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保险公司 出资

2024-05-15

1. 美国 保险公司 出资

1、美国商业实体的形式美国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多种公司形式在美国经商。主要形式有:公司、不是美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非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LLC)、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的公司、有限合伙的企业、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非关联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的形式。个人单独投资或夫妻投资可采用另一种模式,即"个体企业"。2、选择企业形式时须考虑的主要问题选择企业形式时须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如下:有限责任(即投资者对新的美国实体的债务、税收及其他责任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应被限制在何种程度上,以使得债权人只能向美国实体的资产求偿)、管理和控制、资本和信贷要求、税收方面的考虑、组织和运作的难易、所有权的可转让性和存在的连续性。3、公司A.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设立商业实体所采用的最普通的形式。公司有以下两种模式:在美国设立新公司(或收购现存的美国公司)。如果这家新的美国公司的所有者为另外一家非美国公司,则该美国公司就被称为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在美国设立非美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仍是该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并未形成任何新的法律实体。但从美国税法的角度来看,该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B.性质。一家美国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所设立的一个法律实体,亦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控制者、管理者及运作者的一种法律上的存在形式。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收购、持有并转让财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公司对其债务和其他责任负责;并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诉。公司向出缴资金或其它资产(即资本或所有者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然后公司再将这笔资本金用于开展业务。股东有权分享公司所派发的红利,并有权在公司被清算时,收回公司在还清所有债务后所有剩余的公司资产。C.有限责任。大多数商业实体采用公司形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限制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税务和其它责任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通常来讲,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他们所承担的责任通常以其为获得公司股票而向公司投资的资本金金额为限。例外:尽管并不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所有者须对公司债务负责,这就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该例外有可能在如下情况发生,例如:公司所有者未能遵守公司的设立形式或未能维持公司的独立存在;或在相当于欺诈或对债权人不当交易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金(所有者的钱)远远少于负债资金(借来的钱),又称"资本薄弱"。同时,一些特殊法律也规定某些个人对特定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联邦所得税,如果该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代扣并代缴给税务机构的话,他须对美国的税务机构承担责任。D.其他主要特征。公司的管理权集中在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的政策。公司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公司的所有权表现形式为股票。除非股东另行协议规定,股票通常可以自由转让。但股票通过广告形式向公众发售、或发行、转让的方式须受联邦及州证券法律的管辖。除非公司宪章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可持续性且永久性存在。公司股东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状况。公司股东的资不抵债、无行为能力或死亡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E.公司的设立在美国,公司(或其它私有的法律实体)必须依照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设立。每州都有其各自的法律。尽管各州在细节上有不同规定(这些细节上的规定有时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些法律的总体结构实质上却是相类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公司最青睐的三个州是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原因就在于法院有许多解释法律的判决使得这三个州的法案和指导性比较灵活。就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而言,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其作为美国商业中心的重要性。各州的公司法皆包罗万象,涉及有关公司内部运作的所有方面,例如,股东的法定最低人数、董事的权限、管理人员的人数和任命、以及资本金最低限额。不过,公司法在措辞上往往使用一般性的和允许性的用语,以使公司的运作尽量少地受到政府的干涉。与其它国家相比,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的程序具有省时、省钱和相对而言非正式的特点。公司组建过程往往在2至5天内就可完成。