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文物保护单位?

2024-05-15

1. 有哪些文物保护单位?

章安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常乐寺、章安桥(赤栏桥)、蔡桥;文物保护点:花园遗存、谢杨遗存、章安遗址、回浦闸、金鳌山宋高宗行在遗址、太平山古墓群、摄静寺、梵音寺、叶家祠堂、林氏贞节坊、净居院寺僧檀越涉讼碑。金鳌山宋高宗行在遗址: 在章安街道华景村金鳌山。系宋高宗赵构南渡行在驻跸所在地。旧有祥符塔院、如画轩等、后圮。现山上建有东岳宫、康王庙、观音阁等,为台州著名胜境。谢杨遗存: 在章安街道谢杨村官坟上。新石器时代遗存。1989年冬发现,出土石镰、石刀、残石器共三件,页岩制,细薄。前数年,遗存附近尚有数件石器出土,已佚。章安遗址: 汉代遗址,范围约2平方公里,时有汉晋至南朝文物出土。遗址即汉章安(回浦)县治古址。花园遗存: 在章安街道花园村西南0.5公里的张岙岭脚。新石器时代遗存。七十年代初出土石镰、陶纺锤各一件(现藏临海市博物馆),同时出土的尚有石凿等。太平山古墓群: 在章安街道太平山北麓及杨司至前所山路两旁。时代汉至南朝。分布范围长达2公里,大部分已破坏,尚有部分在半塌陷处露头,均为砖室墓。合旗古墓群: 在章安街道合旗村上塘后门山脚(包括谢张、谢杨)。时代东汉至南朝。分布范围较散,自合旗至谢杨沿山脚有十余座,均已掘毁,有钱纹、羽毛纹、波浪纹墓砖。林氏贞节坊: 在章安街。清雍正时建。四柱式石坊,顶已毁,坊身当作屋架被居民建入屋内。梵音寺: 在章安街道双洋村。乾隆时始建,现建筑为晚清所建。叶家祠堂:在章安街道回浦村,清道光间建。四合院式古建筑,前有照壁,门厅内接戏台,前两石柱间尚有两石狮,大厅梁架结构及雕饰均较精美。

有哪些文物保护单位?

2. 文物保护单位有哪些

以下是海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
以望儿山为界,
山前:
清河古城、广济桥、土城、钓鱼台及养源斋、摩诃庵、慈寿寺塔、定慧寺、万寿寺、蓝靛厂清真寺、静明园、李大钊烈士陵园、梁启超墓、团城演武厅、旭华之阁及松堂、静宜园、双清别墅、三·一八烈士纪念碑、达园、乐家花园。
山后:
黑龙潭及龙王庙、滦州起义纪念塔、大觉寺、孚郡王墓、醇亲王墓、魏太和造像。

3. 我国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多少处?

北京市(98处) 天津市(14处) 河北省(163处) 山西省(270处) 内蒙古自治区(77处) 辽宁省(52处) 吉林省(33处) 黑龙江省(28处) 上海市(19处) 江苏省(119处) 浙江省(130处) 安徽省(56处) 福建省(85处) 江西省(51处) 山东省(95处) 河南省(189处) 湖北省(91处) 湖南省(60处) 广东省(66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42处) 海南省(14处) 重庆市(20处) 四川省(127处) 贵州省(39处) 云南省(76处) 西藏自治区(35处) 陕西省(138处) 甘肃省(71处) 青海省(18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18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处) 第一批: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964年10月26日撤销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1981年10月16日恢复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第二批: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项。 
  第三批: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项。 
  第四批: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项。 
  第五批: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项,并将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并为1项。 
  第五批增补a:2002年11月2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b:2003年3月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c:2003年4月3日公布,共1项。 
  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23处
  第六批: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项。 
  第六批增补a:2009年公布,共1项。 
  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106处

我国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多少处?

4. 国家一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多少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了六批,共2352项(现有235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964年10月26日撤销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1981年10月16日恢复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第二批: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项。
第三批: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项。
第四批: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项。
第五批: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项,并将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并为1项。
第五批增补a:2002年11月2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b:2003年3月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c:2003年4月3日公布,共1项。
第六批: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项。
第六批增补a:2009年公布,共1项。

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具体如下: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
截至2022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 [34]  。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处。 [2]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 [3]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 [4]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5]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 [6]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3处。 [



7.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法律分析: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这里的严重后果的标准是:1.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派棚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原则为:价尘悄则值优先、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
截至2022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 [34]  。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运派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处。 [2]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 [3]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 [4]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5]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 [6]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3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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