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怎么申请

2024-05-15

1.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第一步、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已报销费用凭证、实施救助凭证、病史材料、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对象一般在合作医疗应报销费用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二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第三步、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怎么申请

2.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什么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支付额度:
0-10万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每一社保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金给予支付,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一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一、哪些情况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其实,有些情况是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的。
具体来说,就是因病返贫的;低保户得了大病重病家庭负担沉重的;孤儿、残疾人因大病重病需要救助的;精神病人、流浪人员因大病重病需要救助的;见义勇为受伤需要救助的等。
所以,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民政救助,但是如果你符合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的条件,遇到大病重病可以依照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二、重大疾病保险要怎么报销?
网友提问:
我们家里面有一个老人,他得了重大的疾病,然后我问了一下,好像他是购买了大病统筹的保险的我想问一下重大疾病保险要怎么报销呢,就要准备什么材料?希望律师可以为我解答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报销,因为我现在正在准备这方面的事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情况,重大疾病险报销的时候必须记清楚申请时间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3.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求助

你好!大病救助医疗申请需要一定条件,要求是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因大病治疗而使自己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比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还要低都可以申请大病救助,但是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治和已经报销过最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在申请办理重大疾病医疗补贴以前,需要将一些证明文件提前准备稳妥,再依照有关步骤申请办理费用报销。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看一下这篇文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有什么区别?1、缴纳社保人需要 填好《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办理审核表》;2、准备好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影印件;3、缴纳社保人还需备好医疗组织诊断证明书、药业费用收条等有关证实。针对已费用报销的治疗费,还需给予报销凭证。_有费用报销的费用一部分,还需给予附加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组织盖公章的合理税票正本或影印件;4、假如申请办理缴纳社保目标为低生活保障、残、失独家庭,还需给予有关有效证件正本、影印件等证实;如果是离休、在职人员的状况,需给予企业工资收入证明,失业失业人员需给予学生就业失业证明材料;且全部需提前准备材料均一式三份。关注专心保,1对1免费咨询,秉承专业、客观、中立的态度,为你挑选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让买保险变成一件容易的事!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求助

4.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是什么?怎么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重大疾病是什么?

  你是什么地方的呀?现提供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供你参考!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 施 办 法(第四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总工会、各管理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直属基层工会及外地住张单位工会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代办点应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2、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
  第十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资料和打印报表;
  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
  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受理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五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2%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二十条 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疗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且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范围,根据自付数额分段计算,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上述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救)助金申领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艾滋病;
  10、红斑狼疮;
  11、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
  1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
  附加病种:
  13、特定慢性病和一般性疾病。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
  1、患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
  (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2、患病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3%。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5%。
  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自负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
  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
  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
  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
  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总工会主席复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6、由市总支付互助金的,审批程序按照市总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动无补(救)助责任:
  1、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一次住院跨越两个互助期且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受跨期影响。且补助时限可追溯到上一期起始日,起始日之前的费用不予补助;不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只对上一互助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患病职工的补助力度,使互助金的使用更加灵活,惠及更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可根据当期互助金使用情况,报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酌情开展以下活动:
  1、对持有当年《特困职工家庭优待证》,患慢性病且长期依靠药物控制的特困职工,酌情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2、对部分患重大疾病职工经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追加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3、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救助病房,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职工采取医疗帮扶手段对其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同时享受河北省总工会当年提供的“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每年互助补助期为365天,补助期前30天为互助金缴费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5. 大病医疗补助的重大疾病

补助金支付比例90%95%个人支付比例10%5%

大病医疗补助的重大疾病

6. 重大疾病有哪些补助

  1、国家层面统一的救助或补贴政策,地方上各地有各地的《社会救助办法》。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障及社会互济共助政策的主要受益者为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的参保人,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其中重大疾病涵盖十大类重特大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和妇女乳腺癌以及妇女宫颈癌等等。

	  3、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救助每年不超过2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要怎么申请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搜索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什么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概念大致如下:
1、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用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要怎么申请

8. 重大疾病有哪些补助

1、国家层面统一的救助或补贴政策,地方上各地有各地的《社会救助办法》。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障及社会互济共助政策的主要受益者为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的参保人,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其中重大疾病涵盖十大类重特大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和妇女乳腺癌以及妇女宫颈癌等等。
3、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救助每年不超过2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一、合疗在哪里交
2022年合疗可以去街道或村委会统一缴纳居民医保或者通过网络支付去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3、保障水平。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大病卡怎么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
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医保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报销,就医时请参保居民一定要持卡就医,以确保就医报销数据完整,报销费用准确。同时,参保居民要坚持社区首诊制度,合理就医。
在社保卡丢失补换期间,参保居民需留好就医单据,手工报销时,医疗费用也将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如参保居民需查询就医报销明细,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个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