下文介绍在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公司的程序。F.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公司应向有关州政府,通常为某一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注册证书(在一些州,该文件亦被称为"公司成立条款",有时也被非正式称为"公司规章")。通常由投资者的美国律师在与投资者磋商后负责起草公司注册证书。该律师同时也担任"公司发起人"之一,这个角色既是正式的、也是临时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证书。除其它条款外,公司注册证书通常必须包括下列内容:G.公司名称。所选择的公司名称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公司或已预先注册的商标名称相似。建议由美国律师经电脑查询公司名称注册记录来确认所选择的名称的可使用性,以避免将来出现麻烦。公司名称对于公司的形象和让公众了解公司营业范围都十分重要。投资人选择自然的、非描述性或与众不同的名称,以便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识。各州对公司名称也有一些其它的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包括"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其缩写。同时,许多州也规定,除非经有关州主管机构的批准,公司名称中不得包括"银行"、"金融"或"保险"等一些字样。目的。以前,对公司设立的目的必须详细说明。但现在,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也如同大多数其它州一样,允许概括的描述公司的目的,例如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从事任何合法的活动或业务",某些行为和活动需要获得特别批准的除外。H.资本金。公司注册证书中必须列明核定股本数量及其说明。每个公司应至少具备一个种类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即股票的最基本类型。公司也可有"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派发红利时或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普通股和优先股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中还分为不同组。每一种类或每一组股票都有其特定的表决权和特征。这些都应在注册证书中详加规定。最简单亦典型的初始资本金是只有一种"普通股"。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都没有最低资本金限制。因此,投资者可仅出缴名义资本来设立公司,例如1000美元,该资本金应存入公司的初始银行帐户。后续资金可根据需要而追加。公司注册证书一开始就应灵活拟定,即便追加资本金也无需修改注册证书。每种股票必须或具有规定的"票面价值"(即名义基准价)、或声明无票面价值。购买该种股票应至少支付规定的票面价值。现在的通行做法是规定票面价值,如1美元。投资者支付的超过该票面价值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称作"溢价金"。例如,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公司经授权可发行不超过100股普通股、每股1美元。实际上公司会按照公司(由董事会代表)和股东协商同意的金额,向首批股东发行不超过100股的股票,前提是所支付金额至少不会低于票面价值。指定送达文件的注册代理人或地址。加利福尼亚州和特拉华州要求公司有州内的注册办公地址以便送达文件,同时还要求指定一名位于该办公地址的代理人。特拉华州规定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在州合法营业的任何实体。但加利福尼亚州规定代理人只能为个人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制合伙人。纽约州并未要求指定在州内注册的办公地址及代理人,但纽约州公司的注册证书必须指明一个州内或州外地址,一旦权利人向州务卿送达文件,州务卿可将该文件(如诉讼文件)送达至该纽约州公司。另外,公司也可以指定纽约的注册代理人接收送达文件。如在纽约注册,注册证书还应注明公司办公室所在的郡县。其它规定也可根据需要写入注册证书中,例如,董事因违反其职责而造成公司或股东的某些损害时,限制其对公司或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条款。一经向州秘书办公室备案注册证书、交纳注册费,并经该州秘书办公室接受后,公司就正式成为了一个法人实体。I.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运作基本程序的公司内部文件。通过公司章程是州法律的要求,公司章程也应符合州公司法的各种规定。公司章程大体上包括如下内容:董事会的设立和职能、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例会及特别会议的程序、确定会计年度、股票转让程序、及公司管理的其它基本事项。一般来讲,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磋商后通过。公司章程可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修订。J.董事会。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协商后便可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最少为三人,但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不论股东人数,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只有一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两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两名董事;否则董事最少应为三人。董事必须为个人,但并无董事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会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举行。并不要求股东、雇员或劳工代表参加。股东有权自行任命董事会成员,及按照适用的州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因或无因的免除董事的职务。董事的任期通常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时结束,届时股东选举(或再选举)下届董事会。美国并非普遍接受允许董事通过授权代表或其它董事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的情况。