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24-05-15

1.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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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并不是统一的,在全国不同的城市、不同的行业,保费率都不一样。国家确定保险费率主要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也跟所处城市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关心,主要的制定原则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一、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企业在与非全日制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山西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山西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第二条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
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临汾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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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4.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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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5.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

工伤保险费交付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属于一类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2%左右;用人单位内部浮动费率在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浮动费率。
一、杭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企业工伤保险比例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二、公司发生工伤申报后公司是否会受到罚款处罚
公司发生工伤后,申报后,公司不会受到罚款处罚。只有员工因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伤残等级在4、6级以上,当地的政府安监部门会主动去劳动局查询,确实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才会做出处罚。但是处罚和工伤申报没有必然关系,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致。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三、6000六险二金多少钱
没有确定的数额,需要按照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计算,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查询缴费明细。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因行业风险有所不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

6. 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按什么标准缴纳
(1)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2)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有几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10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对行业划分,费率确定和费率浮动作出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煤炭开采等),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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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只规定了不同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的比率,你所说的2%属于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所以你还得问当地的人社局或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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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8.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06%、0.12%、0.18%、0.24%、0.3%、0.36%、0.39%、0.42%,较原基准费率下调40%。同时,对执行上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仍按2018年实际缴费费率(即0.4%)执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此次调整前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40%,下调后实际缴费费率高于0.4%的,仍按0.4%执行。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已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应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将行业按照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至八类,不同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周期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定期核定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单位实际执行费率。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发生越少,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