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评估资产价值的有何优缺点

2024-05-13

1. 成本法评估资产价值的有何优缺点

成本法(Cost method)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的优点是:
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
2、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应该注意的是,运用收益法对资产评估时,是以资产投人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资产作为特殊商品,在现实买卖中,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并不在于资产本身,而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如果在资产上进行投资不是为了获利,进行投资后没有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很少而且又很不稳定,则不能采用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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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评估资产价值的有何优缺点

2. 资产评估中的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区别在于

1、包括范围不同
价值包括20款,即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基金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入、碘盐基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贴费收入、邮政补贴专项资金收入、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和适航基金收入。
而价格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2、计算方法不同
价值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而价格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性质不同
价值是社会性的内涵因素决定,价格是价值的体现,价格往往不等于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格
百度百科-价值

3. 资产评估成本法中,为什么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

因为成本法的概念本来就是模拟对资产的重新建造或购置,以全新状态重新购建的全部支出及必要合理的利润扣减损耗等贬值因素作为评估值。
在这个前提下,需要考虑的形成资产价值的支出,必然是合理的支出才能计算。
打个比方,广东某三线城市客户有幢工业区的办公楼,五层楼,入账一个亿。
这一看就不合理啊,成本法我们自己查当地造价指标,做出来原值才一千万,平白多了九千万出来啊。
然后问客户,客户解释建厂房的材料都是问老板亲戚开的建筑公司买的,人工也是老板亲戚的施工队,价格高也没办法。完了九千万里面还有一千万是请和尚来开光的开光费。
那这是必须的耗费吗?当然不是。必须的耗费只有当地平均物价水准的一千万,剩下的全都不是必须的,当然要扣掉啊,不然那厂房评估值难道得有一个亿?没人信啊,客户自己都要笑了。
至于为什么耗费是形成资产价值的基础.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成本法的基础就在于估测可复制/可重建的资产购建的必要支出。如果一项资产的取得没有耗费,那我们站在成本法的角度上就可以判断这项资产根本没有价值,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无耗费的情况下无限制地取得它。

资产评估方法是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
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的长期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按一个合理的折算率计算出的现值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因使用而引致价值损耗 (忽略无形损耗) 的长期资产。
重置成本法,指以重新购置被评估资产可能花费的成本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
现行价格法,指以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清算价格法,指以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为标准,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

资产评估成本法中,为什么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

4. 资产评估与价格评估的区别?

资产评估与价格评估的区别:
(一)法律规范不同

资产评估受《资产评估法》规范调整;价格评估受《价格法》规范调整;各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二)性质不同
资产评估为经济属性,体现的是内在的“质”,即一般为账面余额。价格评估为市场属性,体现的是外在的“量”,即市场价格或交易水平。
(三)评估目的不同
资产评估一般是以资产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体现的是理想市场条件下资产的公允价格;价格评估一般是以交易为目的,体现的是现实市场条件下对交易资产价值的评判,因受到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其结果不一定完全体现公允性。
(四)评估方法不同
资产评估一般以账面和原始数据为基础,严格采用会计的方法;价格评估除了会计方法外,常结合使用市场法。
(五)对评估条件的要求不同
因资产评估需要的是一个客观数值、理论数值,因此一般要求资产的现实存在和理想市场假设为条件;价格评估多体现特定时点的历史数据,因此,有时并不以物的现实存在为必要条件,比如对灭失物的评估。
(六)评估结果不同
即使对同一资产,因两者存在以上的诸多不同,评估结果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5. 资产评估 成本法

  1、该资产账面原值为320万元,净值120万元。没用。
  2、该资产折旧年限为30年,已计折旧年限20年。该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的法定利用时间为57 600小时。
  这里得出该设备的法定年利用时间为57600/20=2880小时
  3、新建造相同构造的资产的全部费用支出为500万元。
  这里可以得出复原重置成本500万元,记住是复原重置成本。
  4、实际累计利用时间50 400小时。经专业人员估算,该资产还能使用10年。
  这里可以得出实体性贬值为500万*50400/(50400+28800)=318.1818万元。
  5、每年多支出营运成本5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折现率为8%)。
  这里可以得出功能性损耗为P(5*0.75,8%,10)=5*0.75*6.71=25.1625万元。
  6、因为不涉及经济性损耗,所以成本法计算得出的评估值为:
  评估值=复原重置成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500-318.1818-25.1625=156.6557万元。
  注意,这里得出的是市场价值,而不是该资产的在用价值,在用价值在计算实体性贬值时不用考虑开工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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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觉得最后这句“在设计该设备时,考虑可以生产某项产品,由于该产品已经过时,已经不再生产,该产品的销售现在的价值为20万元”可能是串了题了,要么就是表述有问题,跟原题一点关系都没有。