但董事可以通过所有与会董事通话的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董事会,也可以通过签署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的形式来采取公司行动。K.董事组织大会。一经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们应召开组织大会。这个大会的活动包括:任命行政管理人员。通常管理人员指总裁、一个或多个副总裁、财务主管和书记员。许多国家通常使用的主管董事或管理董事在美国并不常见。行政管理人员无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会有免除或替换行政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行政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年会上被任命或重新任命。L.接收首批股东的股票认购。董事会有权发行股票。在董事会的会议上,通常会收到并接收首批股东的股票认购书,并授权签发股票及股票证明,作为股东已出缴认购资金的证据。出缴形式可以是现金、财产或服务、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它形式,但前提是其价值必须至少相当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无股东的最低人数要求。一名股东即可。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其它公司。通常股东主是美国人或美国公司或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但在少数特定领域,如航空、通讯、电力供应、运输、特定采矿、银行及保险业等,某些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参与)。授权开立银行帐号。经董事会(通常为董事会组织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开立最初银行帐户,并指定经授权使用该帐户进行商业运作的人员。一般情况下,选定的银行会有一些特定的决议表格需要董事会通过,但如需要可对该表格做出修改。记录、档案及帐簿。M.公司会议记录。用正式的书面形式来记录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通过的决议对证明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存在是至关重要的。该会议记录通常由公司书记员或法律顾问保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按时举行,即按照州法律的规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N.股票登记簿。所有股票的发行、收回及转让都应记录在股票登记簿上。股票转让通常由表明所持股票数额的股票证明来证明。O.公司印章。尽管公司法未作规定,但习惯上公司仍经常使用印章。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如银行等,也经常要求公司使用印章。公司的法律顾问通常会负责保管上述记录及印章。联邦税号。新公司必须采取的首要步骤之一是从美国联邦税务局获得一个联邦税务识别号(也称为雇主号码)。负责组建公司的律师将负责填写一份表格,并应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来获得该税号。P.帐簿和其它记录。美国公司通常可自行决定保留日常运作的各种文件和记录,如会计帐簿、发票、收据等。但在实践中,公司应保留正式的会计帐簿、正常的发票和收据及商业记录,以备联邦、州及地方税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应聘用一名会计师来协助处理上述事务和纳税申报,也可视公司业务量大小聘用外部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Q.开设银行帐户。公司可以为了不同的目的、今后的资金需要和国际贸易的需要,而探索建立多种适当的银行关系,包括开立支票帐户。公司一旦组建后,就应该开立银行支票帐户,以便存入首批股东支付的股票认购金额,并收支其它资金。公司须向银行提交董事会(如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则为其它有权机构)授权开立该帐户和其签署人的决议副本、按照银行提供的格式制作的有权签署人签名的卡片、公司联邦税务识别号码、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有关股东(或成员或合伙人)的情况,以便银行用于确认公司的所有权、其所有者及其相关业务。实际上,由于美国联邦法律要求银行必须"了解其客户",银行对于公司应提供的资料的要求已越来越严格。R.税务申报。除申报联邦所得税外,公司也必须在公司设立地所在州提交年度税务报表。如适用的话,也需申报地方所得税。不论收多少,公司每年须支付一个最低数额的州税费和特许费,但每州所规定的额度不等。另外,如果任何美国公司在税收年度的任一时期,由至少一个外国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表决或实际价值的形式)拥有25%或以上的所有权,且有按下述规定应上报的交易的话,该公司就应在申报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同时,在5472表上填写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了上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2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外国股东的情况,同时也记录了公司同其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股份而与该股东和上报公司有关人员的交易。应上报的交易通常包括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销售和购买;租金和特许使用费;收支的佣金和利息;及借贷资金。S.在其他州营业的资格。公司在某一州(如加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设立,就只能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如果公司希望在美国的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必须以"外国公司"的身份向这些州提出申请。"外国"在这里指的是在另一个法律管辖范围(包括在美国的另一个州或其他国家)设立公司。为了使公司能根据某一州的公司法具备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或为了使公司能根据该州的规定申报税收,法律顾问应对什么情况会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法和税法对"从事商业活动"的标准不同。