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不履行情形是怎样的

2024-04-27

1. 债的不履行情形是怎样的

一、履行不能:
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
1、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履行困难。
(2)债务人缺乏资力。
(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2、法律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1)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A、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
B、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C、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D、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
(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如不可抗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B、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C、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D、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
E、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
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主观上为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
2、发生时间: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可以为明示,也可为默示。
3、法律后果:
(1)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
(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
(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
(4)发生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
(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
期前拒绝履行合同之债被称之为预期违约。
三、迟延履行:
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迟延给付+受领迟延=迟延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
(3)履行仍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事由。
2、法律后果:
(1)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
(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4)对迟延期间的不可抗力负责。
(5)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四、瑕疵履行
1、概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法律后果,视此种瑕疵能否补正且是否补正而确定其后果。
(1)履行上的瑕疵能补正的:
A、债权人有权拒绝受,并可要求债务人补正。
B、因补正而造成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人亦应予以赔偿。
C、赔偿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其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D、债务人能补正而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的性质不许强制执行的除外。
(2)瑕疵不能补正的:
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债权人愿意受领,则可就其价值减少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五、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1、条件:
(1)债务人履行行为有瑕疵。
(2)这种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
2、法律后果:
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

债的不履行情形是怎样的

2. 债的不履行包括哪几种

法律分析:债的不履行也就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都同样构成合同的不履行,都要负违约责任。债的不履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全部不履行,又称不实际履行,指完全没有履行债务,没有履行债的标的;二是部分不履行,又称不当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指不完全履行债务,也就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包括迟延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

1、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
2、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3、迟延履行: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
4、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5、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一、行使抵押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二、合同迟延履行类型
(一)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当因为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先延期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予以免除责任。

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

4. 债的履行不能

法律分析: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比如标的物已灭失、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等等。履行不能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5. 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

法律分析:1、履行不能: 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
2、拒绝履行: 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3、迟延履行: 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
4、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5、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

6. 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犬神寻找网提醒大家法律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当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一、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是什么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7. 债的不履行包括哪几种?

法律分析:
债的不履行也就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都同样构成合同的不履行,都要负违约责任。债的不履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全部不履行,又称不实际履行,指完全没有履行债务,没有履行债的标的;二是部分不履行,又称不当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指不完全履行债务,也就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包括迟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的不履行包括哪几种?

8. 能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采取了所谓的法定留置原则,即一方面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形,另一方面合同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由法律规定。这样一来,导致我国的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
但是,《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样就意味着,债权人对于“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显然就被大大扩张了。不仅债权人依据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被留置,而且债权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被留置,如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占有的他人的动产,当受益人不偿付管理人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时,管理人也有权留置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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