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关系

2024-05-13

1. 探矿权和采矿权关系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探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采矿权。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工作按规定完成的,探矿权人可按规定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符合采矿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探矿权和采矿权关系

2. 探矿权收益现状

(一)黑龙江省探矿权分布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已形成了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地质勘查行业队伍。截至2008年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共102家。主要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单位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勘局、省黄金工业管理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武警部队黄金第一总队、化工部黑龙江地勘院以及大庆石油总公司的勘查单位等8个部门。具体情况如表4-1、4-2所示。

表4-1 探矿权发证按勘查阶段统计表

(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财政收入现状
在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过程中,探矿权人需根据《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进行探矿权申请的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尚需缴纳探矿权价款。近几年来,全省探矿权个数及其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情况见表4-3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全省有偿使用探矿个数2004年最多,而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在2005年达到目前最高峰,即1.05亿元。

表4-2 探矿权勘查登记按矿产分类统计表


表4-3 2002~2006年全省有偿出让探矿权个数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情况

(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2009)
(三)2003~2008年地质勘查取得成果的基本情况
1.2003~2007年地质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3年度,固体矿产勘查稳步推进,其中各地勘单位在国补、省补以及自投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中圈出有一定数量的多金属,贵金属异常区和矿(化)点及矿体,并预测多处成矿区和找矿区,同时也找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金属矿产并获得了一定资源量。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进展的矿区多处,已发现小型岩金矿产地4处,小-中型铅锌矿产地2处,中-大型建材非金属矿产地2处。东安大型岩金矿资源储量通过国家级评审,探明资源储量24.3吨,平均品位8.99克/吨。
2004年度,各地勘单位在国补、省补以及自投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中圈出一定数量的多金属,贵金属异常区和矿(化)点及矿体,并预测多处成矿区和找矿区,同时也找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金属矿产并获得了一定资源量。2004年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进展的矿区多处,其中在阿城市白岭区发现了较具前景的铅锌矿床;铁力市鹿鸣-平安区发现了有望达到中-大型的钼矿床;黑河市争光岩金矿和黑河三道湾子金矿有望达到中型以上矿产地。
2005年度,勘查成果比较显著,煤炭新增资源储量6.2亿吨,逊克东安岩金矿外围新增资源储量10吨,新发现了大兴安岭呼中区上中埃基西马亚河地区铅锌、宁安市沙兰镇地区金银、大兴安岭塔源二支线金银、黑河市三道沟-猪肚子河岩金、黑河市上马场乡纳金口子岩金、宁安市黄旗沟地区铅锌锡、双鸭山寒葱沟铁等7处小-中型矿产地和一些重大找矿线索。
2006年,通过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发现矿点(矿化点)40余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靶区5处;利用中央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57个,项目资金19572万元。宁安英城子岩金矿预测资源量达到10吨,黑河争光岩金矿控制内蕴经济资源量20吨,双鸭山寒葱沟铁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达500万吨,大兴安岭地区探明可望达到中型的铅锌矿和钼矿各1处,呼玛椅子圈煤矿煤炭预测资源量达1.3亿吨。在得尔布干成矿带上发现了白卡鲁山碧水铅锌矿,在中部小兴安岭———张广才岭成矿带首次发现了大型的铁力市鹿鸣钼矿床,已经探求控制的和推断的钼金属量大于10万吨,同时,又发现了同类型的霍吉河钼矿床。
2006年,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托省资源开发融资平台,建立了境外资源开发贷款项目储备库,运作的境外项目达66个。龙兴集团取得了俄罗斯图瓦共和国塔什特克大型铅锌多金属矿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哈尔滨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俄罗斯赤塔州莫戈恰区涅尔丘甘煤矿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省地勘局对玻利维亚圣克鲁斯省穆能铁矿进行了前期调研。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将兰塔尔斯卡亚采矿公司股权的70%转让,收回了前期投资并有所获利。库顿岩金矿勘查已探求金资源量35吨,预测全区金资源量90吨。赴南澳大利亚考察矿业,初步达成了铜矿的合作意向。矿业集团在俄马加丹州砂金开采工作已经正常开展,马加丹州岩金勘查项目已与湖南鼎新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并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赴玻利维亚考察矿产资源,已通过穆通铁矿的初步立项论证。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与澳大利亚北部省洽谈,取得了合作勘查开发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共识,并在津巴布韦选了一处金矿、一处钽铁矿作为投资目标。省区域地质调查所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达成了开发红山铅锌矿的协议。
2006年,齐齐哈尔矿产勘查总院与澳大利亚就争光岩金合作项目重新谈判,补偿资金大部分已到位;地勘一院与大连新发展集团合作,新发展集团已投入400万元进行风险勘查;地勘四院成功运作地热项目;地勘五院的鹿鸣钼矿、红旗山铁多金属矿和大西北岔硅石矿三个矿权成功合作。地勘六院办理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延续,霍吉河多金属矿的矿权合作也正在全力推进。科研所与澳大利亚合作组建龙邦矿业,引进澳方100万澳元资金。矿业集团将多宝山铜矿床勘查许可证更名,保障了多宝山矿田整体开发。黑龙江省地勘局与福建天宝集团合作开发三道湾子金矿,已经投产。
2007年,中国地质调查局与省国土资源厅于11月2日签署了《合作开展黑龙江省多宝山地区矿产远景调查协议书》,投资4000万元,用3年时间在该区进行矿产远景调查综合方法技术试验与示范。启动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经多次沟通协调,省财政拟出资2亿元,自2007年开始,用5年时间,开展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2007年开展3个区块,调查面积2.78万平方千米,资金概算0.76亿元。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与哈尔滨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5000万元,分3年时间在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为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评价和生态环境整治及城市建设发展等提供依据。发现了绥滨县福兴煤矿大型矿产地1处,黑河市上马场乡岩金、大兴安岭地区碧水铅锌等中型矿产地2处,呼中区偃尾山铜多金属矿、桦南县乱泥沟金银矿、桦南县二伐岩金矿、宁安市英城子外围金(银)矿、大兴安岭松岭区大子杨山—红光一带煤矿等小型矿产地5处。新增资源储量:煤炭4.02亿吨;金属量:金6.4吨,钼0.43万吨,钨0.86万吨;铅锌3万吨;矿石量:铁340万吨。有力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的援藏地质找矿项目,投资1000万元,利用两年时间,共发现了3个大型矿床、3个中型矿床、3个矿点和一批重要找矿线索。
