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根据合同对乙享有债权。后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但是没有通知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2024-05-16

1. 甲根据合同对乙享有债权。后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但是没有通知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您好,根据题干的描述,本题答案为【BC】
【解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甲转让债权无需经乙同意,但是应当通知乙。由于甲没有通知乙,则该债权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因此B、C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甲的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乙即可对乙发生效力,不需要经乙同意,因此A选项错误。另一方面,经过受让人丙同意后,甲转让债权的通知可以撤销,与乙是否同意无关,故D选项错误。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甲根据合同对乙享有债权。后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但是没有通知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2.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法律常识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答案为A。

3. 王某与甲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一种为什么

王某与甲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王某没有受到甲公司委托代理,并且乙公司知道王某已辞职之事,王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可见,代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本题中,王某已经辞职,显然已经没有甲公司的授权,其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且,王某的行为也构不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本题中,乙公司已经知道王某辞职一事,在王某代甲公司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要求任何委托证明,因此不能说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所以王某的行为也构不成表见代理。

王某与甲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一种为什么

4.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的行为是什么

   
    2007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8题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员调查乙的偿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校名师权威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见教材第140页。
    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

D行使不安抗辩权 

http://baike.baidu.com/view/129617.htm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

6.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2011年卷三多选第58题)

是的,正确的解释应该是: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A选项中,甲乙虽然约定租赁合同自办理公证后生效且双方尚未办理合同公证,但是,甲交付了租赁的房屋,乙支付了租金且甲予以接受,甲乙已经通过推定的意思表示达成了新的合意——租赁合同无须经过公证即可生效,这就变更了原来的约定。故A选项当选。

7. 经济法概论练习题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约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扩展资料:
经济法的产生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
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概论练习题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

8. 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但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也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对此,

A.甲和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 
B.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C.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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