根据公司与该州的交往程度,不同标准所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申请在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须支付申请费,并须指定一个该州居民为接收送达法律文件的代理人,公司还应向该州申报税收。如公司未能按要求获得在另一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公司将不得在该州行使其合同和其他权利,也有可能受到惩罚。T."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为仅有少数股东的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一些州的公司法对"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有专门的章节作出规定,通常会允许该公司在管理结构上享受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有关"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的章节中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如解决股东之间争议或僵局的方法等。U.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后,非美国公司实际上便具备了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通常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的该非美国可以与按该州法律所设立的子公司一样,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事相同的活动。从非美国公司的责任方面来看,非美国公司要对其美国分支机构的行为和业务产生的索赔,诉讼和直接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如果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话,非美国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毋须对其美国子公司的行为和业务承担责任。正因如此,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美国子公司、而非美国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在选择是以子公司的形式还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时,税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而设立的非法人商业实体。通常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称为"成员";但在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也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实体,美国人或外国人皆可。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并无上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公司模式,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种大受欢迎的所有权形式。5、合伙A.合伙由两个或多个人通过合同、即合伙协议的方式而设立。合伙人可以为个人或任何类型的实体,美国的或外国的皆可。合伙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设立。各州法律都十分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起草合伙协议时既要注意到协商同意的问题,也要考虑到联邦和州税收的规定。尽管口头合伙协议只要包括所在州法律要求的各方面,就可具有法律效力。笔者仍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书面合伙议,尤其应由美国律师起草,并附上相关的合伙法和税法建议。B.合伙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伙的出资(各合伙人应以何种财产向合伙出资?出资金额多少?何时可要求合伙人追加资金?);出缴资产的估价、利润和亏损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合伙人是否及何时应就向合伙提供的服务或资金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处理所有权的变更。通常来讲,合伙具有存在期限。除非合伙协议另行规定,如任何合伙人死亡或从合伙中退出,合伙即终止。这与公司的无限期存在形成鲜明对比。而且,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的规定,无论合伙协议如何规定,合伙人或合伙本身的破产都会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可分为三种:无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C.无限责任合伙。无限责任合伙是由两个或多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为获得商业利益而组成的联合。6、合资企业合资企业通常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特定项目或目的、经营期限有限的合伙。每个合伙人和"合资人"可根据其实力和技术,以及对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期望来出缴资金、产品及专业技术。合资企业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没有手续上的约束,以及方便合资人分担财务风险并从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具有合资任一方单独所不具备的实力)中获利的灵活性。合资人之间的合资协议通常应规定合资人财产或服务的出资、合资的目的及期限、管理模式、利润分享和损失分担的方式、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或限制及终止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作为一种临时合伙,合资企业受到合伙法律的管辖,合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且适用合伙税法。尽管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成为合资人,合资企业通常由两个或多个公司设立。一般来讲,并无合资人必须为美国籍的特别规定。将合资企业法人化也是可行的。如法人化,合资企业应受有关的州法律的管辖,并具备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税收方面的特征。