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中的其他,包括哪些情况?

2024-05-15

1.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中的其他,包括哪些情况?

一、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中的其他,包括哪些情况?
其他是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列明的贸易方式不包括的货物。按其他贸易方式统计的货物包括:旅游购物商品(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外国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用样品;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货物;我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公务用品(包括运输工具);进口溢误卸货物;进口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没收后通过拍卖处理的走私、违规货物;个人自用进口汽车;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转售给我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等。
二、海关统计进出口信息中的国别指什么?
进出口货物的国别(地区)统计,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最终目的国是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
三、海关统计范围是什么
海关统计包括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保税仓库、保税区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均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不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中的其他,包括哪些情况?

2. 货物贸易显示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上

补充回答:不用怀疑,就是答案错误。
  A.因为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海关统计不到的,但是属于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就不用解释了。

3. 出口报关的贸易方式有哪几种?

这也未免太多了一点\x0d\x0a普通申报有\x0d\x0a一般贸易\x0d\x0a进料对口\x0d\x0a来料加工(现在已经很少了)\x0d\x0a货样广告品A/B\x0d\x0a其他进出口免费\x0d\x0a \x0d\x0a特殊申报有\x0d\x0a直接退运\x0d\x0a暂时进出口\x0d\x0a修理物品\x0d\x0a无代价抵偿\x0d\x0a以上是用的比较多的。\x0d\x0a \x0d\x0a但是,这是冰山一角。其他还有你听都没听到过的比如\x0d\x0a边境小额贸易\x0d\x0a进出口捐赠物资\x0d\x0a对台小额\x0d\x0a区内加工\x0d\x0a境外设备进区\x0d\x0a区内设备退运\x0d\x0a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x0d\x0a等等等等\x0d\x0a \x0d\x0a建议你查询海关网站,或者去要本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

出口报关的贸易方式有哪几种?

4. 出口报关的贸易方式有哪几种?

贸易方式种类如下:
1、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 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
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根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
2、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和咨询也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由于其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其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扩展资料:

贸易方式的特点
跨国公司经营多元化有利于开展补偿贸易扩大设备技术出口。补偿贸易是一种易货贸易,以设备技术和相关产品相交换,供方既承担供应所需的设备技术,又承担销售作为抵偿的相关产品。如果是单一的设备制造商,就难以接受这种易货方式。
随着跨国公司多种经营的迅速发展,生产企业前向经济一体化已日臻完善。在国内外有广泛的销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使生产企业有能力销售相关的返销产品,从而把补偿贸易作为一种扩大售资本货物的手段,并以此获取双重的利润。
世界分工进一步发展,产业转移向纵深展开是补偿贸易的又一促进因素。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发达国家将部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尽管其中大部分产业转移是为了占领国外市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是返销的或者是用来装配整机的零部件。以产业转移为目的,设备技术出口方主要是从返销产品中牟取利润,而不是主要从出口设备技术中牟利。
而设备技术进口方则通过信贷方式,引进较为先进的设备技术,建立生产基地,同时又出口了产品,这构成了可能达成补偿贸易的又一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贸易方式

5. 服务贸易计入海关统计数据吗

服务贸易肯定会计入海关统计数据的,这也是一项服务增收的,服务出口也算的。








会计学专业属于工商管理类。







会计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主要培养具备经济、管理、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会计学专业就业方向有企业会计、事业单位会计、金融机构会计。



会计学专业学哪些专业课程?







一、基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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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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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计入海关统计数据吗

6. 列入海关统计的重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5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五)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九)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十二)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进行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二)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三)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四)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五)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六)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七)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海关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海关统计资料和海关统计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条 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第三十六条 海关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外,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
   
 2.单项统计的货物
   
 附件1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或者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
   
 3.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或者物品
   
 13.出料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7.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19.其他
   
 附件2
   
 单 项 统 计 的 货 物
   
 1. 免税品
   
 2. 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
   
 3.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5. 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
   
 6.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7.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8. 加工贸易结转设备
   
 9. 进料加工结转余料
   
 10. 来料加工结转余料
   
 11. 退运货物
   
 12. 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3. 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4. 加工贸易退运设备
   
 15.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16.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17. 保税区退区货物
   
 18.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19.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20. 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21.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2. 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23.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4.从区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25.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往中心外的货物
   
 26.从中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货物
   
 27.过境货物
   
 28.其他需要单项统计的货物

7. 过境贸易的贸易类型

过境贸易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 间接过境贸易是外国商品运到国境后,先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以后未经加工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再运出国境。根据专门贸易体系,这种商品移动作为过境贸易处理不计入对外贸易额内。

过境贸易的贸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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