期货交易的担保;3.监督实物交割;4.公布市场信息。期货结算所大部分实行会员制。结算会员须交纳全额保证金存放在结算所,以保证结算所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期货结算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总裁负责。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称经纪所)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有关期货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在代理客户期货交易时,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期货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在期货市场构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交易所与众多交易者之间的桥梁,拓宽和完善交易所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它为交易者从事交易活动向交易所提供财力保证。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一般有结算部、按金部、信贷部、落盘部、信息部、现货交收部、研究部等。一个规范化的经纪公司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严格区分自营和代理业务,严格客户管理,经纪人员素质高等条件。期货交易者根据参与期货期交易的目的划分。基本上分为两种人:即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套期保值者这种人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保值交易,以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生产和经营的正常利润。做这种套期保值的人一般是生产经营者、贸易者、实用户等。投机者投机者参加期货交易的目的与套期保值者相反,它们是愿意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其目的是希望以少量的资金来博取较多的利润。期货交易所的投机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其做法远比套期保值复杂的多。在期货市场上,如果没有投机者参与,其回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功能就不能实现。投机者参加交易可增加市场的流动性,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套利者此外期货市场上还有一种交易者,就是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以及股指期货的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时期之间所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 取价差收益的机构或个人。

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4.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  第七条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条 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根据证监会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专职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兼职副会长;  (六)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七)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二)具有良好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期货实践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公司分类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在起草一份名为《期货公司综合评价指标》的方案,根据指标的综合打分,期货公司将被分为五大类。据相关人士介绍,一些创新业务可能也将同此分类挂钩,更重要的是,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投资者在170多家期货公司中选择投资通道时,将可以做到有据可依,投资者的利益将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据介绍,这一期货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经济指标和信用指标两大类,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也可以根据一定权重组合把两大指标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其中经济指标满分为100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三大要素组成,分别为:企业规模和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层次由18个经济指标构成评价指标集,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经调整的净资本额、客户分离资产与客户权益差额、流动比率、客户盈亏情况、错单情况和穿仓情况等等。同样,信用指标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两大要素组成,分别为客户账户及权益保护、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信息技术情况和社会贡献与信誉情况;第二层次则是由53个指标项构成的评价指标集。据相关人士介绍,信用指标可以算是这次期货公司分类的一大亮点。这可以一改过去只凭成交量来评价期货公司的较为片面标准。一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道,这可以避免有些期货公司雇用某些炒单者,不停地进行日内交易,虚夸成交量的做法,从而掩盖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能力。此外,该指标中有针对手续费恶性竞争行为的评分,股指期货手续费/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低于现货规定最低标准的将被扣除10分;也有针对期货风控能力的考察,根据客户穿仓次数的不同对期货公司进行扣分;也有针对期货公司对客户服务诚信方面的考察,在开户和推介销售产品中未充分解释相关风险的期货公司将被扣2分等。根据以上指标的打分,评分档次分为五档,90分以上为A类公司;80-90分为B类公司;70-80分为C类公司,60-70分为D类公司,60分以下为E类公司。其中每一档中还可以分为三个小档。据中期协相关人士介绍,设计评价体系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力求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合规性与综合实力,力争坚持客观性、公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真实而均衡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力求不带任何行政干预和人为影响。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公司分类

6.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最早筹建于1995年,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

7.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8.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缩写为CFA。第二条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七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第八条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第九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十二条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十三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第十四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十五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六条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第十七条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第十八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普通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二)会员被依法撤销;(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四)会员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普通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员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期货业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第五十五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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