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国务院颁发的[2005]38号文件。

2024-05-14

1. 想找国务院颁发的[2005]38号文件。

  http://www.itpub.net/498147.html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想找国务院颁发的[2005]38号文件。

2. 国发(2005)38号文件就是对正常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计算方法明确规定,为什么社保不按此文件操作?

新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我市实行多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部分,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均为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计发;账户性养老金部分,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均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3. 川府民政(2004)38号文件是规范文件吗?

这个是以四川为副总服的,就是四川的面,他们发的官方文件

川府民政(2004)38号文件是规范文件吗?

4. 国发[2006] 38号文件。 内容是什么?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月至6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国务院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5. 社保部门怎样认可乡镇企业职工工我本人从75年进市郊区以下大集企业至2005年本人和单位补、交参保的

1、职工社会保险的公司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由社保统筹支配使用(例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发放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住院了的参保人进行报销等)。所以并不显示公司缴费部分。退一步讲,公司缴费金额多少和我们个人没有关系的

2、个人账户方面
(1)养老保险公司缴费自2006.01之后不再拿出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虽说也是进入统筹基金,但是社保会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段对应判断出划转个人医保账户的比例,结合其缴费基数计算划转金额。年龄段越高划转比例也就越高

3、离职的话注意养老保险的转移,养老金计算时参考了参保人“累计”缴费时长、个人账户“累计”余额,所以离职后一定要转出原单位继续缴纳,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也可以转入新单位继续缴费,无论怎样缴费时长、个人账户余额都是累计计算的
至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理论上也是可以转移的,但各地间转出、转入政策是否完善、是否支持方面尚不一致,只有咨询转出、转入地社保机构了

社保部门怎样认可乡镇企业职工工我本人从75年进市郊区以下大集企业至2005年本人和单位补、交参保的

6. 抚顺棚户区改造的搬迁补偿规定 和拆迁文件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原面积45(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

  收款办法:原面积部分不收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加面积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按商品房价格收款。

  生活困难的:住户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原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到3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

  居住困难的:针对棚户区住户住房拥挤的现状,经原住户要求,45平方米的户型可以设计为两间居室,55平方米的可以设计为三居室。

  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没有过渡期的每户200元)。

  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20元;4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8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实地查勘、评估后,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环境、建筑结构形式、朝向、建筑面积、成新程度、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

  (2)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原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原房屋面积。例如:某私有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5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这一房屋货币补偿金额=500元×50=25000元。

  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原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例如:某私有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25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其房屋原面积补偿金额=500元×25=12500元;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面积部分补偿金额=500元×30%×(45-25)=3000元,这一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5500元。

  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如何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承租人可将原房参加房改后,结清增加面积款实行产权调换,未参加房改的按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

  例如:某公有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25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其房屋原面积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金额=500元×85%×25=10625元;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面积部分补偿金额=500元×30%×(45-25)=3000元,这一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3625元。



抚顺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执行的政策:一是《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抚顺市政府令第102号),2003年9月1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二是《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抚政办发〔2005〕19号),2005年3月30日发布施行。

7. 国发办【1987】38号文件具体内容?

国办发[1987]38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

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

几 点 意 见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

几年来,各地举办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应该看到,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青少年犯罪现象,工读学校这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就是必要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办好工读学校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切实抓好。

接到本通知后,《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国发[1981]60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学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缺少的。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教育部门应该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举办和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现就办好工读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要逐步创造条件,把这类学校办成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学校。

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教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公民。

工读学校要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能歧视、厌弃他们。

 

二、 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

工读学校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每个教职工都负有教育学生的责任。

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和理想、前途、人生观教育。认真贯彻学生守则,帮助学生明辨是非,认识并改正错误,树立上进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成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用的人。

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深入了解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特点,做艰苦、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要热情关怀,严格要求,启发诱导,耐心教育。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表扬和鼓励先进。防止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坦白交代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宽或免予处理;揭发检举了坏人坏事,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

要根据工读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把思想品德教育寓于各项集体活动之中,逐步建立起有正确舆论、良好作风和共同奋斗目标的集体。

要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工读学校的学生应当集中食宿,集中管理。对学生要提出严格的要求,组织学生过有纪律的生活。要区别学生的不同情况,分层次地进行管理教育。对极少数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继续犯罪的学生,应当依法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工读学校应实行男、女生分别编班或男、女生分别建校。每班配备一至二名得力的班主任。女生班要配备女教师担任班主任。

工读学校应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群众组织,也可以建立共青团组织,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确有转变,具备共青团员条件的学生,应发展为团员。

 

三、 教学工作

提高工读学校学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也是促使学生明辨是非、转变思想的重要途径。各校要搞好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逐步达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