7、个体企业个体企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夫妻)设立立并拥有的一种非正式实体。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同其他商业形式一样,个体企业也要求从当地获得营业许可和执照。所有者通常会担任管理职务。所有权可以转让,如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个体企业则终止。外国人也较容易设立个体企业。然而,由于个体企业主的所有人资产有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和其他责任的可能性,如果业务活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存在任何特别的责任风险的话,设立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会更为明智。8、税务美国税务在对待"公司"和"合伙"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就其应纳税收入交税。当公司向股东派发红利或进行其它分配时,该股东也必须就其红利收入纳税。这就是的公司"双重纳税"。相反,合伙本身并非纳税人。合伙的纳税义务"转移"给了合伙人,使其成为合伙中的唯一纳税人。享有"合伙"纳税待遇的公司必须申报联邦税和州税,但该申请只是为了提供信息而已。在该申报中,合伙要申报每个合伙人的收入或损失、税额抵免等。合伙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也要申报该等项目。因此,如果外国公司是一家具有"合伙"税收待遇的美国公司的合伙人,该外国公司应受美国税法的管辖,在美国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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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保险公司 出资

2. 美国保险公司有哪些

美国公司主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销售税。1、公司所得税: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薪工税外的第三大税种。公司所得税开始于1913年3月1日的联邦公司所得税法,到1916年才成为一个正规化、永久性的税种。(1)纳税人。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2)课税对象、税率。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全球的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2、销售税:销售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对种类商品及劳务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课征的一种税。美国的销售税是在19世纪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1921年,西弗尼亚州率先开征零售销售税。那时的零售销售税是对一切工商业的销售收入额征收,税率很低。目前,全美国已有46个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已成为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40%以上。美国地方政府也征收销售税。销售税包括普通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普通销售税以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为纳税人,以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在美国开征普通销售税的州之间差异及变化较大。普通销售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的全过程为征税环节,实行从生产到消费每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税的原则。普通销售税的免税范围包括种子、化肥、保险费等。零售销售税亦称特种销售税,是对商品零售环节的零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税法规定,零售业者可以在商品售价之外标明应纳税额,作为商品的卖价。这表明,虽然税法规定零售业者是纳税人,但实际上税负通常由购买者负担。零售销售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各州规定不尽相同,最高税率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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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国 保险公司 模式

美国的不太清楚,可以告诉你一些我在英国留学时的情况参考。首先在国外的保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了,而且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国内区别很大。国外也是社保+商业保险的模式,不过保险的接受程度很高。我从没接到过保险公司主动给我电话之类的,倒是一到大学报到,学校就帮我买了保险,还给了我一份保险资料,让我自己打电话去咨询。当时我就买了份财产险(因为我租房住)。而且在邮局、超市的货架上就有保险公司的资料(不过没有产品,就是公司的业务的介绍和宣传),排队时顺手就拿份看看,想了解就自己打电话去。我只在学校的学生服务中心,见过一位保险公司的人员,聊了聊,给了我一些建议,因为我是留学生,所以没有太多的钱可支配。。不过感觉他的友好,有点类似于教堂的神职人员,很友善,会给你许多建议。(因为国外直接问薪水很不礼貌)我就问了问他进入这行业的时间和感受,他说很享受这份工作,能帮助到别人,还有不错的收入。总体感觉国外的保险比较全面,种类很多。保险公司的人员都比较专业,电话过去都会聊很多,做的计划比较完善,就是专业吧。后来我的同屋被偷了,有贼进屋偷了台笔记本,然后报案啥的,保险公司过来确认,和警察局办了些手续再赔了点,感觉一切有条不紊。(英国就是这样,啥事都不用急,按照程序走,不会吃亏。不知道其他国家怎么样。)国内的嘛,早期国内保险公司也是没有经验,加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自己还没搞明白呢,就出去乱忽悠,所以现在大家对保险的印象都不太好。现在好很多了,很多国外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带来很多的专业知识、业务流程,国内公司也慢慢吸取教训。所以目前国内的保险行业还是发展的挺好的,虽然不排除原有的一些旧毛病,不过大部分从业人员都往专业路线发展。如果你在这里咨询保险的话,绝大部分朋友给出的建议都是“需求分析”“量体裁衣”,就是进步。相信随着老百姓保险知识的丰富,风险意识的发展,我们国内的保险行业也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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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保险公司 模式

