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2024-05-24

1. 什么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正样的现象在于整个的社会结构设计是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基本的善,他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的牺牲,认为这是不正当的。          什么是基本的善呢?所谓基本的善,在书中是指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广泛的意义上,指权利、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与财富、自我价值感。他们与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联系的,是社会的善。其中,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规范确定。          罗尔斯的对于不正义的现象和善的论述都是与社会的基本制度或结构相联系的,在抽象的论述中,对社会制度的设计成为正义原则发挥作用的构架。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下,被其所决定的,社会利益和负担的不恰当分配,被认为是不正义现象的本质特征,这些不正义现象的产生是对自然、社会和历史的偶然性因素的放任和纵容。罗尔斯(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出生于1921年2月21日,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曾著作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壬午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什么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2. 简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正义论有两个内涵:首先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优先规则
正义的原则应按词汇式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和(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公民能够接受的

3.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正义论有两个内涵:首先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优先规则
正义的原则应按词汇式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和(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公民能够接受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4. 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原则是什么?

1、自由优先原则。
(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
(2)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兼容,即这个体系中的平等政治自由权,唯此项权利的公平价值必须确保。
2、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
①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
②差异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

扩展资料: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罗尔斯

5. 罗尔斯的正义论

这也许可以解释效益的问题,但却不能圆满的解释另外三方面的问题,罗尔斯的意图是以正义的问题提纲挈领,来解释其余的社会问题,因此他开宗明义地宣告他要建立一个新的理论体系来取代在政治哲学的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控制地位的功利主义,为民主社会建立一个最合适的道德基础,罗尔斯还看到本世纪英美分析哲学的原理,元伦理学以直觉主义和情感主义为特征,他们对功利主义也进行了批判,但却由于囿于语言领域,难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抗衡,他放弃了分析哲学的方法,转向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把曾经在近代显赫一时,现在已被淡漠的社会契约论当作自己反对功利主义的基础,他说得很轻,我努力吧,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若是恢复社会契约论的努力,并不是简单的恢复,简单的回复他的理论标志着即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之后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发展的第三块里程碑。正义即公平,若尔斯把他的政治道德哲学称作关于正义的理论,这是因为他把正义当作社会组织的第一美德,他说没有正义的社会组织中缺乏真理的思想体一样,一种思想理论,无论它如何精巧和实用,只要它不是真理就要被否定或修正,同样一种社会组织,不管它是如何严密和有效,只要其缺乏正义就要被抛弃或改革,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性质的首要标准,他在书的开篇宣称,每一个人都具有以正义为基础的,即使是社会福利整体也不能见他的不可侵犯性,此证已否认了为了一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自由的正当性正义,不能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不容置疑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屈从于政治交易或对社会利益的算计。权利和自由,权利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基本权利是每个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人们之所以之所以组成社会,就是因为他们知道社会中的人能够获得的,他们单凭个人力量得不到的利益,但是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又是冲突的,每一个人都有获得较大份额的利益的欲望和唯恐得到较少份额的顾虑,因此社会需要一些原则来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本利益,这些原则是否公平,直接决定着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社会的正义首先就是分配的正义,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社会分配原则的公正,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即正义,正义即公平,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正义即公平的命题的含义。所处的优越地位,应该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较大的利益,比如比如说能力较强的人会按照弱肉强食的原则来分配社会利益,而出身高贵的人会坚持以血统为分配的标准,富裕家庭的人却认为儿女继承父母财产是理所应当的,家近的人却认为遗产不应该无条件的被继承,在一个不同种族混居的社会中,一个种族的成员要求享有比其他种族成员更多的利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人们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们对社会权益分配的要求是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生活,在日常环境中的人,永远不会达到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关于正义的原则,很明显为了使一个普遍的共同的分配权益的原则成为可能,我们必须我们必须对各种不同的要求加以限制,使之不再相互冲突限制的方法有哪些?一是取消人们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在不变动人们实际地位的前提下,取消人们不平等的意识,第一种方法是不现实的罗尔斯,于是选择了第二种方法,他把社会成员能够达到一个关于正义的分配原则的环境和条件,称为最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大概这大致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自然状态,但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修正,他认为社会契约所依赖的环境和条件不是历史事实,而是理论模型,这个理论模型有三个基本设定,无知的面纱where of ignorance不关心女性,没有了你的interested in reality和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nex入在最初的状况中,人们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然而他的似乎都被蒙上一层无知的面纱,对自己所处实际所处的地位一无所知,或者说他们的知识处于这样一种状况,他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想知道一切能力社会地位和身份相关的具体事实,无知的面纱所掩盖的是决定人的能力和身份的自然事实和社会环境,以及造成人们地位不平等的各种因素。