资产评估 成本法

6. 资产评估价格的资产评估的性质和作用

资产评估是一种价格行为,只能按照价格行为的特征分析其性质和作用。 有些人用管理会计的思维看待资产评估,其实两者有很多的不同,是价格核算功能和分配功能的不同表现。1、作用不同。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是以现实价格为基础,实现价格的核算功能,没有价格决定的职责。价格评估人员则是以预期价格为基础,供决策者实现价格的分配功能,为资产所有者争取最大的利益。资产价格评估虽然以财务账目为基础,但其工作范围、难度都远远超过一般的会计核算,资产评估属于价格决策范畴。2、要求不同。我国在财务会计账目处理上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要求财务人员只能按照财务的程序和规定从事会计活动,只有遵守,不能更改账面价格,不能自作主张。注册会计师也只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运用自己的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不能由主观意志决定。而价格评估就复杂得多。由于政府价格部门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出现争议的相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资产评估人员由此对资产价格评估结论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评估者属于咨询人员或者机构,只具有专家咨询建议权;如果同时又是资产所有者,则还具有资产价格的决定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以公有制财产代理人身份制定的法规,是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典范,较好的解决了国有资产评估中的问题。但是,由于房地产、土地部门的介入,这些部门以“国家身份”对专业资产评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使国有资产需要进行多次评估,国有资产部门对国有财产评估的管理被边缘化,引发了对资产评估管理权的争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借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提出清理整顿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改制,将资产评估机构推向了市场,并要求国务院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改为《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目的是争取社会资产价格评估的管理权。但内设机构推向市场,并没有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摆脱单一所有者的形象,反而引起与价格部门的争议。同一所有者或者企业内设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维护产权所有者自身利益的工作性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在专业部门市场准入管理的钳制下,失去了自身价值。而清理整顿中被推向市场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于其社会地位,也不能完全得到产权所有者的信任。最近,一些企业又开始内设评估机构。如:保险公司成立理赔评估部门进行损失财产评估,作为保险合同的理赔方举证,维护自身利益。如果索赔方同意就可达成协议;如果索赔方不服,则可以自行聘请其他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自己举证的证据。双方如果意见一致,也可以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也达不成协议,则成为价格有争议的事项,可以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请求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产权所有者内设价格评估机构,与产权所有者利益一致,是产权所有者的内部行为,不能取消,也不需要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资产价格评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社会价格评估机构一般采用合伙制。资产所有者如果聘请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则社会价格评估机构纯粹进行价格咨询服务。资产所有者如果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则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则行使代理人职责,职责范围受委托协议的限制,可以是价格咨询,也可以是代替所有者进行价格决定。社会评估机构作为价格咨询服务,不承担价格决策的责任,委托者采纳了价格评估机构的意见后,要对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社会评估机构作为代理人,并具有价格决策的职权,由此产生的后果,按照民法的规定,也应由委托人承担负全部责任。如果委托协议规定了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将由代理人赔偿时,可以追索代理人的责任。但是,价格评估与其他中介服务,如财务审计、律师、物形鉴定等行业不同,这些行业都有成型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客观标准,追索失职比较容易。而价格评估、决策涉及的社会、经济、技术问题远远大于会计或者律师,出现失误后难以判断责任归属,价格评估机构很容易以社会经济环境、信息不全或者技术方法不同推卸自身的责任,除非明显造假,否则追索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产权所有者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时,同时委托财产价值决定权,如同出卖“长子权”,风险极大。产权所有者与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产权所有者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只有选择权,没有“市场准入”管理的权力。在利益单方委托下,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信任度取决于委托者,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其代表委托方的利益,对第三方的公信度低。如果属于利益双方共同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的地位就发生了变化,这属于调解、处理价格矛盾,又不属于社会评估机构的作用范围。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不允许社会评估机构同时接受利益双方的委托进行价格评估。 按照《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调解处理价格争议是政府价格部门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价格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立了价格认证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价格认证除与公证一样,对没有争议、或者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证明外,还具有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的功能。价格确认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又自愿要求国家有关机构确认其行为合法、价格水平合理的行为;价格确定是由市场主体自愿提出要求,由国家有关机构按照衡量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原则和标准确定相应价格的行为;价格裁定是应有价格争议的市场主体双方要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价格进行裁定,处理价格争议的行为。而公证只能对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者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证明,他们不能裁定有争议的事项。律师、会计师也不能裁定有争议的事项。由于价格问题的复杂性,政府难以对所有可能出现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放开的经营者定价中,会发生许多争议。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遇到价格争议或者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证明、请求政府价格部门进行确定、确认或者裁定时,一事一议地解决相关问题,行政费用会大幅度节省。这一职能也使各类市场主体“在不想打官司时,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在价格评估中,利益双方对价格有争议,可以提请价格部门进行确认、确定或者裁定。 1、由企业内设估价机构提供的价格结论,不能被利益相关的另一方采信的;2、由利益一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的价格结论,不能被利益相关的另一方采信的;3、由利益双方各自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价格结论不同,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4、委托方因价格评估错误对价格评估代理人追偿,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5、由非政府价格部门提出的价格评估(核定)结论,不能被当事人接受的。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可以提出由价格部门进行裁定,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又节省时间的处理方式。处理价格争议事项,需要由利益双方共同自愿向价格部门提出,并同意执行价格部门的裁定。如果由一方提出,价格部门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可能不被另一方认可。提出方如果需要进行民事诉讼,“价格认证书”则可以作为举证的材料。如果法庭采信,则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异议,由法庭委托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按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行使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案件中价格鉴定的职能。价格鉴定、认证实行复核裁定制度,国家发改委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在民事诉讼或者经济纠纷中出现的价格争议,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为利益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实现机制。国家设立专业价格鉴证机构处理价格争议,调解价格纠纷,是我国的一项创造。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价格纠纷处理机制,确保了在处理价格矛盾争议时的公平、公正。

7.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8.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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