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有什么竞业禁止义务吗?

2024-05-14

1. 公司高管有什么竞业禁止义务吗?


公司高管有什么竞业禁止义务吗?

2. 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是绝对禁止还是相对禁止?

  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属于狭义的竞业禁止,不是绝对禁止也不是相对禁止。
  竞业禁止没有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之分。按照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分类如下:
  1、根据竞业禁止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如上述《公司法》的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竞业禁止和狭义竞业禁止。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多数人,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之类的权利。而后者的义务主体则必须与权利人有诸如雇佣、委托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1款5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即属于狭义的竞业禁止。本文所称的竞业禁止是狭义的竞业禁止。
  3、根据竞业禁止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业竞业禁止和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的竞业行为与权利人的营业相同或者类似;而后者则是指竞业行为与权利人的营业有关或义务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董事。
  4、根据竞业禁止产生的时间不同,还可以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

3. 高管是否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

  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适用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高管是否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

4. 什么是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

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一)利益冲突交易
所谓利益冲突交易是指董事、高管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公司与董事、高管人员之间进行自我交易时存在的危险,使公司有可能在这种交易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将自我交易限制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一项法定义务。
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对董事、高管与公司的自我交易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限制义务,实际上是规定高管在公司内部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的商业活动,从而预防公司的利益流人高管自己的腰包。
(二)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指董事、高管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由于董事、高管的竞业可能产生利用其地位和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以谋取私利,因而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竞业行为大都予以了禁止或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关于竞业禁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是指董事、高管从事的营业与任职公司是同类的营业,构成相互竞争关系。这里所谓的同类的营业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2竞业既包括董事、高管自营,也包括为他人经营。自营即为自己利益计算而经营,不仅应包括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经营,还包括名义与利益相背场合下进行的经营。换言之,虽以他人名义所为的竞业行为,但受益主体为董事高管自己的隐蔽竞业行为也届禁止之列,为他人经营即为他人利益计算而经营。具体而言,以下行为都应认定为董事高管在从事竞业经营:(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2)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3)既非以自己名义,也不充当他人代理人,但从事竞业的经济效果却归属于自己或他人。在实践中,也有法院主张董事高管的配偶或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的,也应视为董事经理从事了竞业经营活动。
(三)关于董事的披露义务
现代公司法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交由公司机关以决议的方式判断,本身就意味着法律认为这类交易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反的交易,而且还必须是公司机关不予批准的交易,此项规定的意图在于在实际上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机关是否批准这类交易,将完全依赖于董事的披露。因此充分地披露交易的重要事实,应当是进行这类交易的董事的义务。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均规定,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董事负有向董事会披露该交易的义务,而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不仅包括该董事抵触利益的存在和性质,还包括该董事所知道的有关该件交易的标的等重要事实。并将所谓重要事实界定为:一个昔通谨慎的人在对是否要继续做该件交易做出判断时,有理由认为该董事所呈报的一切实情是有重大意义的。这一点对我国立法完善具有意义,因为如果董事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导致公司机关做出错误判断,批准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导致公司损失时,公司即可以此为由主张批准行为无效,并追究董事的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5. 银行高管离职 多久不能在其他机构任职

一般高管都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假如签订,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但协议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一、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四、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设有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银行高管离职 多久不能在其他机构任职

6. 高管离职禁止业限制

高管离职禁止业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竞业限制的期间,是从聘任合同的效力开始起,终于解任或辞任之时。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笔者认为,高新企业可以通过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及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聘请协议;竟业限制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包括保密协议和制定保密制度);期权奖励协议,股权奖励协议等一系列的合同和协议,并制定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来约定企业高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达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高管离职后到企业的竞争对手去工作或直接成为企业的竞争对手。

劳动合同及聘请协议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高管管也属于劳动者,企业必须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了企业聘请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但是,通常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管均不愿意将他们之间的聘请高管的所有条件公开,而劳动合同需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因此企业与高管之间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及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聘请协议的形式,在聘请协议中约定双方不愿对外公开的相关事项。

按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司法判例,给予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就经济补偿的最低金额作出规定。中国各地地方立法机构对经济补偿最低金额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上海市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持当事人约定优先的态度,并无最低限额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德国民法典》规定,企业给付高管经济补偿的金额为在上一个年度所得的一半时,竞业禁止才对高管有约束力。

由于企业的高管收入都很高,特别是有的企业的CEO和外籍的工程师,年度工资加奖金都在人民币百万以上,有的达到数百万元。企业对所有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管,如均按照收入比列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企业难以承受。为此,建议高新企业在与高管签订聘用协议时,采用增加其他待遇的方法适当降低高管的工资;对高管而言,由于合理的税务规划,其也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1】 报销相关费用:高管每月报销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如超出,则从高管个人的月收入中扣除。列支的相关费用由财务总监审批。

2】 商务用车:企业购置车辆,供高管适用,并承担车辆保险,维修和相关的汽油等费用。

3】 提供住房:企业购置住房和必要的生活家电家具,给高管使用,并承担一定的水电气费和修理费。

4】 休假旅游:企业给与高管年度休假旅游的福利待遇。

5】 其他增加高管福利待遇的方法。

7. 高管离职必须要签竞业㔹议吗?

没有法律规定高管离职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并没有法律规定高官离职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高管离职必须要签竞业㔹议吗?

8. 董事、监事是不是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受到竞业限制?

监事并不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公司若想要担任监事职位的人员也承担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约定,将董事高管所遵循的竞业限制义务也分派给监事。另外,如果监事在公司同时担任着高管,并又有机会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必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信息,为其自营的公司谋取商业机会和业务。对于担任监事的朋友来讲,即使有案例法院以监事并没有公司法上的竞业限制义务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要轻易的擅自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因为,也存在部分法院认为,公司监事受股东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权,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己任,相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作为监督者的监事可以更高的行为合规性和道德廉洁性,才符合立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本意。拓展资料: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