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吗?

2024-05-13

1. 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吗?

你好,我是百度问答优质答主,很高兴为您服务,为您查询到: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合伙企业里有两类股东:一类是GP,普通合伙人的简称;一类是LP,有限合伙人的简称;不管是GP还是LP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只有GP股东,无LP股东,称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既有有GP股东,也有LP两类股东,称为有限合伙企业;【摘要】
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吗?【提问】
你好,我是百度问答优质答主,很高兴为您服务,为您查询到: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合伙企业里有两类股东:一类是GP,普通合伙人的简称;一类是LP,有限合伙人的简称;不管是GP还是LP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只有GP股东,无LP股东,称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既有有GP股东,也有LP两类股东,称为有限合伙企业;【回答】
1.GP的权利:(1)不管出资多少,占股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可以以劳务出资;2.GP的义务:(1)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普通合伙人)(3)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如果GP要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对外出资,要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如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回答】

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吗?

2. 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吗?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私募基金行业取得极大发展。国有企业通过进入私募基金领域,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国企混改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随着国有企业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基于对国有资产管控的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对基金的运营管理。相比于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以下简称“合伙型基金”)能够避免双重征税,分配和治理更具灵活性和便利性,而且有限合伙企业的GP负有执行合伙事务的职责,天然地可对基金运作实施管控,所以国有企业在合伙型基金中担任GP成为其重要选择之一。【摘要】
国有与民营合作可用Gp和Lp吗?【提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私募基金行业取得极大发展。国有企业通过进入私募基金领域,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国企混改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随着国有企业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基于对国有资产管控的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对基金的运营管理。相比于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以下简称“合伙型基金”)能够避免双重征税,分配和治理更具灵活性和便利性,而且有限合伙企业的GP负有执行合伙事务的职责,天然地可对基金运作实施管控,所以国有企业在合伙型基金中担任GP成为其重要选择之一。【回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若国有企业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3]。所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即通过排除国有企业成为GP的可能性,阻断前述风险。然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型基金GP的情况。虽然对于前述情况,行业监管机构也未明确限制或禁止,但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型基金GP的合规性仍然存疑。【回答】
若探究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型基金GP的合规性,如何界定“国有企业”这一问题便显得举足轻重。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所述“国有企业”的范围,但相当数量的部门规章中涉及到对于“国有企业”的界定。有鉴于此,笔者选择对涉及界定“国有企业”的部门规章进行归纳,以此尽可能明晰各部委在不同领域如何设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对上述部门规章进行归纳可得出,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企业可被界定为“国有企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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