4. 海外投资保险的美国制度

公司规定只有海外投资人的投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公司才予以承保。在条件的规定上,不论是OPIC法案,还是公司章程,乃至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体现了国家在这些方面从立法上所进行的导向性干预,使其政策通过章程、合同予以落实。 (1)合格投资者/合格投保人投保人自然应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投资者,法案规定,他们包括:①美国公民;②根据美国法、州法、领土内或哥伦比亚区的法律设立的,并且实质上为美国公民所有的且为其获利的公司、合伙计其他组织,包括非盈利性机构;③完全归上述美籍公民、公司等所有的外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该外国国籍公司的股票有非美国人认购的,应不超过股票总数的5%,且该适格性应从承保到发生纠纷应其仲裁或诉讼时一直保持。这是OPIC对本国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将本国国内、国外涉及美资投资的投资者都包括在内了。这也是吸取了巴塞罗那公司案的教训,于1965年修订“对外援助法案”时就将合格投保人扩大到了不具有美国国籍的外国公司,以便这些资本95%由美国投资者所有的外国公司的资本也得到保护。可见,美国总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全盘考虑,决不放过一个保护本国资本的机会,不论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涉及到本国资本,就不会死板僵化,而是注重实质,想办法保护到本国资本。这也使其在制度上灵活应变,不断改进的又一体现。(2)合格东道国海外美资所投放的东道国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美国政府事先已同该国政府达成协议,建立了有关投资保证的体制;第二,该东道国必须是“不发达国家”,就是指发展中国家,且应是友好的发展中国家;第三,该国尊重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第四,该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应低于一定标准。要求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定主要是为了使国内保险制度与双边协定结合起来,保证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因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没有双边协定作保障,即使本国机构向投资人赔付了保险金,也没有法律依据向东道国代位求偿,或者可以通过外交手段,但会非常被动,这样的保险制度是不完善的,而美国本身的利益也没得到保护。而之所以将保护投资的方向和重心从以前的欧洲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且至今不变,不外乎形势的变化和利益的驱使。20世纪50年代初,欧洲经济逐步复苏,各国国内的资本家开始排挤外资,而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独立不久,经济刚刚起步,需要大量外资,且投资环境好,原料、劳动力丰富廉价,市场极其广阔,美资自然蜂拥而至。但刚独立的民族又极其珍惜独立的成果,对外国资本很敏感,既需要又抵触,加之有些国家内部还不够稳定,依然战乱不断,自然给美资带来较大风险。于是美国将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工作重心转到了“利厚险多”的发展中国家。另外,收入标准问题也经过了修改,之所以要提高收入标准,却并非美资所投放的东道国普遍经济有所进步,人均国民收入有所上升,为顺应这一形势而提高标准,而是“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牙买加、韩国等,对于美国来说具有战略上的重要性,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收入每人每年平均数已经过1000美元原定最高限额,如果把它们排除在投保适格范围之外,美国就无法通过投资这一重要途径,对它们施加影响,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就无法放手地做出努力,以支持美国实现其外交政策的各种目标”。可见,美国政府实际上将OPIC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改其相关立法,指引方向,让该机构在国家整体战略上发挥重要作用。(3)合格投资投保资本合格必须符合下列几项条件:首先,海外美资,必须经过所在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投保。根据投保程序,投保申请人在实行投资之前,必须取得一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登记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发给上述登记表时,即一并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取得东道国政府批准书的各种资料,投保申请人有责任根据上述资料事先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书,同意将该项投资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投保,在美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特地要求办理这种批准手续。待东道国批准后,东道国签发的批准书将寄交当地美国大使馆转回该公司。这种做法是美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即东道国愿意投资人向OPIC投保,承认OPIC承保资格,有助于增强海外美资的安全性,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其次,海外美资必须是新的投资,方可投保。即该美资是投向新的项目,早先已在当地开业经营的海外美资则不能投保,但旧的企业因进行重大扩建、更新设备而吸收的新的投资则视同投入新项目的美资可以投保。这样的做法也有很明显的导向性。