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2024-05-14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所代替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宣布废止,我省规章相应废止。2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1993年4月5日已被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代替3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3年4月5日已被《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代替4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1995年1月26日已被《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代替5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2月26日已被《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代替6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22日已被《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7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5年9月15日已被《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代替8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4日已被《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9湖北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1日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10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1996年11月5日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代替11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1998年5月28日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12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已被《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条例》代替1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3月18日已被《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代替1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5月23日已被《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1989年7月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4湖北省全民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5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5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6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7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3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8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7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9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0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97年1月2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1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97年9月2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2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湖北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4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5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6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1999年11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7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2. 有关湖北省退休职工养老金

  因为回答字数限制,下面仅提供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数据,首先说明,不是原文件,但相关数字准确。
  你说的上海亲戚养老金一直未调,我估计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都是电脑,很少有人工失误,可以到社保部门查一下。
  《2011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普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
  三、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农业“小三场”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2010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普调。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
  三、对五类特殊群体另给予适当倾斜: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省符合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共有18个县市:恩施州8个、十堰市5个、宜昌市4个和神农架林区。
  五、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加大倾斜力度。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国有农场退休农工,19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参保的退休村主职干部和“农业小三场”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2009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养老金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增加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5元。
  在此次普遍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适度提高调整额度。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原工商业者等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此外,对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对我省符合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共18个县市(恩施州8个、十堰市5个、宜昌市4个及神农架林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008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1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解决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职工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在以市、县为核算单位统筹的基础上,过渡到以省为核算单位的统筹。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包括驻我省的中央部属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按系统统筹的除外)。
  (二)中外合资、合作和外方独资企业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职工。第四条 统筹对象: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含混岗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离休、退休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第五条 统筹项目:
  (一)离、退休(退职)费;
  (二)生活补贴;
  (三)退休费补贴;
  (四)粮煤补贴;
  (五)副食品价格补贴;
  (六)冬季取暖补贴;
  (七)煤电补贴;
  (八)护理费;
  (九)丧葬补助费;
  (十)一次性的抚恤费和救济费。第六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提取,统一调剂。提取办法是:各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6%提取,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为减轻企业负担,从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两项养老保险基金的当月结存额中,同时调剂50%到统筹基金中使用,其余50%作为积累。
  统筹基金提取办法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原则上一年一定。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统筹基金,逐步实现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退休养老基金统一提取、使用。第七条 为了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实行在职固定职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在职固定职工暂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交纳,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个人交费数额将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国家政策调整,逐步适当增加。第八条 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后,为了均衡负担,省对部分市、县和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吉林油田管理局、通化钢铁公司四户企业的增支、受益金额予以适当调剂。调剂办法一年一定,逐步过渡到全额增支、全额受益。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参加全省统筹,自行平衡。在省对市、县调剂的基础上,市(地、州)对县(市),市、县对企业还应该采取适当办法进一步予以调剂。第九条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从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2%作为养老保险积累金,积累金由省统一提取,分级存储,所有权属省。
  省级统筹前,各地结存的积累金和结余金原则上留给各地专项存储和使用。
  动用积累金,需经省批准。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统筹基金应加强管理,认真编制年度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算、决算,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政府预算中列收列支。企业应缴纳的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数额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核定,由企业开户银行视同工资予以扣缴。统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银行、审计、工会等部门监督。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第十一条 统筹工作实行省、市(地、州)、县(市)三级管理。省以市(地、州)、县(市)为核算单位,一年一核定市(地、州)、养老基金基数。第十二条 省对市(地、州)、市(地、州)对县(市)按照年初确定的基金数额,差额收缴与拨付。市、县(市)对企业可以差额收拨,也可以全额收拨。退休费用委托原单位发放,也可以由社会发放。第十三条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吉林油田管理局、通化钢铁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五户企业,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由省直接管理。第十四条 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后,一年内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收缴的退休养老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不超过1.8%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预决算管理。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

4.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 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平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中央、省、市、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和不独立核算的集体混岗职工(经国务院批准的单位除外)一律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委员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实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市长负责,劳动人事局、体改委、计委、经委、财委、财政局、审计局、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并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加组成。统筹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人事局,其下属的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统筹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费(含退职生活费);
  (二)生活补贴;
  (三)粮煤补贴;
  (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冬季取暖补贴;
  (六)退休费补贴。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暂不实行统筹,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费用暂按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18%提取,如遇有退休基金不敷使用时,可调整提取比例。第六条 为保证退休费用按时发放,企业在参加统筹前,予交一个月的统筹费用。上月预交,下月发放。第七条 退休统筹费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建立“全民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银行对储存的统筹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第八条 统筹费用税前提取,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不征税和各种附加费。第九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要建立统一的财务、统计制度,按年编制收支决算表,报送主管部门。第十条 统筹费用实行全额统筹差额结算的办法。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企业为单位,通过银行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按月扣缴,按月下拨统筹费用。第十一条 对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用的企业,除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如数追回统筹费用外,并按应缴金额的5%收缴滞纳金。滞纳金转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应收退休费用总额的3%提取积累金,以备调剂使用。第十三条 退休费用统筹后,对企业留利水平影响较大的,由财政部门负责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退休职工与单位的关系不变,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发放退休费的渠道暂时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划分管理,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增减手续。第十六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日常管理经费,按退休费用总额的0.8%提取。第十七条 统筹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统筹经费的支出和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十八条 实行统筹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统筹。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各县(郊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行情况,自行制定统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6. 退休工资统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统筹内养老金,是属于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统筹内的退休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物价补贴合国家支付的其他补贴。统筹外养老金,是指不属于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在养老金实行统筹之前,全部由各个单位或者企业自行统筹发放,实行社会统筹后,社保部门要重新核定职工的退休费,核定到统筹项目之内的,就属于统筹内支付.没有核定进来的,社保部门不予承认和发放,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待遇不至于降低,没有进统筹的,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所以也造成了统筹外的养老金.由退休金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各项退休费用总额与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换算成一个比例,作为统筹退休金率。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通知所有参加统筹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统筹退休金率乘以本单位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在“其它支出'或以营业外支出”项下提取退休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我省各行业的省、地、市、县属及中央在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实行退休养老保险。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统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拨付退休费用。退休职工仍向原企业领取退休费。
  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金。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累计折算为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为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省统筹: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标准,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经营性企业(包括粮食商业企业)按25%缴纳;工业(包括商业、粮食系统的工厂)、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职工本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标准: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种保险方式的职工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三种保险方式的临时工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列入营业外支出。第六条 除工交系统的企业已纳入全省统筹以外,新纳入全省退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份应多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但商业粮食企业可按半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年内分期缴纳。第七条 实行本规定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后,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如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地、县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但对已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工交企业,均不再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的办法,转入所在地的市、县社保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具体缴款办法和手续由当地社保公司与企业、银行商定。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社保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第四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第九条 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在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保公司按月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
  未列入上列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保险金项目为:
  1、按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算养老金;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8.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湖北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时限省级统筹,同一省内政策完全相同,在湖北省内参保,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没有区别。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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