2007年,省坤源公司与帝国矿业公司(老挝)进行合作勘查湄公河畔的孟巴本镇金矿项目普查。
2.2008年地质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8年1月,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与黑龙江省政府在哈尔滨签署了《黑龙江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是中央和地方合作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一次全新探索,也是提高全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促进地质矿产勘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一个重要举措。协议确定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统一部署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勘查工作、勘查技术方法试验、矿产远景调查和重大地质问题研究;开展煤炭资源及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开展城市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保护和处置研究等。目前初步框定各类合作项目13.6亿元。合作周期为2008~2015年。
(1)新发现矿产地和新增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2008年,完成阶段性勘查煤矿地4个,其中大型1个(勘探)、中型1个(普查)、小型2个(详查1个、勘探1个);本年新发现煤矿产地7个(大型1个、中型1个、小型5个),钼2个(中型1个、小型1个);本年提高规模级别的煤矿产地4个(大型2个、中型2个)。新增查明(333)级以上矿产资源储量为:煤738253千吨,其中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256633千吨、已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26550千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455070千吨(伴生油页岩17400千吨);钼金属量18008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金金属7107千克(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2)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取得重大成果
自2006年国家全面实施危机矿山找矿以来,全省共有8个国有大中型矿山开展了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2008年度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6个,其中3个项目取得了显著的地质找矿成果。黑龙江省鹤岗煤矿接替资源勘查,该矿为国有大型煤矿,在本项目实施前,保有(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53000万吨。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资源量31949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其中(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0920万吨。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9年,解决数万人就业。黑龙江省鸡西煤矿接替资源勘查,2008年在矿区外围普查找矿,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资源量30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其中(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0000万吨。
另外,黑龙江省宝清县老柞山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本矿为国有大型金矿山。原(333)级及以上资源量24400千克,经历年开发已开采殆尽,现保佑资源储量700千克。在主矿带的深部发现了延伸矿体及盲矿体10条,初步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金资源量4000千克。
(3)煤炭资源勘查成果显著
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煤矿深部勘探,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2241万吨。2005年以来在矿区深部开展详查、勘探工作。2008年发现深部矿体长7千米,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15622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黑龙江省绥滨县福兴煤炭普查,原为中型煤矿,原有煤炭资源量为(334)级,经2007~2008年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7540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黑龙江省宝清县元宝区煤炭普查,2008年开展普查工作,估算(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6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马场区煤炭详查,原为中型煤矿,原有(333)级以上煤炭资源储量56392万吨。2004年以来开展普查、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4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煤矿接替资源勘查,2007年以来开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3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呼玛县鸥浦盆地362高地煤矿勘探,2007年以来开展勘探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655万吨(已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煤炭普查,2005年以来开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578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北山口煤炭详查,2007年以来开展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501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黑龙江省鸡东县宝泉参场西区煤炭详查,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080万吨。2007年以来开展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200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东宁县东宁煤田浪东沟矿区详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算(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029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鹿山煤矿二井区生产补充勘探,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4124万吨。2008年开展补充勘探,本年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2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4)金属资源勘查成果明显
在小兴安岭—松嫩盆地边缘成太带(Ⅲ级)孙吴有色金属成矿区(Ⅳ级)实施的2个钼矿勘查工作成果突出:黑龙江省逊克县霍吉河钼多金属矿床详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算(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钼金属量13008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孙吴县莲花山钼多金属矿产普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计(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钼金属量5000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黑龙江省东宁县金厂矿区及外围岩金普查,该矿自1994年发现至2007年,已成为特大型金矿,(333)级金资源量已达63406千克。2008年继续开展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金属量3107千克(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四)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投入-产出现状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投入产出情况如表4-4所示。

