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破产,受益人是否会受影响

2024-05-14

1. 信托公司破产,受益人是否会受影响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行业优胜劣汰的结果,从长远看,对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摘要】
信托公司破产,受益人是否会受影响【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行业优胜劣汰的结果,从长远看,对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回答】
有相关资料吗【提问】
亲亲,您是要什么资料呢【回答】
目前来讲,(新华信托破产)属于行业的个别现象。从信托行业来讲,这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任何行业,出现一些企业经营不善、违规经营导致风险损失,都是一个自然现象,通过这样的风险处置有助于整个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行业新陈代谢。从长远来看,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以及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回答】

信托公司破产,受益人是否会受影响

2. 信托公司破产,受益人是否会受影响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破产后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就终止了。清算组有义务协助新的受托人把信托事务承接过去。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摘要】
信托公司破产,受益人是否会受影响【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破产后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就终止了。清算组有义务协助新的受托人把信托事务承接过去。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回答】
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回答】
信托破产有隔离保护机制,即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投资人资金)是相分离的。信托公司一旦破产,将由监管部门指派接管组或别家信托公司接手原有信托财产及事务,对投资人影响有限。从监管的角度出发,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是第一要务。【回答】

3. 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你所指的应该是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的概念。
劣后受益人一般与优先受益人相较,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发行信托计划,实际上是为“劣后受益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然,证券公司在这一类业务中没有直接与“劣后受益人”发生法律关系,没有违规,但毕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在有证据证明证券公司积极为“劣后受益人”与信托公司牵线搭桥,促成信托计划发行时,证券公司仍然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所幸的是,大多数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没有“劣后受益人”的参与,较常见的是对所有受益人一视同仁且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参与其中。

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4. 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你所指的应该是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的概念。\x0d\x0a劣后受益人一般与优先受益人相较,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x0d\x0a\x0d\x0a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发行信托计划,实际上是为“劣后受益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然,证券公司在这一类业务中没有直接与“劣后受益人”发生法律关系,没有违规,但毕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在有证据证明证券公司积极为“劣后受益人”与信托公司牵线搭桥,促成信托计划发行时,证券公司仍然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所幸的是,大多数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没有“劣后受益人”的参与,较常见的是对所有受益人一视同仁且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参与其中。

5. 为什么信托机构会拒绝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转变受益人?是不是转换受益人会对信托公司造成损失?

拒绝不会给信托公司多带来一毛钱的利益!

信托公司拒绝协助原受益人和新的拟议中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无非两种情况:

1、违反原信托合同约定。比如【原告与致真公司要求同时办理分割转让的再转让业务】,具体怎样,得看到具体的信托合同才能说。

2、新的拟议中的受益人不具资格。其中既有其从事某项商业交易的具体资格,如外资独资企业绕了个圈子,打算受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股权,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又或者,其受让资金来源不明,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和”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判断,是信托公司的应尽义务,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反洗钱。

到底什么情况,还是得看信托合同等文件才能说清楚。

为什么信托机构会拒绝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转变受益人?是不是转换受益人会对信托公司造成损失?

6. 2.如果信托公司履职不力的话,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去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

信托公司履职不力,投资者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原则上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例如,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消费者的资金时,出现了损失或外部费用,只要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即使信托财产出现了损失,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财产或用其他财产来支付,对外发生的费用或债务也只以信托财产承担,债务人无权追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反,如果信托公司违背职责或处理不当,对受益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应该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摘要】
2.如果信托公司履职不力的话,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去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提问】
信托公司履职不力,投资者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原则上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例如,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消费者的资金时,出现了损失或外部费用,只要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即使信托财产出现了损失,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财产或用其他财产来支付,对外发生的费用或债务也只以信托财产承担,债务人无权追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反,如果信托公司违背职责或处理不当,对受益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应该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回答】

7.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8. 信托委托人的保护利益缺陷

审视以上现有法律规范,中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缺乏信息披露制度,委托人的权利形同虚设。作为分散的信托委托人,其很难获取有关信托运营的全面详尽的信息,且不具有监督、建议信托委托人的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其享有知情权,但对于投入资金较少的单个委托人来讲,实现知情权的成本无疑太大,而且也缺乏行使知情权的动力。二是信托业法缺位。信托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具有金融功能,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由于商业信托(又称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有完全不同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单独制定信托业法来规范商业信托(营业信托),如日本、韩国等。而我国信托业法缺位,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针对的是信托基本关系和信托投资公司,而没有一部系统的规范信托组织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组织法与行为法,导致我国信托经营业务混乱,信托公司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在短短20年内经历了五次整顿。三是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不彻底。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财产受特殊保障,一般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信托财产的同一性三方面构成,我国信托法对三方面均有规定,但对于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仅规定了撤销权的享有,而没有规定撤销权的具体行使,以及信托财产被转让后再次转让时,委托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是合同上的权利还是物上的追及权等。这些规定的缺乏导致信托财产的特别保护被大为削弱。四是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全方面的系统的监管体系。现有的对信托业规定监管的只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两者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而且从两部门规章的规定看,仅有政府部门的监管,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五是信托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缺乏,诚信缺乏。现信托业充斥着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乏,有道德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制因素。企业征信制度的缺乏、企业信用信息的垄断分割等,导致不诚信现象层出不穷。构建信托委托人利益法律保护网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为委托人,在金融市场上其身份为投资者。既然是投资,当然有风险,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助于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有的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关联方、并由关联公司进行担保,但信托合同中对此没有揭示,使投资者身处风险隐患而不知情。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年报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等,在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及公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制订信托业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订一部《信托业法》,全面规范信托机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业务范围规则、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规则。对机构的准入、特种业务的准入、严格界定信托业的经营范围、特种业务必须遵守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详尽的规范。赋予信托委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追索权。赋予信托受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追索权,贯彻信托财产追及性,加强对信托财产的特殊保护。只有当第三人不仅“善意”,而且“无重大过失”,方可不受委托人、收益人追击效力所及。否则,无论信托财产被转让多少次,委托人除向受托人请求赔偿外,符合一定要件时均可请求信托财产受让人返还该财产。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构成的全方面监管体系。首先,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订一部《信托业法》,提升监管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该法着重对信托监管机构的确立、地位和职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根据《信托业法》尽快成立专门的信托监管机构和信托业协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专门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基础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信托监管网络体系。最后,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信托从业人员的准入把好关,制订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信托市场的诚信,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大力发展信托企业信用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