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2024-05-12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1、印花税的定义: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时,账薄启用时和证照领用时一次性缴纳;
3、印花税纳税人界定:书立各类经济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
4、计税依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合同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若没有分开注明的,以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5、印花税的特性:计税金额小,风险大。多交了不退,少交了要补缴,不然被税务局发现会有滞纳金。
合伙企业的活人份额转让肯定要签署转让协议,此合同的书立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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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伙企业合伙人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合伙企业购买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购买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要缴纳印花税吗?

4.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中的相关规定,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于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出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长久以来由于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做出了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让大家重新关注了这个问题。
结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后,通常通过“实收资本”、“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等科目来核算。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
在认可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答复中,往往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进行了条件限制,即合伙人投入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税务机关也给出了若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来核算,则需要就对应科目核算的金额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意见。我们建议,合伙企业应当设置单独的科目来核算合伙人出资,以防范印花税的争议和税收风险。

5.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帐簿印花税

只要你建帐,就必须缴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2]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帐簿印花税

6. 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份要交什么税?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不需缴纳营业税,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此类交易,转让方的企业法人不必缴纳营业税。只需按照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一般企业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7.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项投资是以自然人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出资的,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则不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投资者涉税处理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对该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作为企业投资者对该合伙企业的分红进行入账。对于企业投资者确认的分红所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企业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需要并入企业投资者其他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已经修订,并将法人企业增加到合伙人的范围。该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0〕91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范围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因此,按照当时的情况,财税〔2000〕91号文件表述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这个规定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现了抵触,因此,合伙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
另外,合伙企业在执行税收文件过程中,会产生如下纳税情形: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投资于同一合伙企业的两位投资者由于其性质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投资者适用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5%~35%,而企业投资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企业投资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先按合伙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所得属于企业投资人的分红所得,由于没有免税规定,需并入投资人的其他应税所得,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政策待明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的形式也各有差异,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人、不同形式的合伙企业,在股权转让、投资分利等事项发生时,如何正确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是投资者所关注的问题。
近期《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2号)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这项政策的出台也增加了合伙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的需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是目前并无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收益的纳税操作程序。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8.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转让股权所得,扣除原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以及在转让股权前因经营所得应分得利润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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