一般新的投资都是经过市场调查研究,认为有厚利可图的项目,且风险可能相对较小,而旧的企业由于已经开业经营,再要求增资可能出于经营不善或其它不利原因,可能更易遭受风险事故,从而引发保险纠纷,而且保险赔偿金是按照原始投资金额再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无限制的增加原始投资,意味着赔偿金也会不断增加,因此,只有在旧企业有重大扩建、更新设备时才能投保,其实也就是要运营良好,有重大利好的前提下增资则可投保。最后,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换言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拒绝承保下列美资:①投资人看来是打算以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投资人在美国雇佣职工的人数;②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它企业单位雇佣职工的人数;③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④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这些条件又进一步限制了一些美资的投保,即那些对本国就业、出口有重大消极影响的美资。以上是公司承保哪些险别以及要求合格的投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并通过法案和合同做出了规定,要求投保人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在承包汇兑险时要求投保者履行一定手续,在审查合格投资时规定种种限制,甚至合格东道国也只是限定在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与其说是对投保人的限制,不如说是对他们有条件的保护,比如在承保项目中极力扩大征用的概念和征用主体的范围,扩大战乱险的内容,在投保适格条件中扩大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因此,限制也好,保护也好,这些都是考虑到国家整体发展战略,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因素以及为将来发生风险及纠纷事先作好充分准备,都体现了为保护投资人所做出的努力。可以说,美国国内的OPIC体制是在不违背基本公平原则,不影响本国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本国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作为政府的工具,积极主动地为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策略助一臂之力。

5. 美国保险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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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主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销售税。1、公司所得税: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薪工税外的第三大税种。公司所得税开始于1913年3月1日的联邦公司所得税法,到1916年才成为一个正规化、永久性的税种。(1)纳税人。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2)课税对象、税率。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全球的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2、销售税:销售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对种类商品及劳务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课征的一种税。美国的销售税是在19世纪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1921年,西弗尼亚州率先开征零售销售税。那时的零售销售税是对一切工商业的销售收入额征收,税率很低。目前,全美国已有46个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已成为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40%以上。美国地方政府也征收销售税。销售税包括普通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普通销售税以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为纳税人,以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在美国开征普通销售税的州之间差异及变化较大。普通销售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的全过程为征税环节,实行从生产到消费每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税的原则。普通销售税的免税范围包括种子、化肥、保险费等。零售销售税亦称特种销售税,是对商品零售环节的零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税法规定,零售业者可以在商品售价之外标明应纳税额,作为商品的卖价。这表明,虽然税法规定零售业者是纳税人,但实际上税负通常由购买者负担。零售销售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各州规定不尽相同,最高税率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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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国保险公司怎么样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是全球范围内一个资本主义头号强国。而保险行业在美国也是有着很大的竞争力的。市民在美国购买保险时,选择一家比较有实力的美国保险公司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对自身的保障是有很大益处的。下面我们还是一起来看看相关详细介绍吧。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日趋成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通过外资的投入、国际合作等等一系列的商业措施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其中就包括保险公司等企业。而美国保险公司成为了很多的人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不仅仅是美国人关注保险,中国人同样也很关注美国的保险。大部分都很喜欢将两者进行比较,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同国内的保险公司相比,美国的保险公司又有什么不同呢?他们的保险和中国的保险有什么差异吗?这些问题也是很多的人想要去迫切了解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想要购买保险的人。对于那些想要购买保险的人来说,选择一个可靠的保险公司是相当重要的,这关乎到其切身利益。到底是中国的保险公司好还是外资的这些保险公司更加真实可靠呢?这就需要顾客自己擦亮眼睛,认真进行思考了。
