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厅的介绍

2024-05-13

1. 贵州省林业厅的介绍

贵州省林业厅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的介绍

2. 贵州省林业厅的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植被恢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3. 贵州省林业厅的分管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机关内设13个处室,即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造林绿化管理处、森林资源管理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政策法规(宣传)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科学技术处、对外合作与产业处、森林公安局、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下属机构有省林业科学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营林总站、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省林业种苗站、省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省野生动植物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林业厅 ,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贵州省林业厅的分管机构

4. 贵州省林业厅的直属机构

省营林总站:负责组织编制我省石漠化治理和防沙治沙工程的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监测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我省防护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森林经营培育等工程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森林公园、森林旅游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工作。 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科技开发、推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林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的管理;编制林业科技推广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督促和检查验收;负责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成果交流转让及技术引进工作;承办林业科技推广的其他事宜。 省林业种苗站:编制全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法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引进和推广林木种苗先进技术;全省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和林木品种的选育、引种、评审;林木种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省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办理国外引种和出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审批、签发手续;检查指导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执行现场检疫任务;组织全省森林病虫的普查、调查,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统一调拨森林病虫药械、药剂;总结交流检疫防治工作经验,推广检疫防治新技术,培训检疫防治人员;承办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的其他有关事宜。 省野生动植物管理站: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的政策、法规,监督管理猎枪弹具的销售,办理有关证件等;组织对全省野生动物、森林植物的监督、监测和调查,并建立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档案;依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向社会宣传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知识,协调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工作;开展资源保护和物种研究工作;为伤、残和受到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提供救护、饲养场所,对经济价值较高的动物进行饲养、繁殖、驯化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工作。 省森林资源管理站:承担全省林业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承担全省森林资源消长监测,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执行、监督以及林木采伐管理;组织全省造林实绩核查;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协助林业区划、调查规划设计以及成果的审批;协助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和资质的审批。 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贯彻执行《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省有关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工程的规程、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省林业厅领导下,协助省天然林资源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退耕还林工程的日常工作。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承担天然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建设和检查验收,拟订工程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并监督实施;在省林业厅领导下,协助省天然林资源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天然林资源工程的日常工作。 省三三五六项目管理中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的后续发展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完成世界粮食计划署及农业部对该项目布置的监测与评估工作;负责管理使用项目后续管护资金及后续开发资金、资产,扩大和延伸项目成果的培值增效;积极开展以开发养项目,以项目促开发的工作。 省公益林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承办全省地方公益林的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率补偿资金的兑现及使用监督,维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率动态监测和公益林管护的监督、核查工作。 贵州省林业信息中心:拟订全省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林业信息资源数据库、林业电子政务网、林业数据中心及厅机关局域网的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林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应用;负责全省林业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软件开发与应用指导及林业信息化技术培训工作。

5. 贵州省林业厅处长名单

【摘要】
贵州省林业厅处长名单【提问】
【回答】
【回答】

贵州省林业厅处长名单

6. 云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云南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具体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二)拟定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以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选育、审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指导监督造林绿化的检查考核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四)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凭证采伐;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和松香产品凭证运输;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初审,以及监督、指导有关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五)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的有关业务工作。(六)管理国家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组织、建立地州市县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经营利用;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和珍贵树种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工作。(七)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工作。(八)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以及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实行宏观管理。(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十)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十二)管理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经工作。(十三)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党群工作。(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7. 黑龙江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拟订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省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省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和设立木材检查站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编制、审定全省各县、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方案。指导、监督全省更新造林工作。审批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护工作。核发整车(船)运输证明。负责全省进口木材的运输管理。指导林业贮木场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四)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全省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征用占用湿地资源的审批工作。(五)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监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六)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管理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等工作。(七)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扑火、草原扑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立审批。承担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省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省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九)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申报、审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林业世行贷款项目。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负责项目基地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负责国家、省及外资项目等专项资(基)金和厅直单位审计工作。(十)指导、监督全省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口、进出省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批天然、人工母树林、种子园抚育(卫生)伐设计并检查验收。负责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和采伐审批、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及基地变更审批和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监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负责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及隔离试种管理。(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8. 黑龙江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拟订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省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省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和设立木材检查站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编制、审定全省各县、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方案。指导、监督全省更新造林工作。审批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护工作。核发整车(船)运输证明。负责全省进口木材的运输管理。指导林业贮木场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全省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征用占用湿地资源的审批工作。
(五)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监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管理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等工作。
(七)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扑火、草原扑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立审批。承担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省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省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九)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申报、审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林业世行贷款项目。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负责项目基地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负责国家、省及外资项目等专项资(基)金和厅直单位审计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口、进出省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批天然、人工母树林、种子园抚育(卫生)伐设计并检查验收。负责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和采伐审批、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及基地变更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负责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及隔离试种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自www.hljfores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