工读学校主要开设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和职业技术教育等课程,以及生理卫生常识等讲座。其它课程可从实际出发酌情开设。每周授课时数不得少于二十四课时。

思想政治课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文化课根据学生的实际程度制定教学计划和进度,选用普通中学的教材或自编教材和补充教材。语文、数学等主要课程应该达到初中(含初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水平。对于少数文化程度较高的学生,根据其实际文化水平编班上课。要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四、 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

工读学校的思想、文化教育,一定要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办学形式因地因校制宜。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班,也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分部,还可以有其它形式。要把工读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

要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并将生产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要办好校办工厂、农场或服务行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每周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劳动强度要适当。要切实注意安全,对女学生和年幼体弱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这样有利于学生改造思想,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门生产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为毕业后就业打下基础。

校办工厂、农场等校办企业勤工俭学的纯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参加劳动期间的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委、经委、财政、税收等部门,帮助工读学校开办并办好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从多方面予以扶植,解决好供、产、销问题。有关工读学校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征税的优惠问题,按现行的税收规定执行。已经办起来的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各地不得任意收并。

 

五、 工读学校的招生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生入学须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学校和街道要共同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思想工作。经过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其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金。工读学校实行助学金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制订。工读学校招收的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孤儿,原由民政部门供养和发给社会救济费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六、 工读学校学生的出路

凡在学校坚持学习,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文化、职业技术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应当准予结业。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工读学生由原校或所在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初等职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原所在普通中学或工读学校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毕业。

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不得歧视他们。学习成绩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职业班毕业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就业的,应当根据所受职业技术教育的程度给予同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要重视工读学校毕业生的安置问题,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他们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符合条件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学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由班主任和学校写出评语,毕业或结业时随同本人转走;其所犯错误的档案材料由原工读学校保存。

 

七、 教师队伍

工读学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读教育,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读教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工读学校的师资来源。要认真选调具备条件的中学教师、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工读学校工作,并要有计划地配备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作为骨干。对于因道德品质问题不适宜从事工读教育的教师要坚决调离。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心理、政教等专业,应当承担定向培养和培训工读学校师资的任务。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工读学校教师和干部进行培训,请有经验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专家讲课,并交流办学经验。

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个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团结一致、朝气蓬勃、带领导学生前进的教师队伍。

对工读学校校长、教师和职工(包括公安部门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同劳动、财政部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发班主任津贴。其它待遇和普通中学一样对待。考虑到工读教育的特点,要切实解决好工读学校教职工的住房、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和就业等问题。教职工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要考虑工读教育的特点。评模选优时应当有工读学校的名额。对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应当大力表彰,予以奖励。对于从事工读教育年限比较长的优秀教职工,在退休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八、 领导管理

工读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干部分管工读教育,并逐步建立由公安、司法、教育、共青团、妇联、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读学校校长组成的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落实办好工读学校的各项措施。

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地教育部门领导管理,公安部门和共青团要大力协助。教育部门负责调配工读学校的领导班子和教师,领导日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业务。根据需要,公安部门可以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学校的领导工作,并可选派少数公安干警到工读学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调查核实案件,协助进行法制教育等工作。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公安干警,其人事、工资关系及原部门各项待遇不变。

凡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读学校,就按完全中学对待;由于办学条件限制,虽不足百人,但不少于六十人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确有成绩的,也可按完全中学对待。办学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工读学校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中学对待。

各地教育部门要选派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教学业务和教育规律,并具有一定教育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工读学校的校长。工读学校校长由当地教育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并提请当地教育部门任命。工读学校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要轻易变动。

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工读学校的工作。尤其是共青团、工会、妇联、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共同配合做好家长的工作,搞好校外管理和教育;宣传、文化、经济、财政、劳动、商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九、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工读学校的规模一般不少于一百人,每个教学班以二十五人左右为宜。

工读学校一般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生产处,负责管理校办工厂、农场和服务行业。要注意精简机构,充实第一线的教学人员。

教师编制可高于普通中学,每个教学班一般不少于四人。职工编制,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

 

十、 经 费

开办工读学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包括工读学校办职业技术班的开办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教育事业费预算,开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工读学校所需要的特殊教育经费,如工作人员津贴、学生助学金、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以及生活设备方面的必须开支,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

 

十一、 教育科学研究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教育,是当前中学生思想教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进一步研究工读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规律,总结各地工读学校教育、挽救工作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读学校应当紧密结合教育、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实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同时,建立全国性工读教育研究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读教育的科研活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 安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

国发办【1987】38号文件具体内容?

8. 国发2005年30号文件60条规定全部 关于合同,劳动法

  国发(2005)30号文件是大力发展新能源方面的,和劳动合同、劳动法不相干。国务院只是颁布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2005年发布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不知道你的信息是哪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