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个公司理财怎么缴税

2024-05-15

1. 委托别个公司理财怎么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投资公司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应以银行代为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在代收利息时代扣代缴。

  该投资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无论是直接从贷款利息中扣支还是全额收取利息后再另外支付银行手续费,都不得以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计税收入额。因为银行为投资公司提供的受托发放贷款的业务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的性质是不同的。

  受托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属于投资公司(即资金所有人)的金融利息收入,其纳税主体是投资公司,银行只是代收方,是扣缴义务人,负代扣代缴责任;而手续费则是银行为投资公司提供受托贷款业务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入,其纳税主体是银行,由银行自身按金融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利息与手续费之间不存在可抵扣关系。

委托别个公司理财怎么缴税

2. 委托理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

   乙公司是一个专业的从事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的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同时甲公司委托1000万给乙方做委托投资,乙方收管理费用10%,乙方承诺年化9%保底收益。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受托资金1000万,以乙公司名义开设帐户从事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纳完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将1000万资金交易的平仓收益以定向分红的方式分给甲公司,但是超过了甲公司所占股权比例所对应的'税后利润金额。
    问题:甲公司取得的收益是不是税后分红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1、业务解析 
    这是一个委托理财案,乙公司如果按委托投资的运作方式,应该开一个甲公司的帐户进行操作然后专帐运作,平仓后,抽取10%管理费后,将平仓收益直接支付给甲方,由甲方进行企业所是税汇算。但是现在乙方犯了两个错误,错误一,乙方将受托资金视作自营资金管理与运作;错误二,乙方不应将受托资金的平仓收益视作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进行汇算清缴。
    目前,我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文件从正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只能根据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所进行推理,24号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这么一大段的文字,有句话是非常关键的,就是“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因而委托投资的资金还是实质认定的,认为,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并不是根据帐户抬头来进行确认。按此思路,甲公司应该根据委托协议自取得收益后自行汇算清缴。这是一种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方式。
    但是我们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读方式。甲方由于本身就是乙公司的股东,这1000万可以认为是甲方给乙方的追加投资,乙方拿了这部分委托资金作为自营资金管理。按此思路,受托理财的收益就是属于税收分红,从证据链的角度,唯一的缺憾就是合同应该体现投资的性质,帐面也应该有实收资本的处理。这时从形式上是完备,问题反而产生于不按股比分红的税务问题,不按股比分红的分红款是否可以免税?目前没有直接否定的文件,但是实操中许多税务机关颇有微词。
     2、商业模式 
    这时回到商业模式。是否换个商业模式就可以改变这种问题呢?是的,采用合伙企业,就可以规避掉企业所得税的混乱与形式与实质背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