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产业引导基金也算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吗?

2024-05-14

1. 请问产业引导基金也算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吗?

产业引导基金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以财政资金为劣后,撬动民间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引导高新行业发展。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数以股权的方式,少部分引导基金也可用债权方式投资。
从产业引导基金的结构和目的方面可以分为:
1、母基金+子基金的模式。母基金层面,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禁止财政资金作为劣后级,因此采用平行投资的架构,吸引大型金融机构参与,放大杠杆优势。
2、专项基金模式。
此模式,财政资金联合行业龙头、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单层基金架构,重点支持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企业。这种单层有限合伙形式的模式较为多见。
3、国企牵头类。
最为常见是设定优先劣后级结构化设计,杠杆比例2:1到4:1不等,甚至更高。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国企或指定主体出资认购劣后级,为优先级资金提供一部分安全垫。平行投资基金较少出现。

请问产业引导基金也算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吗?

2. 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设立程序和条件?

北京的?
1、由北京市工商局受理! 2、基金公司注册资本:5亿,(可先入1亿,一次性缴齐)注册时间:2周! 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北京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劵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一次缴齐,注册时间:22个工作日! 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劵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二、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合伙人分为; 有限合伙人(LP)及普通合伙人(GP) 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三、PE基金公司备案: 1、到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2、实入资本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应接受备案! 3、可以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资格 4、目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基金,总投资比例好不到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

3. 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释义

股权投资基金:广义的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基金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夹层资本,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权投资(如债券和贷款)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资本形式。对于公司和股票推荐人而言,夹层投资通常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较长期融资,这种融资的稀释程度要小于股市,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调整。而夹层融资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定。夹层资本一般偏向于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之类的金融工具。

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释义

4. 什么是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拓宽了投资渠道,可能疏导流动性进入抵补风险后收益更高的投资领域,一方面可减缓股市房地产领域的泡沫生成压力,另一方面可培育更多更好的上市企业,供投资者公众选择,使投资者通过可持续投资高收益来分享中国经济的高成长。
主要特点有:
1.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5. 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基金的设立模式

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根据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国内的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独立完成,二是政府与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绝大多数已设立的引导基金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只有少数的早期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比如,由地方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联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及重庆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2、引导基金的法律结构在引导基金设立的法律结构上,《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而各地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除了独立事业法人之外,亦有部分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制(公司制)设立,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下,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监管模式以及考核激励体制均有所不同。独立事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因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更为强调“社会服务”、“让利于民”的特点,其基金管理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少数成立事业编制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管理团队的考核与同级国有企业类似,相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企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多采用公司制,由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其一般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基金收益,对于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某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已经在向专业的市场化FOFs转型。

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基金的设立模式

6.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投资后管理的作用是什么?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投资后管理的作用有:
(1)投资后的增值服务有利于提升被投资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投资收益;
(2)投资后的项目监控有利于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3)投资后管理对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后续融资时的决策也起到重要的决策支撑作用。

7. 什么是股权投资基金?


什么是股权投资基金?

8. 股权投资母基金设立有哪些规定?

股权投资母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FOF)是以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主要有三块: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共同投资。
一级投资

一级投资(prim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募集的时候对PE进行的投资。FOF发展初期,主要就是从事PE的一级投资业务,一级投资业务是FOF的本源业务。
二级投资
二级投资(second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二级市场进行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购买存续PE的基金份额和(或)后续出资额;购买PE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是指FOF直接对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 FOF通常和它所投资的PE联合投资,而且FOF扮演者消极的角色,而让第一投资人,即PE来管理这项投资。
 作为目前中国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的主要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将全国大小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均纳入备案监管的范畴,标志着中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范的出台,这可以算是私募基金法律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根据2864号文,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除已经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和由一家机构独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须按照其规模是否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864号文的相关指引则"建议"(在实践中实际上是"要求")所有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目前的备案实践中,成功备案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主要是专门设立用于投资某一特定基金的特殊目的载体(这与欧美FOF的概念相去甚远,不具有前述的市场化FOF三大功能),只要该"股权投资母基金"本身亦满足直投基金备案的要求,主要包括:(a)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b)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如投资者为非法人机构则需如直投基金一样打通核查),以及(c)不存在其他非法集资的情形。因此,目前的备案管理实际上具有实质性审查的性质。在2864号文要求所有股权投资企业均须进行备案的背景下,除了鼎晖、弘毅、中信产业之类知名的一线基金外,尚有至少数以千计的基金和其背后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的投资人,由备案管理部门对数目如此众多的基金和投资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将从人力资源和专业水平等方面对各级备案管理部门提出极大的挑战,也可能为相关备案官员提供寻租的空间。另外,备案管理部门目前并不对备案基金或对外出具任何"股权投资母基金"资格认定的证明,所以对于潜在投资人而言,除了基金本身的承诺保证外,无法确认该基金是否已被认定为2864号中的"股权投资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