美国保险公司与中国保险公司的比较
保险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投资方式。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和悠闲。大部分的市民会选择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进行投资理财。
生在北京的小李,他就表示自己愿意去投资保险。他认为:人一生总是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发生,我们不能提前规划一切的未来,也不可能拥有预知未来的能力,面对一些突发的状况,我们为何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呢?随着保险行业的越来越多,外资企业的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说美国的就比中国的好,相反地,我们更应该用宏观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和保险公司。
美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地位
在传统观念上很多人都认为外国的就是好的,只要与国外沾边,就是好东西,其实不然。对于保险这个行业来说,也有很多人认为美国的保险公司肯定比中国的强,信誉度要更加的高,更加安全可靠,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购买保险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的思考与分析,选择到一家适合自己自身条件的保险公司,这样才是正确的做法。盲目地追求外资企业、打着国际旗号的这些保险公司,一定要进行慎重地选择和考虑。所以,保险公司的可靠与否,不是要看它的是否是外资企业,而是要看它的业绩与口碑。
市民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保险公司的选择。选择一家适合自身的保险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不要盲目的跟风,并不是只有美国保险公司才是最好的。而中国也有很多保险公司是非常不错的,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也可上网查询。

7. 保险投资的国外状况

我们看看美国保险投资演进情况,有一些是规定方式,同时规定政策性的方式,同时有些还规定比例。这是保险法规定的比例问题。这是讲的保险公司的情况,政府债券比重还不算太高,证券从过去44%到了79.4%,再就是抵押贷款、保证贷款这部分。这是1917到1998年的变化情况。主要保险公司的比例情况,2000年不动产7%,股票30%,债券54%,贷款8.9%,其他3.8%,欧洲国家不动产是5%,股票37.1%,债券35%,贷款12.1%,现金1%,其他5.9%。英国的情况国内证券、国外证券,股票的比重比较高。德国和意大利还不一样,意大利的情况,后期工业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日本从贷款转向证券为主,韩国也是这样的。后期工业国从经济发展相联系,到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逐步走向证券化,从前面整个比较来说,投资方式比较灵活,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规定了投资比例,投资总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证券化的原因是因为资产竞争化、经济全球化,还有一个原因是保险业投资险种的变化。从监管角度来说,应当是一致的。完善合作环境,投资方式选择各个阶段不一样,还有投资控制的比例。方式可以多样化,不仅可以直接入市,还可以是不动产,入市不单单规定比例的问题。我很赞成吴教授的说法,保险资金不得涉及保险以外的企业,而保险本身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所以是一个逻辑错误,是多余的。

保险投资的国外状况

8. 美国最好的保险公司

所有对友邦保险公司担心的客户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前两天中国保鉴会也证实了这一点。首先,友邦保险在整个亚洲来说,财务是最稳健,资金也是最雄厚的!虽然AIG做为AIA的母公司,但是两个公司的财务是独立运作,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代表。稍有一点金融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美国的公司法规定,总公司如果出现财务问题,是不允许向子公司调用资金,更加不可以从海外资产调用资金。友邦保险作为AIG最优质的海外资产,当然也不可以调用一分钱。第二,如果你平时你有看报纸或新闻的话,你们应该清楚。AIG做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巨头,在全球拥有超过一万多亿美元的资产,其中有80%的资产是在海外,且AIG大部分的业务运营状况良好,只是在总公司的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不当持有过多与次贷有关的短期债券,AIG只是面对暂时的现金流问题,而并不是公司的主体业务出现问题。第三,次贷金融危机在美国爆发,在美国乃全球的大金融集团难免受到冲击,受影响的程度取决于其持有与次贷有关的债券的多少有关。在美国的五大投行中有三家破产或并购,可见这一次的次贷金融危机的影响力有多大。当然AIG也是受影响较大的金融集团之一。最近又有相关的报道,美国又有多家金融公司面对危机。为什么这么多的媒体会较为关注AIG,就因为AIG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AIG经营80多年以来从来没有遇过如此困难,很多人都会想,这么大的公司都会出现这样的危机,自然好奇心也就大。这也证明了AIG在全球的实力与影响力之强大。现在AIG面临的一切危机已过去,美国联邦政府作为AIG的第一大股东,相信全世界的人都应该知道,AIG没有破产的可能了。因为美国占有全球1/3的经济实体。除非美国政府垮台,除非地球垮台。经历了这一次的金融危机,让AIG更加之强大,也让更多的人来了解AIG。AIG现在还是世界最大的保险金融集团,以后也是。所以所有友邦的客户,关注友邦,关注AIG的人请你们相信。AIG,AIA永远值得你们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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