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募集问题

2024-05-16

1. 关于基金募集问题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关于基金募集问题

2. 一个关于经济法中募集资金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 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谁能给我详细点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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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怎样才能合法募集资金

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二)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非法集资罪

5. 发起 与 募集 筹集资金的区别

  1、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2、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资金筹集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和法定程序,从不同的资金渠道,筹措所需资金的全过程。无论其筹资的来源和方式如何,其取得途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即企业的资本金;另一种是向债权人借入的资金,即企业的负债。

发起 与 募集 筹集资金的区别

6. 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7. 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8. 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一、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基金募集步骤:
一般分为申请、核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个步骤。原来是(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一)基金募集申请
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下;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确认之日起,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确认文件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1)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私募基金募集原则有哪些?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三、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方式一般有什么
私募基金募集的方式一般分为注册资金募集和管理募集两种。
1、注册资本募集。注册资本募集是直接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方式,并将募集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来源,在公司设立时即确定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
2、管理公司募集。管理公司募集一般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用的方式,此时的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是已经积累了一定业绩、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并且具备募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资质和能力,这样才能进行管理公司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