无知的面纱剥夺了人们对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的优越感,促使人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作出选择,从而满足了达到公正的分配权益原则的先决条件,然而无知的面纱并没有降低人们的理性,蒙着一层面纱的人们所缺少的只是一些关于某些特殊事实的知识,也仅仅如此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最初状况中的人们缺乏健全的理性,正如我们不能把缺少某些方面知识的人看作是没有理性的人一样,我们也必须承认最初状况中的人的理性罗尔斯把他们的理性特征说成说成为互不关心互不关心是进入社会之前的人际关系的特点,正好是一种陌路人之间的关系,彼此间并无利害关系,互不关心的另一含义是无偏见或无思。围棋没有利害关系,人才不必为一己私利而反对别人,罗尔斯对人性的解释既有别于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说法,又不同于洛克关于人是天然的护住动物的观点,罗尔斯说他不他不对人性善或恶作任何猜测,只是肯定人人都具有长远的理性的生活观,他说正是这些生活观决定了自我的目标和利益,这些目标和利益不被假设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是否自私自利将一个人追逐目标而定,这是目标的方式而已,换句话说,罗尔斯区别了个人利益和一己私利及自我利益,个人利益并不排斥他人利益,人们在实现自己生活目标的时候,可能会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联结在一起,自立不是人的本性,最初状况的人不是原始人,他们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与现代人同样多应该强调的是,这些知识是一般性的知识,它的特点是适用于任何人而并非特别适用于具有特殊地位和能力的人,既然无知的面纱掩盖了关于每个人特殊地位的知识,那些一般性的知识可以满足人们独立的追求和保证他们利益的需要,罗尔斯还肯定最初状况的人和现代人一样,能按照合理的计划,尽可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同样的条件下,他们会选择较多的基本利益作为其努力的目标,在任何环境中都会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就是说最大限度这个词意味着最低限度下的最大限度,这一规则引导我们关注在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且要我们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作出决定。若是把maximum和minimum把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和成为一个新词x表示至少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量,优先考虑最坏的环境,并且考虑如何在此环境中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利益的理性,被称作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x罗尔斯用囚徒的两难推理为例,说明人们是如何运用这一原则的,试想有两个同案犯被分别囚禁,并被分别审判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另一方在审判时将说些什么,这两个囚徒知道,如果他们两个人都不坦白罪行,按目前长方方掌握的证据,只能判个判他们一年的徒刑,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坦白,而另一人没有坦白,坦白的一方将从宽发落。如坦白,而另一个囚徒不坦白坦白的一方不获徒刑,不坦白的一方获得十年徒刑,如果双方都坦白,那么各获五年徒刑。上表可以看出囚犯的抉择,以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为依据,该囚犯应当优先考虑最坏的情况,在最坏的情况下寻求最好的结果,因此坦白他们的罪行才是明智之举,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长期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也是运用或者不自觉的运用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的结果,正义原则及其证明现在的问题是在最初状况中有理性的人笼罩在无知的面纱之中,按照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他们将会就公平分配的原则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呢?给定这些条件正义的原则不能推理出来,首先参加协议的各方将会同意,每人均应享有平等的基本的社会权利,包括平等的自由权益和平等的机会,如果他们选择了另外一些原则,将容许收获的一部分成员享有比另一部分成员更多的利益。他们都同意,聪明的人应该享有更多的原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他们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做出这样的选择的,也就是说在对智者的特权表示首肯之际,他们对自己的智力标准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从制造之力,一旦无知的面纱被揭开之后,他们也许不会被认为是聪明人,因此只能取得较少份额的权益,因此期待在分配中获得大于平均份额的社会利益,是不明智的,这种期待是优先考虑最好情况下的结果,他违反了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最初状况中人们的协议并不限于平等的原则,罗尔斯说平等的原则仅仅是协商的起点,而不表示协商的宗旨,最终状况中的人们似乎已经预见到,用绝对平均主义的方法来分配基本的社会利益。犯的弊病,为了克服这一弊病,他们必须容忍某些方面和程度上的不平等,并以此来刺激人们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我们还应当记住,最初状况中的人们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来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等的作用和限度的,他们不知道自己实际所处的地位和所具有的能力,因此他们不能肯定在不平等的分配中自己可以享有较多的还是较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不避免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最坏的结果,他们会同意对不平等的条件和范围作适当的限制,使得不平等所产生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在不平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人们都有利益,并且不平等的分配会比平等的分配给每个人带来更大的利益,这是各方都能允许的不平等的先决条件,这条件保证了即使任何一方在将来不平衡等分配中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这些较少份额的利益仍然。平等分配中得到的平均份额较少,只是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而言,而不是意味着少于最初设定的平均分配的份额,否则人们将不会赞同这种不平等,通过以上推理罗尔斯得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的享有和其他人相等的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挑起时,一中的人们有理由指望他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他们所设置的职位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原则,它保证了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是差别的原则,它规定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罗尔斯把社会的基本利益大体分为三类,自由权,竞争机会和财产,其中只有最后一类立意。这就是说,最初状况中的人们只能容忍。自由权和竞争机会的不平等。社会将使所有的成员均有平等的自由权和平等的竞争机会,但仍然存在着经济上的平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某些社会不平等平等原则所保证的基本的自由权,主要指政治权力,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言论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受法律调整条款所规定的免遭任意逮捕和劫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能为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取消或削减这些证据政治权利不能拿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做交易,简而言之政治权利一笔财产占有权更为基本更为重要咯尔斯把这种观点表达为关于正义两原则的次序的不可颠倒性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是从属的,并且只有在无条件的执行了。才能贯彻第二原则,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罗尔斯的出发点似乎具有美国人的典型观点,自由是最重要的人生价值机会,比财富更为可贵。的差别原则,要求保障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基本权益,这也符合60年代西方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

