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交税问题

2024-05-15

1. 预收账款交税问题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分情况而论:      1、预收帐款各行业有一定的挂帐期限,到了这期限就要转收入,转收入就会产生利润,有利润当然要交所所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得到了验证,“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而这里的条件则更为细致,必须同时具备。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收账款交税问题

2. 预收账款纳税问题?

税法当中,要求在收入实现时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也就是在你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当月计提税金,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即可,不需要使用递延税款账户。
实务当中,通常在开具发票的当月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毕竟以开具发票作为经济业务发生的依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 预收账款是否缴税?

问题一: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户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酒店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当天, 而不是收取预收款的当天。与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定的时间相同。 
  
   问题二: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 
  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2、对于非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预收账款(Deposit received):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 
  
   问题三: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的纳税时间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预售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账务上确定货物收入时点不同。若是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售款时,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合同约定预收账款方式的,除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而不是收到款项的当天。  你公司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你公司先收到款项,但并未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此时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你公司提供劳务时收到劳务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时,而不是账务上确定劳务收入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若在提供服务前收到款项,因尚未发生应税行为,收到款项时没有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四种特殊预收款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问题四:预收账款需要交税么?该如何做账?  预收账款需要交税么?――不需要缴税。 
  只有符合增值税纳税规定的,才申报缴税。 
  
  该如何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有张进项发票该如何做账报税――先认证,在认证的当月做账抵扣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增值税纳税时限规定,请参考: 
  工业制造和贸易企业在发生货物销售时,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货物已经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二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收到货款,但是没有开具发票;三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到货款;四是货物没有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但先开具发票。面临这四种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确实令广大企业涉税管理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很头疼的问题。为了明确以上四种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笔者从税收法律的依据和真实交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问题五:预收账款要算做收入交税吗  预收账款原则是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预先收到的款项,也就是一般还没有确认收入的。交税本身与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没有直接关联,会计原则上主要是看是否确认收入。当然,在工作是一般重点看是否开具发票。 
  
   问题六:预收账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要交增值税。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的当天。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发出货物当天开具。此时,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七:关于预收账款和缴税问题  1、对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我们实际预收款的金额; 
  
  按实际收款额入账,票面金额可以大于实际付款,但不能小于。这样你的税金也按穿际支付计算。 
  2、对方帮我们把税交了,税款钱是从哪里出? 
  从支付给你的款项出呗,他们不会那么傻,给你们交税的。但这样你们怎么入账啊?税金必须由你们账户缴纳的。如果对方答应出税款,可以把税款计入给你们的收入中,你们再交,他们无法把税金交到你的纳税账户。 
  还是从预收 账款里面减出来?怎么做分录呢?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收入入账时把这块儿减掉,就解决你后面的问题了。 
  
   问题八:预收账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税基础为什么是0,不是应该是账面价值吗?  我正在看这章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因为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才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而税法要求本期就得缴纳,那么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本期已经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额的这部分预收账款。所以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所得税额=0,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就这样记下来了。 
  
   问题九:预收账款 计税基础  企业预收账款时,因不符合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故将起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一般和会计相同,计税时也不计入纳税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某些情况下,尽管预收账款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将其计入当期的纳税所得,这样预收账款在取得当期已经就其经济利益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因此未来依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不应再计入纳税所得,而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则是其在未来期间计税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举例 
  甲公司20x8年8月15收到客户的预付账款260万,作为预收账款核算,依据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的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纳税所得税。则该项预收账款在20x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如下 
  账面价值:260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260-26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60-0=260 
  
   问题十: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账款是否缴税?

4.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预收账款并不需要缴纳税款,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预收账款挂帐长期或者大额挂帐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帐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帐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帐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帐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帐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帐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帐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此帐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
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5. 预收账款计税基础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计税基础应为0,产生了1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予扣除的金额=100-100=0
 
就该题说:

1、如果会计和税法对收入入账的要求一致,则会计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2、如果会计和水法对收入入账的要求不一致,这会计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

预收账款计税基础问题

6.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预收账款并不需要缴纳税款,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预收账款挂帐长期或者大额挂帐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帐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帐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帐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帐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帐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帐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帐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此帐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
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7.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预收账款并不需要缴纳税款,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摘要】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预收账款并不需要缴纳税款,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回答】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8. 预缴税款问题

这个问题你处理复杂了哈。
1、你这个项目,开具的简易征收的发票,税率为3%,代表该项目你的销项税税率为3%,不管你是否预缴,这个项目,你都要承担3%的税负。
2、根据营改增后的处理规定,简易征收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机构所在地不再缴纳税款。
3、你公司工作人员误交成了2%,对于当地税务局而言,视为你公司采用的是11%税率正常征收。
4、8月15日之前完成7月的报税工作,证明你所说的退税工作并非是机构所在地让你们缴纳了1%的税款的退税,而是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将2%税款退回。
5、由于项目所在地退回了税款,而你又开具了发票,税务局要求你们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强制规定。税务局让你们红字冲销,是因为税款都退了,你们不应该再开票,否则,你们发票开出去了,但实际上又没有缴纳税款,国家凭什么要损失税款?所以,致电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在税务局20个工作日退税期间(最好是马上去缴纳),重新去当地预缴3%的税款,稍加解释,即可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6、希望对你的询问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