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变更户主名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24-05-19

1. 农村宅基地可以变更户主名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乡村宅基地确权早已贴近了序幕,许多村民好朋友都是在好奇心一件事,那便是农村宅基地能够更改户主名字吗?又是一个怎么样的步骤呢?实际上就时下农村住宅来讲,是可以开展更改户主等使用的,不但办理手续繁杂,与此同时针对更改户主还要达到一定标准,首先明白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住宅是家家户户都是有的,针对农村宅基地许多农户还不能恰当应对,农村住宅是属于村集体的,是不可以承继的,

可是农村宅基地里的住宅却能够承继,与此同时农户具有房子的所有权和复建权,农村宅基地的房子要不是损坏比较严重,全是能够发送给下一代的,可是房子发生空置造成的塌陷,村集体有权力取回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要求,农村村民的农村宅基地,归属于农户全民所有。农村村民对农村宅基地仅有所有权,并没有使用权,一律禁止出让或交易。农村宅基地不属于群众的合法财产,因此不可以承继。

但群众继承了房地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也随着迁移换句话说,在我们想把农村宅基地的名字变更为另一个人的时候,那样他们的户下是并没有农村宅基地的,他们的户籍下是并没有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才能够变动。这个也相当于如何农村宅基地的一个前提条件,务必在他户下并没有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才能够出让,不然就是属于违规行为。所以我们在查看这一有关的农村宅基地法令里边能够知道的一个标准便是当别人是并没有农村宅基地的。这一能够用心的查看一下一户一宅制的难题,针对一户一宅制的规定及其农村宅基地的规定。申请办理。

填写《申请书》,凭变动彼此的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等土地确权信息内容,至村民委员会开展申请办理。若存有本人信息变更的(比如身份证号码转变、名字转变)或农村宅基地状况变动(比如宅路基或是房屋面积、界址范畴变动)状况,也需要一并递交变更证明。审批。村民委员会就之上信息内容开展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户下存不存在农村宅基地、是不是为村内户籍、成交价是不是合规管理等。颁证、备案。派发新证。在原材料齐备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全部变动全过程必须7-10个工作中日。

农村宅基地可以变更户主名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需要的手续: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如下:
一、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2、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屋权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农村宅基地

3. 宅基地户主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主只需村委会出一个更改户主的证明,然后去国土局办理即可。宅基地从名义上是严禁买卖的,同时农民私下购买或者出售宅基地,所持有的购房合同无效,法律不会给予任何保障,同时只能够转赠或者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不在赠与的范畴,而且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必须是本村户口才能实行赠与,如果是外村的或者城里的,那么合同就不会生效。

宅基地户主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4. 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更名吗?宅基地更名需要什么详细手续?

很多朋友在问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更名吗?宅基地更名需要什么手续?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更名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由上可知,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变化,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宅基地更名需要什么详细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具体可咨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以下是湖南岳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供参考。
(一)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地基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5. 宅基地户主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主只需村委会出一个更改户主的证明,然后去国土局办理即可。宅基地从名义上是严禁买卖的,同时农民私下购买或者出售宅基地,所持有的购房合同无效,法律不会给予任何保障,同时只能够转赠或者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不在赠与的范畴,而且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必须是本村户口才能实行赠与,如果是外村的或者城里的,那么合同就不会生效。

宅基地户主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6.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变更户主名字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每家每户都有,不过有一些农民对于宅基地的理解并不是非常正确,因为农村宅基地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够继承,但是在基地上的住房却可以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因为农民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以及从健全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经历破产户主的下一代,但如果房屋出现无人居住而导致坍塌,那么村居委以及村集体便有权利将这份宅基地重新回收。要更改宅基地的户名,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宅基地在名义上是严禁买卖的,所以如果农民私下进行宅基地出售或购买,那么购买的。合同无效,法律不会给予合同任何的保障,所以宅基地只能够通过赠予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转让,不过在基地这块土地并不在振宇的范畴之内,能够转让的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除此之外转让的人必须是本村户口才能够进行赠予,如果是城市户口或者是另外一个村子的,那么合同同样没有任何的效用。就目前农村的具体情况来看,针对土地改名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继承关系上的更改户主名字,那么过程就非常的简单,需要到村委会出具一张更改户主的证明之后再拿着这张证明去到国土局所办理其他的手续,只要手续顺利完成,就可以直接更改户主的名字,而除了继承之外,还可以通过赠予来更改户主的名字,不过宅基地的房屋赠与在农村是非常少见的。赠予除了要签订合同之外,还需要有另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住房所有人,村委会以及被赠人三者同时在场签订赠与合同,这样合同才能生效,除此之外被赠予人必须是本村户口。签订了合同之后,再找村委会开个赠予证明,这样再到国土局进行备案和更改,那么过程就完成了。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户主变更

农村宅基地按以下流程办理户主变更:
1、当事人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2、根据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3、注册登记;
4、填发土地证书。
一、个体户更改名称需要核名吗
个体户变更名称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进行核名的。依照我国相关法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件,且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变更批准。
二、股权转让变更流程?
股权转让变更流程有:
1、公司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材料;
3、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民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公民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方式是:
1.土地登记申请人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后办理;
2.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3.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户主变更

8. 宅基地户主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程序: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一、广州公积金初次提取
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土地使用证丢了怎么能补回来
1.办理流程。档案室(查询发证资料)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公开发行的报纸)测量队实地测量(宗地图)总窗口受理进入流程办2.所需资料(1)原发证档案;(2)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3)土地使用权人遗失补办土地证书的承诺书;(4)地籍调查表、数字化测量发证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5)地上附着物证明;(6)申请人身份证明书;(7)土地登记申请书;(8)土地交易中心出具该宗土地无抵押的情况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