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024-05-16

1. 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本期摘要】
重点推荐
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淡季不淡,鸡苗价格开年后连续上涨

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操作上控制仓位节奏,适当轻指数,重个股,择低择优布局
宏观视点: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0.3%
钢铁行业:产业链情绪回暖,预计库存继续上行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285.75,涨0.88%;铜47520,涨0.53%;螺纹钢3643,跌0.90%;橡胶11650,跌0.94%;PVC指数6455,跌1.45%;郑醇2460,跌2.54%;沪铝13500,跌0.22%;沪镍95110,涨0.58%;铁矿552.0,涨2.70%;焦炭2035.0,跌0.66%;焦煤1233.5,涨0.16%;纤板64.25,跌3.24%;布伦特油60.01,跌2.52%。
农产品:豆油5802,涨1.75%;玉米1861,跌0.21%;棕榈油4848,涨1.42%;棉花15370,涨0.29%;郑麦2407,跌0.12%;白糖4985,跌0.87%;苹果10261,涨0.61%; 
汇率:欧元/美元1.14,涨0.15%;美元/人民币6.74,跌0.02%;美元/港元7.85,涨0.01%。

重点推荐
1、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事件: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
点评:肖远企的言论透露出几点重要信号,一个是允许专项产品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二是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的力度,支持保险公司长期价值投资。三是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未来有更多的专项产品未来可以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力量一直备受市场各方关注。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等措施,有利于增加股市长期资金,提振市场信心,同时有利于提高险资预期收益率,“可谓一举两得”。保险资金目前规模庞大,具有投资配置需求,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只要在合法合规下运行,并且不作为大鳄们操纵的工具,将稳定股市的长线资金基石。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2、淡季不淡,鸡苗价格开年后连续上涨
事件:从养鸡网等多家业内机构获悉,今年1月2日商品代鸡苗价格报4.55-5.05元/羽,到1月27日已涨至6.1-6.5元/羽,一个月不到涨幅近30%。另从禽业协会获悉,1月上旬父母代鸡苗价格达到近63元/套,延续震荡上行态势。(上证报)
点评:近期,受供需等因素推动,毛鸡价格高位震荡,鸡苗价格持续上涨并创出近七年新高。因法国、美国等主要引种国今年相继爆发禽流感,市场预计2019年低引种大概率会继续,种鸡供给量持续下降使得行业供给偏紧。当前鸡苗价格维持2011年以来的最高位,表明养殖户看好节后出栏行情,原因首先是供给端不足。2018年来非洲猪瘟等因素导致生猪销量大幅下滑,带来对鸡肉的替代需求。预计今年禽业景气度有望持续,且上半年价格将同比大幅改善。建议投资者关注禽类全产业链企业。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市场点评
1、市场点评:操作上控制仓位节奏,适当轻指数,重个股,择低择优布局
受周末证监会换帅消息影响,周一A股三大股指呈现冲高回落,收盘集体小幅下挫,沪指失守2600点。盘面观察,黄金、航空、酿酒板块涨幅居前,而园林、化纤、通信等大部分个股下挫,短期看春节临近,投资者整体追高情绪下降,当日盘中无集中热点板块。这也暴露了当前行情隐患,因此,节前主动明显加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之下,建议规避高近期炒高纯题材品种,低位低估值品种相对稳定。鉴于近期外资的加速布局,投资者可关注低位蓝筹,合理布局,重视仓位和节奏控制,操作上,适当轻指数,重个股,择低择优布局。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2、宏观视点: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0.3%
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6351.4亿元,比上年增长10.3%。2018年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808.3亿元,同比下降1.9%,降幅比11月份扩大0.1个百分点。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3、钢铁行业:产业链情绪回暖,预计库存继续上行
社会库存继续上升,钢厂库存维持低位。受钢厂推出的一系列冬储优惠政策、期货价格拉涨,短期现货价格坚挺等因素影响,产业链情绪逐步回暖,冬储意愿边际抬升,库存逐步由钢厂传导至贸易商,表现为厂库微增或下降社库上升的格局。同时,受冬季废钢供给不足及部分电炉厂补库影响,废钢价格维持高位,电炉成本居高不下,现货价格存在支撑。随着部分龙头钢企公布年报业绩预增公告,叠加高分红预期,钢铁股短期偏强运行。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 银保监会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通知显示,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保险机构要加强风险控制,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3. 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 上市公司股票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刘威魁报道 1月28日,新快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
肖远企指出,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研究推进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股票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机制。对于保险资金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等,依法合规加快有关备案、核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保监会于1月24日、25日连续两日发布消息称,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此前,保险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但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这类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不在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中。
银保监会方面认为,此举有助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丰富保险资金配置。

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 上市公司股票

4.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投资规范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保险资金追加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七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第十八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间接投资股权,应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投资基金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间接投资股权,还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九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大股权投资,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还应当与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三)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第二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国际惯例,依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和业绩报酬水平,并在投资合同中载明。投资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质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兑现业绩报酬水平,倡导正向激励和引导,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第二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用的估值评估方法,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估值和压力测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第二十三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充分保护环境,做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

5.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二)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四)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五)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六)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七)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中国保监会审核期间,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一)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财务事项;(二)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六)、(八)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二)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三)对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中国保监会发现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一)投资情况;(二)资本金运用;(三)资产管理及运作;(四)资产估值;(五)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第三十三条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第三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和投资基金情况,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一)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二)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三)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四) 资产估值情况;(五) 主要风险状况;(六)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股权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后,不能持续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予以改正。违规投资的企业股权资产,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企业股权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标准、方法及风险因子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责任。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活动,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与该机构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6.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注重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投资行为规范和激励约束安排等基础建设,建立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托管、后续管理、应急处置等业务流程,制定风险预算管理政策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保险产品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第二十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保投资项目和运作方式合法合规。所投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有完备的经营要件。第二十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资团队、投资运作、项目运营、资产价值、后续管理、关键人员变动,以及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风险及重大事项等内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司法诉讼等。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投资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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