罗尔斯的正义论

6. 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述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正样的现象在于整个的社会结构设计是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基本的善,他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的牺牲,认为这是不正当的。          什么是基本的善呢?所谓基本的善,在书中是指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广泛的意义上,指权利、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与财富、自我价值感。他们与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联系的,是社会的善。其中,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规范确定。          罗尔斯的对于不正义的现象和善的论述都是与社会的基本制度或结构相联系的,在抽象的论述中,对社会制度的设计成为正义原则发挥作用的构架。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下,被其所决定的,社会利益和负担的不恰当分配,被认为是不正义现象的本质特征,这些不正义现象的产生是对自然、社会和历史的偶然性因素的放任和纵容。罗尔斯(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出生于1921年2月21日,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曾著作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壬午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7. 简述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

1、自由优先原则。
(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
(2)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兼容,即这个体系中的平等政治自由权,唯此项权利的公平价值必须确保。
2、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
①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
②差异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

扩展资料: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罗尔斯

简述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

8. 如何理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要理解罗布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话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两个预设

一 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原始状态)
套用一下美国建国之父之一的至理名言:如果人不是自私的,都是利他的天使,那就不存在要订立契约来保障正义的问题。如果人自私而不理性,那么只会打得头破血流。认识不到承认和顾及别人的利益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是必要的,也不存在正义问题。
所以这里我们可以理解到的是参与制定契约的人一定会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举个例子,如果作为高三的考生,来制定考试规则,那么一定出现的状况是,语文好的人会让语文的总分提高,数学好的人会让数学的总分提高…总之,每个人一样的是自己强项在总分中占得更多的份量。那么这样的规则制定显然不可能满足所有人,所以罗尔斯的引出了第二个假设
二 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的意思即,人们是在不知道别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地位,天资,能力或者智力方面的优势来制定规则的,总之,在无知之幕中人就相当于一张白纸。所以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不可能根据自己的一己私利或者个人信仰来制定规则,从而只能根据一般考虑,公平协议的精神来达到一种和谐和正义。

在提出这两种假设以后,可以很清晰的明白,就是:处于原始状态的人是不可能选择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即承认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是合理的)因为没有人愿意自己被牺牲也不愿意承担自己有可能被牺牲这种风险。所以只有一种方法,即 平等分配。
当然如果有不平等的可能,若是不平等的出现使得每个人的状况比之前最初的平等状态要好的话 ,那么这种平等也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也就是所提到的正义原则的第一点 平等分配(原谅我懒得打那么多字,精简一下,当然未免有些单薄,见谅。)
之后在平等分配的后面我补充的不平等状态的出现。这句话合乎正义原则的第二条:一种不平等只有在它有利于最不幸人群时,才是可以被允许的。
再举一个例子,可能有助于题主的理解吧。
首先承认人与人之间的确存在一些差异。如果同一个公司上班,所有的人都拿一样的薪水,那么,富人依旧富有,穷人也会一直穷,并且这种差距根本没有任何的缩小。但是现在出台这样一种薪金分配方式,即,对公司做出最大贡献的人能够拿到最多的工资,而假设那些穷人只是一直做些最普通的职位。那么表面上也许穷人拿到的工钱会更少,但是有能力为公司工作的人能够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使得公司扩建或者老总一开心给所有人提高薪水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