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家公司试用期要半年,试用期这么长正常吗?

2024-04-28

1. 签了一家公司试用期要半年,试用期这么长正常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不是通过面试就能完全确认工人和公司完美的磨合。大部分公司和员工都是工作一段时间,相互了解之后,才会发现不适合对方。有点像对象,谈恋爱时间太短,盲目结婚离婚率更高。恋爱时间长了,给了双方互相了解的机会和时间,决定是否步入婚姻也就顺理成章了,相对更靠谱,更持久。所以“试用期”既保证了劳动者能在短时间内“辞职”,又保证了“用人单位”能高效替代员工。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不仅要看试用期的长短,还要考虑劳动合同的长短。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也有不同的上限要求。具体分为: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公司只能对同一员工使用一次试用期协议,也就是说,公司不能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再次同意试用期。比如小红和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再次与小红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时新的劳动合同不能再规定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偶遇的时期。但由于试用期工资福利水平较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的无知,规定太长的试用期。工人们应该提高警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签了一家公司试用期要半年,试用期这么长正常吗?

2. 请问试用期长好还是短好?一家公司要跟我签订三年合同,半年试用期。我觉得一年合同,一个月试用期还可以

  当然是试用期越短越好,半年的试用期,尽管不违法,但长了,难道是政府机关上班的?
  1、这家公司签3年合同,要6个月试用期,这是法律规定的极限!
        这说明这家公司不太地道,想占员工便宜的思想很明显,尽管这样做并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的工资,比较低。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也提供了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内,与正式工的权益是一样的。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3. 为什么有些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面试已经通过了,犹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认为试用期的长短不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一般的公司试用期都是1个月-6个月,多为3个月,到哪个公司都差不多。时间太短,不能真实了解新员工的能力和真实状态;时间太长,会被员工认为是为了压榨劳动力、节省成本。
一般签3个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个月的试用期;签1-3年需要3个月的试用期;签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每个公司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果你的表现优秀,可能会提前结束适应期。当然,如果表现不好,可能会延长试用期或者被辞退。

你就职最主要的是要考虑这个公司的发展前景、你应聘职位的发展空间、工作环境是否适合你和工作内容你是否能够驾驭等。这些才是比较重要的,关乎你的职业生涯与未来发展。
其实有试用期对求职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就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试用期期间,你也可以考察这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企业文化氛围、工作日常情况,积累工作经验,学习工作技能等。
有个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没有试用期,结果签了合同发现这个公司的工资发放总是拖了又拖。

公司试用期在三个月是合理的时间线;如果面试时告知试用期是6个月,您就要警觉这家公司用人的诚意和公司业务的真实可靠性了。如果HR或老板表现出各种“新人不要看钱要多学习”之类的套路,果断放弃这样喜欢使用“免费人力”的公司;如果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就是违反最新《劳动法》的骗子公司了,果断放弃这种垃圾公司。

综上所述,一个公司有试用期是正常的,没有试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试,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双方都能在试用期期间更加了解彼此,以此来确定要不要继续待在这个公司,要不要留住这名员工。

为什么有些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 为什么有些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有什么讲究?

大部分企业要求新员工有试用期,这是正常的,也符合劳动法中的法律规定。而有些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试用期满就说“不符合录用条件”,把求职的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我国对试用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试用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你就要小心了。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无理由辞退劳动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仅要有明确的辞退劳动者的理由,还要有相应的证据。

否则,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大学毕业的小李翻阅报纸,看到一家公司在招聘“高级置业顾问”。要求如下:大学毕业,无工作经验,一经录用,待遇从优。小李去应聘的时候,经理告诉他,公司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200元。

如果三个月后他成了常客,就增加到每月2000元。对于每一笔交易,他都可以得到佣金作为奖励。各位请注意,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要先约定,再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约定试用期。至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后再说。大部分人入职时都被告知试用期一至三个月,有的干脆说是三个月。至于签劳动合同,你进公司后,会熟悉一段时间。

5. 如果一家公司,本来试用期是三个月,可是三个月过后,公司提出要延长试用期,有谁告诉我,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你是在一些绩效考核比较明确的岗位,三个月试用期没达成绩效指标让你继续进行试用期是很常见的方式。
但是通常延长试用期也是变相的通知您,您与公司的要求不符,除非你非常想留在这个公司,而且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否则基本可以认为离职是必然结果 来自职Q用户:陈女士
合同签几年?公司是什么样公司?正规公司的话明显就是觉得你不行。 来自职Q用户:路先生

如果一家公司,本来试用期是三个月,可是三个月过后,公司提出要延长试用期,有谁告诉我,该怎么办

6.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两个月,试用期是三个月,公司说转正后才能签

劳动者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已是非法用工,劳动者可以辞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同时递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 新公司说一年一签,但是试用期是3个月,这合法吗?

跟你想的不太一样。
1、合同有效,但是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一年以下(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你这情况试用期按一个月或两个月计算,超出之外的不能按试用期。
2、干完一年后再签合同,由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次的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完全无效。
3、干完一年后再答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符合双倍工资的条件。
4、等第三次签合同,你就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公司不得拒绝。 如果不签,应当支付给你双倍工资。
参考:《劳动合同法》
十四条部分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公司说一年一签,但是试用期是3个月,这合法吗?

8. 公司试用期3个月,3个月过后不用了,合法吗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规定的情形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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