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2024-05-15

1.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2.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详见如下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 教育费附加和教育经费是一回事吗?

不是。
1、两者性质不同
教育费附加是政府征收的一种规费,按所交纳的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教育经费是企业用于职工再教育的一种费用。
2、两者在会计上核算不同
教育费附加随同税金一同上缴,会计上列营业税金及附加
教育经费使用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反映,最终列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费用科目
3、两者所得税处理不同
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教育经费税前每年准予扣除金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教育费附加和教育经费是一回事吗?

4. 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5. 地方教育费附加什么情况需要缴纳?

一、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教育费附加。下列情况除外:
(1)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地方教育费附加什么情况需要缴纳?

6. 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都统一实施的一项国家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二者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城镇没有区别。

7.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什么标准交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什么标准交纳

8. 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