表4-4 2002~2006年黑龙江省地勘行业投入-产出情况


续表

注:国家地质勘探费中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国家矿补、中央财政补贴。
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完成实物工作量:钻探347650米,坑探11899米,槽探97万立方米,浅井3409米。地勘单位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情况如表4-5所示。

表4-5 地勘单位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

3.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探矿权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采矿权是在批准,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探矿权根据工程需求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获得被许可开发的矿产品,在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4. 探矿权与找矿潜力

截至2008年,全国勘查许可证登记在册的有36745个,其中能源矿产5393个,黑色金属矿产5052个,贵金属7661个。2008年当年新立勘查许可证7766个。勘查许可证,也就是探矿权的问题,最近几年一直是地质找矿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瓶颈问题,集中反映了利益博弈易僵持、法律环境不健全、规划部署难落实、工作主体少动力等地质工作实施时的具体外部环境问题。
嵩县矿集区的历史状况可以反映上述探矿权问题。该区面积1000平方千米,位于小秦岭—熊耳山—外方山金银多金属矿带东段,是河南省重要的金钼多金属矿产资源集中分布区之一。该区有地球化学综合异常56处、重砂异常270个,经过以往勘查评价,已发现一批大中型金矿床,累计提交黄金资源储量100余吨。仍有500平方千米地区勘查程度较低,具有较大找矿潜力。区内目前分设有探矿权154个,采矿权112个,矿业权设置多而分散,一些探矿权面积小于1平方千米,勘查工作没有统一部署,勘查效果不明显。而河南全省探矿权数量多,几乎占满了成矿有利地区,但80%的探矿权人是社会投资者,大多无技术力量探矿,或者不想探矿,或者谋求倒卖矿业权。
地质资料是长期能量的地质找矿信息,主要分布在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地质资料馆,二是省级地质资料馆,三是各个地勘局、地质队。前两个层次,已经对社会公开,后一个层次尚属单位所有,而且它是大量的。如何把这些地质资料利用起来,是提升我国地质找矿能力的重要问题。根据专家预测,我国成矿地质条件有利,矿产资源潜力很大,主要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程度仅占三分之一,尚有三分之二的潜力。其中石油探明程度为33%,煤炭已发现的资源量只占资源总量的23%,天然气探明程度为24%,其他重要金属矿的查明率都在40%左右。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把潜在资源,变成现实的地质找矿产能。

5. 什么是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探矿权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什么是探矿权?

6. 什么是探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什么是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就特定地域的某种或者某几种矿藏进行勘探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该法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但没有明确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随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确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但由于法律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规定得不够明晰。实践中,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究竟是什么权利,属于何种物权,仍存在些争议,探矿权、采矿权作为物权的观念并未真正树立起来,无证勘查、采矿以及侵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直到《物权法》才明确规定探矿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

什么是探矿权?

8. 探矿权能不能釆矿

你好亲亲,有探矿权不可以采矿,可以探矿,即进行地质勘探。地质勘探完毕实施采矿需要办理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六证。法律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摘要】
探矿权能不能釆矿【提问】
你好亲亲,有探矿权不可以采矿,可以探矿,即进行地质勘探。地质勘探完毕实施采矿需要办理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六证。法律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